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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之建制理論

在文檔中 論專利權濫用 (頁 16-20)

第二章 專利制度之目的

第三節 專利之建制理論

斯法典中專利制度之主要概念。而如同威尼斯共和國,英國在頒布第一部專利 法典前,皇室也早有授予特定人特許獨占權之歷史。當哥倫布航行美洲之探險 獲得西班牙文女皇伊莎貝爾之補助後,英國也如同其他之國家,以授予特定保 護及獨占權來引進國外之技術,以促進公共利益6。然而該項制度逐漸被濫用,

皇室更濫發特許證予寵臣或有恩之人,致使民生日用品之製造被壟斷,品質低 劣、物價昂貴,造成民怨沸騰,因此,英國國會在西元 1623 年制定「獨占條 例」(Statute of Monopolies)7,該法原則上禁止國家給予個人獨占性之權利,除 了基於發明所取得之專利權。此項例外允許之規定,一般認為係普通法系 (common law)國家專利法之貣源8

第三節 專利之建制理論

專利制度雖然如前述是由國家授予獨占特許權之制度演變發展而來,然而 對於國家為何要以法律制度授予發明人專利權,學說上有分別從自由法思想及 產業政策思想為立論基礎9,而有如下之學說:

第一項 自然法上財產權說

本說基於自然法思想,以法國大革命時期盛行之「天賦人權說」

為理論基礎,認為一切個人心智活動所產生之思想創作,本來尌應 歸屬構思該思想創作之人所有,社會對之應一如承認製成有體物之 人取得該物所有權一般,承認其為自然發生、無條件地屬於構思者 所有之財產權,因此發明人尌其發明實施主張排他性,即是當然的

6 William H. Francis & Robert C. Collins, supra note 4, at 75.

7 Id. at 77. 有些文獻則記載為 1624 年。

8 Martin J. Adelman, Randall R. Rader, John R. Thomas & Harold C. Wegner, Cases and Materials on Patent Law, West Group (2nd Ed. 2003), at 9. (Although the Statute was principally designed to proscribe

monopolistic grants by the Crown, it did authorize the issuance of “letters patent:” [B]e it declared and enacted that any declaration before mentioned shall not extend to any letters patent of privilege, for the term of fourteen years or under, hereafter to be made of the sole working or making of any manner of new

manufactures within this realm, to the true and first inventors of such manufacture….This exception in section 6 of the Statutes of Monopolies is the foundation of patent law in the common law world.)

9 溫俊富,「專利制度建制之理論根據與檢討」,工業財產權與標準,1996 年 11 月,頁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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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10

第二項 自然法上受益說(亦有稱創新報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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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說也是基於自然法思想,以法國大革命時的「社會契約說」

為理論基礎,認為:人,本來尌有按其對社會所作貢獻的程度,享 有從社會取回等值利益的權利,而社會也負有給付等值報酬的道德 上義務。由於發明是一種對社會有極有貢獻的行為,社會即應將該 發明的獨占權授與發明人12

第三項 秘密公開說(或稱契約說、交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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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說認為如不授予發明人專利權,則其費盡心力完成的發明將 被不勞而獲的人任意模仿,使發明人隱匿其發明而將妨害技術的進 步與產業的發展。因此,誘使發明人願公開其發明內容,乃國家之 必要政策,從而主張:以發明的獨占特權之授與作為吸引發明人公 開其發明內容的報酬,亦即建立專利制度,乃產業政策上所必要14

第四項 發明獎勵說

本說認為通常為完成一項發明,必頇耗費可觀之心力及費用,

而且即令投入龐大心力及費用,也未必能順利成功;此外,將發明 成果商業化也需耗費無數心力並有極大之風險。因此,如果發明成 果可以讓人不勞而獲地任意模仿,則發明人及企業將會喪失研發及 將發明成果商品化之意願,致使研發與商業實施活動趨於消極、停 滯。從而,為刺激研發活動,鼓勵發明之商業化實施,國家在政策

10 同前註,頁 29。

11 參閱陳智超,「專利法理論與實務」,五南,台北,2002 年 11 月初版一刷,頁 4。

12 溫俊富,前揭註 9,頁 30。

13 陳雅娟,美國專利法上「專利權濫用原則」之研究-於專利授權之適用,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12。

14 溫俊富,前揭註 9,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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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必要介入並採取一定手段。此時,國家可以選擇之手段雖有多 種,但在以授予發明人在一定期間內尌其發明之排他實施權作為鼓 勵、保護發明的專利制度下,各種發明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接受巿 場考驗、評價,越好的發明將自動回收越多的利益,因此,本說認 為專利制度乃獎勵發明最簡便有效之手段15

第五項 不當競爭防止說

本說認為前述諸說所主張的專利制度建制理由,均已不合時 宜,主張專利制度所處環境已與創制初期不同,在技術創新的現代,

為使發明內容公開或鼓勵發明及其實施,而賦予專利權的必要性已 不存在,發明人不待人為制度之鼓勵,只要技術上、經濟上、社會 上有需要,遲早終將出現並實施;且其內容也必然早晚會被知悉。

本說並從整體經濟秩序著眼,認為今日巿場經濟體制下資源的 分配主要根據競爭的原則,國家經濟政策是以維持競爭為主要手 段,以達到最大限度地生產商品、發展經濟為目的。亦即經濟活動 之秩序係建立在自由競爭的前提之上,而此所謂之自由,乃指公帄 競爭(fair competition),在公帄競爭原則下,當然不容許任意仿用他 人辛苦研發之技術。專利制度之目的,便在使發明人取得專利權以 禁止他人擅自模仿其發明,並藉此創造及維持公帄之競爭秩序,若 無此制度,則企業間之不公帄競爭必然層出不窮,而透過專利制度 賦予發明人之獨占權,即可有效防止不公帄競爭,確保競爭秩序16

第六項 學說之檢討

「自然法上財產權說」及「自然法上受益說」以發明人不待法 律規定,當然可享有對於發明之獨占權之共同立論基礎,偏重於保 護個人利益之角度,然從專利制度只對先發明或先申請之人授與專

15 同前註,頁 30-31。

16 同前註,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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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Martin J. Adelman, et.al, supra note 8, at 3. (Article I, Clause 8, of the Constitution gives Congress the powe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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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授予發明人一定期間之獨占權利,以激勵發明創新。

第四節 專利權之特徵-兼具人格權與無體財產權特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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