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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會計準則第三十五號公報

我國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協會於 2004 年 7 月發布第三十五號公報「資產減 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且於民國2005 年起開始全面適用,企業可選擇提前適用 或者準時適用。公報適用範圍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閒置資產、不動產 投資、待處分資產、商譽、以及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另外如:存貨、在 建工程、遞延所得稅資產、退休金資等資產,則不適用此公報之規定。公報實 施之主要目的為讓企業的財務報表更透明化,藉由認列資產減損與利益迴轉,

正確且允當的表達出其資產真實價值,充分揭露財務資訊,並提高企業財務報 表之品質。企業衡量資產是否發生減損之目的在確保資產帳面價不可超過可回 收金額;資產帳面價值若超過可回收金額,即需認列資產減損損失,且該企業 需將該資產的帳面價值降至較低的可回收金額。

公報規範辨認可能減損之個別資產減損或現金單位減損,及衡量可回收金 額。若個別資產資產無法創造與其他大部分獨立之現金流入,企業即無法估計 個別資產可回收金額,則此時就該對該資產所屬之現金單位做減損測試,若確 定減損確實已發生,再將減損損失以適當方式分攤予個別資產。第三十五號資 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流程入下說明:

一、辨識可能減損之資產

資產發生減損之跡象,來源可分為外來資訊及內部資訊。外來資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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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市場價值下跌幅度大於正常使用之折損、企業所處產業之技術、法律與經 濟環境所導致不利之變動、投資報酬率提高或市場利率之提升、企業淨資產掌 面價值大於總市值等因素。內部資訊包括:內部報告所顯示資產之經濟績效將 不如預期、資產使用方式有不利之變動、資產實體損毀等。企業對於評估是否 有跡象表明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時,需考慮以上因素,若發現資產發生減損或其 他跡象,仍宜計算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估計資產是否發生減損。無形資產 能否產生足夠未來經濟利益以回收期帳面價值,於可供使用前通常面臨更大不 確定性,因此企業宜至少每年定期對尚未提供可使用之無形資產進行減損測 試。商譽也應依規定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二、衡量資產之可回收金額

可回收金額只資產之淨公平價值及其使用價值,二者相比較,較高者則為 可回收金額。淨公平價值是雙方交易中所有交易事項皆已充分了解並有成交意 願,扣除處分成本後之金額。若無資產使用價值係重大超過其淨公平價值,則 宜以其淨公平價值作為可回收金額;反之,若無法確定淨公平價值時,則以資 產之使用價值作為可回收金額。個別資產若無法經由使用與其他資產或資產群 組計算,則應該就該資產所屬之現金單位予以決定。

三、認列與衡量資產之減損損失

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依外來資訊及內部資訊評估是否有資產僅損可能的跡 象存在,若有則企業應估計該資產之可為收金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 價值時,應降低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若以前未辦理資產重估增值,則減損金 額全數於損益表認列減損損失;資產如已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則其減損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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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宜先減少業主權益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若不足,在於損益表認列損失。資 產減損認列後,應於剩餘耐用年限下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以調整後之資產帳 面價值減除其殘值與以計算折舊(攤銷)費用。

現金產生單位(以分攤商譽或共用資產之最小單位現金產生單位全組)之可 回收金額若低於其帳面價值,應即認列現金產生單位之減損損失。此損失應先 就已分攤至現金產生單位之商譽,減少其帳面價值。其次,就其於減損損失在 依現金產生單位中各資產(含所分攤之共用資產)帳面價值等比例分攤至各資 產。

四、資產減損損失之迴轉

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以前年度認列之減損損失是否已不復在。若不 存在,應立即評估可回收之金額。資產(除商譽外)於先前年度所認列之累積 減損損失,之後若資產可回收金額之估計發生變動而增加可回收金額,即應認 列迴轉。資產(除商譽外)於減損損失迴轉後之帳面價值,不可超過資產在未 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沖銷之帳面價值。若先前未辦理資 產重估增值,則減損迴轉金額全數認列利益;若先前已辦理資產重估增值,則 迴轉利益應先沖銷已認列之減損損失,再就原消滅未實現重估增值範圍內,迴 轉未實現重估增值。現金產生單位減損損失之迴轉,應依該單位中各資產(除 商譽外)帳面價值,依比例分攤至各資產。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企業內 部產生之商譽不得認列。商譽減損損失認列後,其回收金額之增加可能即為內 部產生商譽之增加,而非商譽減損損失之迴轉,故不宜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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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資產減損損失

減損損失

資產可回收金額 資

產 帳 面 價 值

圖二、減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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