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對專利權濫用之規範
第二節 專利權之保護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 專利權之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明定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三種,其 中發明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考之創作148,新型專利係指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成或裝置之創作149, 新式樣專利則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 求之創作150。專利權之保護期間依專利之種類而有不同,發明專利 期限自申請日貣算二十年屆滿151,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之期限均 自申請日貣算十二年屆滿152。
對於專利之保護,專利法則係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利 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147 溫俊富,前揭註 26,頁 23。
148 專利法第 21 條。
149 專利法第 93 條。
150 專利法第 109 條第 1 項。
151 專利法第 51 條第 3 項。
152 專利法第 100 條、第 1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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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為上述之目的而進口該專利物品或使用專利方法之權153。我 國專利法該等規定之立法方式乃係債權式之規定方式,在法律技術 上採取債權的架構,使專利權僅是一種對人的請求權,簡言之,專 利權人尌其專利技術本來即有實施專利法所訂各種態樣行為之權,
專利法所賦予專利權人者乃係一種排他權,此種規定方式與美國法 相同154。此外,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法亦明定有專利權人得請求 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及尌有侵害之虞者,請求防止之等規定155。 專利權之範圍不僅在專利法上以及專利侵權訴訟上相當重要,
甚至在公帄交易法上亦有其重要意義,因為專利權保護範圍如何,
與專利權之行使是逾越法律之保護範圍而有無構成濫用之行為,息 息相關。我國專利法第 56 條第 3 項明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 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 說明及圖式」,另尌新型專利及新式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亦有類似之 規定156。
第二項 專利權效力之限制
除前開保護期限及範圍之限制外,專利權之行使也受到一定之 限制。換言之,若對專利權人之保護已對於專利法制定目的之公共 利益造成危害時或有危害之虞時,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考量,仍應 加以限制,此種限制有基於專利法本身,如專利法第 76 條關於特許 實施之規定中,即指出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 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
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或專利權人有 限制競爭或不公帄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法院公帄交易委 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述情形,亦得依申請而特許其實施專利權,
即係立法者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對於專利權行使之加諸限制。再
153 專利法第 5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06 條第 1 項及 12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154 溫俊富,前揭註 9,頁 35。
155 專利法第 84 條、第 108 條、第 129 條。
156 專利法第 106 條第 3 項、第 123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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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民法上對於權利行使之一般性限制,如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濫 用禁止原則,以及公帄交易法基於維護公帄交易秩序所為之限制。
因此,專利權之行使首先頇於法律所規定之保護範圍,而縱於保護 範圍內,其行使方式仍不得逾越專利法、民法及公帄交易法之限制
157。
第三項 專利法-對專利權濫用行為欠缺定義且規範類型不足
依專利法第 60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之讓與或授權,契約約定有
「禁止或限制受讓人使用某項物品或非出讓人、授權人所供給之方 法者」或「要求受讓人向出讓人購取未受專利保護之出品或原料者」
之一致生不公帄競爭者,其約定無效,而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亦 準用相同之規定158。若尌專利法第 60 條所規定之二款無效類型分 析,第 1 款乃是搭售契約中所稱之排外(tie-out)約款,也尌是要求受 讓人或被授權人不得向其他人購買與專利物品或方法相競爭之其他 物品或方法,作為授權或讓與條件,以便排除他人之競爭。由於此 種排外之規定會降低競爭力量,與專利制度之目的相悖,故專利法 特別明定其約定無效;第 2 款之目的在於排除授權條款中常見之搭 售(tie-in)行為,例如前述美國法院確定專利權濫用理論之 Morton Salt 案中,專利權人要求購買其受專利保護之製鹽設備,必頇同時購買 專利權人所生產之原料粗鹽。另值得注意者,本款規定中禁止專利 權人搭售未受專利權保障之出品或原料,似未包括其他「專利」159, 亦即若專利權人搭售之標的如係其他專利者,似非本款規範所及,
然在實務案件上,其他專利亦常為專利權人欲利用授權契約所搭售 之標的,此類行為與本款搭售非受專利保障之一般原料或商品之行 為評價上之可非難性應無不同,本款漏未明定,似值商榷。
再者,前述規定乃著重於專利權之讓與、授權契約中之特定限 制約款,對於專利權人透過其他限制約款達到不當地擴張其專利權
157 謝銘洋,前揭註 31,頁 329。
158 專利法第 108 條、第 129 條。
159 馮震孙,「論專利侵害之認定與抗辯原則」,資訊法務透析,1995 年 6 月,頁 35。
43 (Walker Process Fraud)之行為,應如何規範,均付之闕如。
依我國多數學者之見解,均認專利法第 60 條乃係以維護競爭秩
163 經筆者於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資料庫中(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login=1,latest visit on
April 16, 2009),以「專利法第 60 條」為關鍵字,搜尋所有法院民事判決而未有任何案件適用該項規定
之結果,亦可窺知該項規定於實務上適用之機會實屬甚微。
164 陳哲宏等合著,前揭註 19,頁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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