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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階層審查 5.1~5.2

管理階層審查

資料來源: OHSAS 18001 (1999)

第四節 各類產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指標問卷調查

本 研 究 為 能 了 解 已 通 過 ISO 14001 驗 證 企 業 , 若 進 一 步 推 行 OHSAS

18001 驗 證 的 可 行 性 為 何 ? 需 求 情 形 ? 執 行 程 度 為 何 ? 乃 針 對 通 過 ISO 14001 驗 證 企 業 之 職 安 衛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通 過 ISO 14001 驗 證 企 業,並 以 其 管 理 職 安 衛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為 施 測 對 象 。 根 據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統 計 截 至 2006年 7月 為 止 , 共 有 1567 家 廠 商 通 過 ISO 14001 驗 證 。 其 中 輕 工 業 佔 19.2% , 301 家 ; 重 工 業 佔

27.8%, 436家 ; 高 科 技 產 業 佔 49.3%, 773家 ; 服 務 業 佔 3.6%, 57家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企 業 之 職 安 衛 相 關 部 門 主 管,在 企 業 選 定 部 分 , 本 研 究 採 取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 分 層 目 的 是 為 提 高 樣 本 之 代 表 性。樣 本 數 的 選 擇,為 使 樣 本 數 能 符 合 推 論 統 計 所 需 ,充 分 反 應 出 母 群 體 的 特 色 , 根 據 林 進 田 (1993)一 般 決 定 樣 本 數 的 公 式 : 在 問 卷 信 賴 水 準 92% 範 圍 下 , 抽 樣 誤 差 比 率 為 8%, Z值 為 1.75, p值 未 知 , 因 此 保 守 估 計 值 0.5,所 得 樣 本 數 為 120家 廠 商 。而 本 研 究 之 母 群 體 為 有 限 數 值 為 1567 家 廠 商 , 根 據 「 有 限 母 群 體 修 正 因 素 」 ( Finite Population

Correction Factor )去 求 得 實 際 樣 本 大 小 為 112家 廠 商 , 因 考 量 無 效 問 卷 及

回 收 率 問 題 , 本 研 究 預 計 回 收 率 15%以 上 , 故 將 發 放 問 卷 總 數 提 高 至 800 份 。 本 研 究 抽 樣 數 及 回 收 後 有 效 問 卷 百 分 比 如 表 3-2所 示 。

公 式 如 下 :

1 . 無 母 數 抽 樣 樣 本 大 小 Z : 1 . 7 5

n0 = Z2p ( 1 - p ) ) / d2 = 1 2 0 p : 樣 本 不 良 率 ( 0 . 5 ) 2 . 有 限 母 數 修 正 因 素 公 式 d : 誤 差 比 率 ( 0 . 0 5 ) n = n0/ ( 1 + n0/ N ) = 11 2 n0: 所 需 樣 本 數

N : 母 群 體 數 ( 1 5 6 7 ) n : 樣 本 數

表 3-2 各 類 產 業 之 樣 本 數 、 抽 樣 數 及 問 卷 回 收 數 產 業 類 別 各 類 廠 商 數

及 百 分 比

抽 取 樣 本 數 及 百 分 比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數 及 百 分 比 輕 工 業

301 (19.2) 154 (19.2) 47 (29.0)

重 工 業

436 (27.8) 222 (27.8) 39 (24.1)

高 科 技 業

773 (49.3) 394 (49.3) 64 (39.5)

服 務 業

57 (3.6) 29 (3.6) 12 (7.4)

總 計

1567 (100) 800 (100) 162 (10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研 究 工 具

此 階 段 以 專 家 德 懷 術 的 調 查 結 果 為 基 礎,所 使 用 之 研 究 工 具 為 專 家 德 懷 術 所 評 定 之 各 類 產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由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製 成 企 業 問 卷( 附 錄 五 ),再 經 由 專 家 審 查 、問 卷 預 試 修 正 ,編 製 完 成 各 類 產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調 查 問 卷。問 卷 內 容 分 為 兩 部 分:第 一 部 分 為 基 本 資 料;第 二 部 份 為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內 容,包 含:除 續 推 OHSAS 18001 的 主 觀 評 估 外 ,其 餘 尚 有 :職 安 衛 政 策、規 劃、實 施 與 運 作 、檢 查 與 矯 正 措 施 及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等 五 大 面 向 ,依 指 標 的 重 要 性、執 行 容 易 度 及 已 執 行 程 度 , 以 五 點 量 表 1~5 點 分 別 代 表 「 非 常 不 重 要 」 、 「 非 常 不 容 易 」 或

「 尚 未 計 畫 執 行 」至「 非 常 重 要 」、「 非 常 容 易 」或「 已 完 全 執 行 」,作 為 評 分 衡 量 的 工 具 ,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為 固 定 答 案 之 勾 選 。

三 、研 究 步 驟

依 據 專 家 德 懷 術 調 查 結 果 編 製 成 國 內 各 類 產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調 查 問 卷 初 稿,再 經 由 專 家 審 查 及 指 導 教 授 修 正 後,完 成 預 試 問 卷。預 試 問 卷 採 立 意 抽 樣 ,並 以 四 種 產 業 各 10份,共 40份 問 卷 進 行 預 試 。 並 且 依 照 收 回 的 問 卷 進 行 Cronbach α, 檢 視 問 卷 內 部 一 致 性 信 度 , 將 對 內 部 一 致 性 較 差 的 題 目 逐 一 刪 去 , 重 新 計 算 Cronbach α 值 , 若 使 整 體 α增 加 者 即 是 該 題 信 度 較 差,針 對 該 題 給 予 刪 除 或 修 正( 僅 針 對 企 業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部 分 ) , 以 完 成 正 式 問 卷 。

四 、資 料 整 理 及 分 析

問 卷 回 收 後,去 除 填 答 不 完 整 及 不 實 的 問 卷,將 資 料 編 碼,以 SPSS For

Windows 12.0 軟 體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 一 ) 以 次 數 、 百 分 比 、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眾 數 等 描 述 性 統 計 方 式 呈 現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以 了 解 專 家 及 企 業 主 管 對 於 各 類 產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的 重 要 性 及 執 行 容 易 度 。

( 二 )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One-way ANOVA ) 比 較 專 家 及 各 類 產 業 之 企 業 主 管 對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的 認 知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 達 顯 著 者 , 再 以 Scheff'e法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 以 了 解 不 同 產 業 間 的 差 異 情 形 及 專 家 與 各 產 業 之 企 業 主 管 間 的 差 異 情 形 。

( 三 )獨 立 樣 本 t檢 定( Independent t -test)比 較 專 家 與 企 業 主 管 之 間 對 於 各 類 產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的 應 執 行 程 度 認 知 差 異 情 形 。

( 四 )相 關 性 分 析 ( Correlation),以 相 關 性 分 析 檢 視 各 類 產 業 之 企 業 主 管 對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各 分 項 指 標 的 應 執 行 程 度 認 知 是 否 與 實 際 執 行 現 況 成 正 相 關 , 若 執 行 現 況 與 企 業 主 管 應 執 行 程 度 認 知 未 成 正 相 關 , 則 可 作 為 企 業 檢 討 改 進 的 依 據 。

( 五 ) 本 研 究 將 ( 重 要 性 +執 行 容 易 度 ) /2重 新 定 義 為 「 應 執 行 程 度 」 , 進 一 步 探 討 產 業 間 在 各 項 指 標 的 應 執 行 程 度 差 異 情 形 。 再 者 , 以

「 應 執 行 程 度 」 減 「 執 行 現 況 」 定 義 為 「 應 再 努 力 程 度 」 ; 「 應 再 努 力 程 度 」 若 為 正 值 , 表 示 該 分 項 在 企 業 主 管 的 認 知 上 是 可 行 的 , 但 卻 沒 有 執 行 , 代 表 該 分 項 的 執 行 現 況 應 再 「 努 力 執 行 」 ; 反 之 , 則 表 示 該 分 項 之 「 執 行 現 況 」 較 佳 於 「 應 執 行 程 度 」 。 若 以 e表 示 「 應 再 努 力 程 度 」 , 當 e< 0時 , 表 示 努 力 程 度 已 夠 ; 0≦ e

< 0.5,表 示 努 力 程 度 尚 可;0.5≦ e< 1.0,表 示 稍 需 加 強 努 力;1.0≦ e

< 1.5, 表 示 需 加 強 努 力 ; 1.5≦ e, 表 示 需 非 常 加 強 努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