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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各類產業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之需求調查結果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專家之各類產業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之需求調查結果

一 、各 類 產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之 建 構 過 程

本 研 究 經 由 文 獻 探 討 ,以 1999 年 由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BSI)結 合 七 大 驗 證 機 構 所 公 佈 的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驗 證 標 準 」﹙ OHSAS 18001) 為 參 考 依 據,並 與 ISO 14001 驗 證 標 準 之 條 文 內 容 進 行 比 較,分 析 出 彼 此 間 相 同 及 相 異 部 份,以 為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探 討 主 題,並 以 通 過 ISO 14001 驗 證 之 輕 工 業 、 重 工 業 、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四 大 類 產 業 類 別 為 研 究 對 象 。

由 文 獻 探 討 所 建 構 出 的 各 類 產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經 由 邀 請 產 業 單 位、學 術 暨 研 究 單 位 、政 府 單 位、驗 證 公 司 及 民 間 組 織 等 五 方 面 的 學 者 專 家 , 共 18 位 專 家 組 成 專 家 德 懷 術 研 究 小 組 , 依 德 懷 術 研 究 法

( Delphi Technique )進 行 各 項 指 標 之 專 家 意 見 整 合。自 2007 年 3 月 至 2007 年 8 月 共 計 進 行 三 次 的 專 家 德 懷 術 問 卷 調 查,第 一 次 調 查 回 收 18 份 問 卷,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100%, 第 二 次 調 查 回 收 16 份 問 卷 ,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88.9%,

第 三 次 調 查 回 收 15 份 問 卷 ,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83.3%。

專 家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為 各 類 產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之 建 構 ,其 中 包 含 第 一 次 專 家 問 卷 之 企 業 推 行 OHSAS 18001 驗 證 方 式 之 調 查 。 在 三 次 問 卷 往 返 調 查 過 程 中 ,根 據 專 家 所 回 覆 之 意 見 ,對 分 項 指 標 進 行 修 正 、 合 併 、 刪 除 及 增 加 文 句 之 敘 述 , 最 後 修 訂 完 成 整 個 企 業 問 卷 。 除 續 推

OHSAS 18001 的 主 觀 評 估 外 , 其 餘 尚 有 五 大 評 估 指 標 面 向 , 分 別 為 :「 職

安 衛 政 策 」、「 規 劃 」、「 實 施 與 運 作 」、「 檢 查 與 矯 正 措 施 」、「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 等 五 大 面 向 , 共 70 個 分 項 指 標 , 如 表 4-1 所 示 ( 此 評 估 指 標 內 容 已 作 文 字 之 精 簡 , 詳 細 評 估 指 標 之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由 表 1 可 以 看 出 , 根 據 專 家 主 觀 認 定 「 通 過 ISO 14001, 應 再 繼 續 建

立 OHSAS 18001 」之「 重 要 程 度 」為「 重 要 」以 上( 4.15)分;且 就 各 面 向 的 重 要 性 而 言 ,均 高 於「 重 要 」程 度( 4)分 以 上,其 中「 職 安 衛 政 策 」 面 向 , 更 高 達 ( 4.5) 分 , 遠 超 過 「 重 要 」 程 度 , 其 餘 面 向 依 得 分 高 至 低 依 次 為 :「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 實 施 與 運 作 」、「 規 劃 」及「 檢 查 與 矯 正 措 施 」 等 面 向,顯 示 本 研 究 所 建 構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各 面 向 重 要 性 , 普 遍 受 到 專 家 的 認 同 。在 執 行 容 易 度 而 言 ,除 了「 職 安 衛 政 策 」面 向,高 於 「 容 易 」 程 度 ( 4) 分 以 上 , 其 餘 各 面 向 , 則 皆 介 於 「 普 通 」 及 「 容 易 執 行 」 之 間 , 依 次 為 :「 檢 查 與 矯 正 措 施 」、「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 實 施 與 運 作 」及「 規 劃 」等 面 向 ;其 中「 規 劃 」面 向,均 認 定「 容 易 」程 度( 3.41)

分 低 於 3.5 分,顯 示 該 面 向 在 執 行 上 相 對 難 度 稍 高,需 找 出 執 行 不 易 原 因,

克 服 困 難 後 , 再 執 行 , 才 能 得 到 更 好 的 執 行 效 果 。

表 4-1 專家德懷術所得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 內容分項 重要性平均值 容易度平均值

※ 通過 ISO 14001,應再繼續建立 OHSAS 18001。 4.15 3.94

1.1 應有高階主管授權之職安衛政策 。 4.47 4.03

1.2 職安衛政策必須適合該企業的風險性質及規模 。 4.85 4.21

1.3 職安衛政策必須有持續改善之承諾 。 4.79 3.97

1.4 職安衛政策需包括:目前的安衛法及其他要求事項 。 4.88 4.04

1.5 職安衛政策必須文件建檔 、實施及維持。 4.49 4.19

1.6 職安衛政策須傳達給所有員工 。 4.65 4.65

1.7 職安衛政策必須提供給利害相關者 。 4.24 4.03

1.8 職安衛政策應進行定期審查 。 4.39 4.00

職安衛政策 4.59 4.14

2.1 應建立一危害風險控制程序 。 4.33 2.86

2.2 危害風險控制程序,應包括例行及非例行性的活動 。 4.35 3.11

2.3 危害風險控制程序,應包括所有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之活動 。 4.26 3.35 2.4 危害風險控制程序,應包括工作場所安全維護 、風險控管設施。 4.38 3.25

2.5 設定職安衛目標時,應評估實施後結果及控制的效果 。 4.47 3.60

2.6 應將危害風險控制程序之規劃過程資料建檔 。 4.42 4.13

2.7 應建立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的方法 。 4.44 3.26

2.8 危害風險評估系統,應進行主動適當的調整。 4.38 3.15

2.9 危害風險評估需由有經驗人來操控 。 4.50 3.15

2.10 危害風險評估應輸入風險等級資訊 。 4.42 3.10

2.11 為確保危害風險評估系統成效,應定期稽核。 4.33 3.14

2.12 應有人員負責取得適用的職安衛法令規章 。 4.97 3.96

表 4-1 專家德懷術所得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內容 (續)

表 4-1 專家德懷術所得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內容 (續)

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需求內容分項 重要性平均值 容易度平均值 4.4 此程序應要求所有矯正及預防措施之提議 ,應於實施前經由風險評估過程加以

審查。

4.46 3.26 4.5 採取之矯正或預防措施,應以消除造成實際或潛在之不符合狀況的根本原因為

前提。

4.57 3.19

4.6 文件資料建構之變更,應有一實施程序,並加以紀錄。 3.90 3.99

4.7 應有一定程序,以利進行記錄的鑑別、維護及處置,並應包括稽核及審查之結果。 3.86 4.00

4.8 職安衛紀錄應清楚易懂、可辨識,並可追溯到相關的活動。 4.14 4.44

4.9 紀錄應以適合於系統與組織的方式加以維護 。 3.90 4.07

4.10 定期執行職安衛系統之稽核工作 。 4.89 4.00

4.11 稽核方案包括時程,應以活動的風險評估結果與以往的稽核結果為依據 。 4.42 3.50 4.12 稽核,由對被檢查活動不具直接責任的獨立人員來執行 。 3.93 4.33

檢查與矯正措施 4.28 3.75

5.1 高階主管應定期審查職安衛系統 ,以確認其持續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4.38 3.93 5.2 依據職安衛系統之稽核結果、情勢變化及持續改善的承諾,提出修改職安衛系統

政策、目標及其他構成要項的可能改變之需求 。

4.54 3.56

管理階層審查 4.46 3.74

總平均值 4.40 3.76

資料來源:本研究調查之結果

二 、專 家 對 於 企 業 推 行 OHSAS 18001 驗 證 方 式 之 分 析 結 果 共 有 5 個 題 項 ,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整 理 如 下 及 如 表 4-2 所 示 。

( 一 )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OHSAS 18001 驗 證

由 於 ISO 14001 與 OHSAS 18001 的 條 文 內 容 , 在 基 本 的 系 統 管 理 架 構 及 格 式 是 完 全 一 致 的,所 以 大 部 份 專 家 認 為 應 將 兩 者 特 性 相 同 的 條 文 合 併 一 起 執 行,以 節 省 建 置 OHSAS 18001 系 統 的 成 本。故 選 擇 應 將 OHSAS

18001 條 文 「 部 份 融 入 ISO 14001 系 統 , 部 份 條 文 自 行 建 立 」 所 佔 比 例 最

高,佔 55.6%;「 完 全 融 入 ISO 14001 系 統 中 」次 高,佔 33.3%;認 為 應「 獨 立 建 立 一 個 完 整 系 統 」 則 最 低 , 僅 佔 11.1%。

( 二 ) 企 業 若 要 引 進 OHSAS 18001 系 統 , 應 如 何 施 行 才 適 合 ?

承 接 上 一 題 的 調 查 結 果 , 由 於 OHSAS 18001 的 部 份 條 文 原 本 就 含 在

ISO 14001 系 統 中,所 以 專 家 認 為 企 業 只 要 就 原 本 建 置 ISO 14001 的 基 礎,

並 滿 足 企 業 的 需 求。故 認 為「 若 要 引 進,則 全 部 條 文 都 施 行,並 取 得 OHSAS

18001 驗 證 」 的 比 例 最 多 , 佔 77.8%; 認 為 「 選 擇 適 合 該 企 業 之 條 文 先 行

適 用 施 行 」 則 相 對 最 少 , 僅 佔 22.2%。

( 三 ) 企 業 未 尋 求 通 過 OHSAS 18001 的 可 能 原 因

國 內 地 區 通 過 OHSAS 18001 驗 證 的 廠 家 數,截 至 2006 年 7 月 止,僅 佔 已 通 過 ISO 14001 驗 證 之 廠 家 數 的 17.2%,表 示 大 部 份 已 擁 有 ISO 14001 驗 證 的 企 業 都 未 實 施 OHSAS 18001 。 受 訪 的 專 家 則 認 為 企 業 未 實 施

OHSAS 18001 的 主 要 原 因 以 「 法 令 未 強 制 企 業 建 立 」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

佔 66.7%; 其 次 為 「 減 少 營 運 成 本 」, 佔 55.6%; 再 其 次 為 「 市 場 需 求 度 不 高 」, 佔 44.4%。

( 四 ) 企 業 在 建 立 OHSAS 18001 系 統 後 , 將 有 助 於 企 業 哪 些 營 運 ? 專 家 認 為 部 分 企 業 會 施 行 OHSAS 18001 的 原 因 主 要 基 於 能 「 減 少 因 職 安 意 外,所 造 成 人 員 及 設 備 損 失 」,佔 100%為 最 多;其 次 為「 提 升 企 業 形 象 」,佔 88.9%;再 其 次 為「 符 合 未 來 國 內 職 安 衛 法 令 修 訂 之 趨 勢 」,佔

77.8%。

( 五 ) 企 業 在 建 立 OHSAS 18001 系 統 後 , 將 有 助 於 哪 些 利 害 關 係 人 ? 然 而 企 業 會 施 行 OHSAS 18001 的 原 因 之 ㄧ , 亦 包 含 滿 足 利 害 相 關 者 的 需 求 ;其 中 專 家 認 為「 企 業 員 工 」與「 企 業 主 」為 最 主 要 的 需 求 對 象 , 佔 94.4%; 其 次 為 「 工 廠 附 近 居 民 」, 佔 61.1%; 再 其 次 為 「 公 司 環 保 職 安 衛 人 員 」, 佔 50.0%。

綜 合 以 上 結 果 得 知,由 於 ISO 14001 的 系 統 條 文 頗 多 和 OHSAS 18001 的 系 統 條 文 相 近 ,但 又 未 完 全 相 同 ,因 此 對 企 業 藉 著 ISO 14001 系 統 另 建 一 套 OHSAS 18001 系 統 是 很 容 易 的,且 既 要 建 立,就 一 鼓 作 氣 完 成 OHSAS

18001 的 驗 證 , 也 將 助 企 業 的 形 象 及 員 工 之 保 護 。

表 4-2 專家之企業推行OHSAS 18001 驗證方式調查結果統計表

三、專 家 問 卷 中 各 類 產 業 各 項 指 標 之 重 要 性、執 行 容 易 度 及 應 執 行 程 度 的 調 查 結 果

本 研 究 就 各 類 產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的 五 個 面 向 之「 應 執 行 程 度 」 =( 重 要 性 +執 行 容 易 度 ) /2 的 平 均 值 分 析 , 整 理 如 表 4-3。

表 4-3 各類產業職安衛各面向之應執行程度的比較分析

輕工業 重工業 高科技業 服務業 產業總平均 指標面向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職安衛政策

面向排名 1 1 1 1 1

平均值 4.45 4.10 4.28 4.90 4.11 4.51 4.92 4.21 4.56 4.10 4.14 4.12 4.59 4.14 4.37

產業排名 3 2 1 4

規劃

面向排名 5 4 5 5 5

平均值 4.21 3.32 3.76 4.83 3.31 4.07 4.83 3.44 4.13 3.86 3.57 3.71 4.43 3.41 3.92

產業排名 3 2 1 4

實施與運作

面向排名 2 3 3 4 4

平均值 4.35 3.43 3.89 4.72 3.67 4.20 4.75 3.73 4.24 3.99 3.45 3.72 4.45 3.57 4.01

產業排名 3 2 1 4

檢查與矯正措施

面向排名 3 3 4 3 3

平均值 4.20 3.55 3.88 4.54 3.87 4.20 4.53 3.92 4.22 3.86 3.66 3.76 4.28 3.75 4.02

產業排名 3 2 1 4

管理階層審查

面向排名 4 2 2 2 2

平均值 4.19 3.50 3.85 4.83 3.81 4.32 4.89 3.97 4.43 3.92 3.69 3.81 4.46 3.74 4.10

產業排名 3 2 1 4

總計

產業排名 3 2 1 4

平均值 4.22 3.63 3.92 4.78 3.77 4.27 4.77 3.91 4.34 3.82 3.73 3.77 4.40 3.76 4.08 註 1:A 為重要性平均值;B 為執行容易度平均值;C 為應執行程度平均值=(A+B)/2 註 2:平均值越高,表示重要性越高、執行越容易、更應執行。

( 一 ) 產 業 總 平 均 之 各 指 標 面 向 應 執 行 程 度 排 名 分 析

由 表 4-3 的 整 理 結 果 顯 示,各 指 標 面 向 的 應 執 行 程 度 之 總 平 均 值 由 高 至 低 依 次 序 為 :「 職 安 衛 政 策 」( 4.37)、「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 4.10)、「 檢 查 與 矯 正 措 施 」( 4.02)、「 實 施 與 運 作 」( 4.01)及「 規 劃 」( 3.92)等 指 標 面 向 。 其 中 「 職 安 衛 政 策 」 指 標 面 向 的 平 均 值 最 高 ( 4.37), 其 餘 指 標 面 向 , 除

「 規 劃 」 指 標 面 向 的 平 均 值 相 對 較 低 外 ( 3.92), 其 餘 應 執 行 程 度 亦 在 4 分 以 上 的 「 應 執 行 」( 4 分 ) 到 「 非 常 應 執 行 」( 5 分 ) 之 間 ; 顯 示 各 指 標 面 向 專 家 大 多 認 為 「 應 執 行 」。 其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輕 工 業 特 別 注 重 「 實 施 與 運 作 」 面 向 之 指 標 , 而 特 別 不 重 視 「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 面 向 之 指 標 。

( 二 ) 各 產 業 之 應 執 行 程 度 排 名 分 析

各 產 業 之 應 執 行 程 度 總 平 均 值 由 高 至 低 依 次 序 為 :「 高 科 技 產 業 」

( 4.34)、「 重 工 業 」( 4.27)、「 輕 工 業 」( 3.92) 及 「 服 務 業 」( 3.77) 等 產 業 。 其 中 ,「 高 科 技 產 業 」 及 「 重 工 業 」 的 應 執 行 程 度 平 均 值 皆 在 4 分 以 上,介 於「 應 執 行 」到「 非 常 應 執 行 」之 間 , 而 稍 高 於 「 應 執 行 」程 度 , 而 「 輕 工 業 」 及 「 服 務 業 」 的 應 執 行 程 度 平 均 值 則 介 於 3.5 至 4 分 ,「 普 通 」到「 應 執 行 」之 間,而 稍 低 於「 應 執 行 」程 度;顯 示 專 家 認 為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重 工 業 相 對 於 輕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而 言 ,更 應 執 行 各 指 標 面 向。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各 面 向 指 標 的 「 應 執 行 程 度 」 亦 依 次 序 為 :「 高 科 技 產 業 」、「 重 工 業 」、「 輕 工 業 」 及 「 服 務 業 」 等 產 業 來 排 列 。

( 三 ) 各 類 產 業 之 指 標 面 向 應 執 行 程 度 排 名 分 析

由 表 4-3 的 整 理 結 果 顯 示 ,高 科 技 產 業 、重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產 業 ,皆 以「 職 安 衛 政 策 」與「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兩 面 向 指 標 為 最 應 優 先 執 行 ,其 餘

「 規 劃 」、「 檢 查 與 矯 正 措 施 」及「 實 施 與 運 作 」等 面 向 指 標 的「 應 執 行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