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專業團隊的組織成員

美國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在針對 提供三至廿一歲的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專業人員包括專科醫 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 導及定向與行動等之專業人員(引自羅湘敏﹐2001:205-242頁)。法國於1975年公 佈之「殘障福利導向法」(Loi dorientation en faveurdes personnes handicapees)強調 特殊教育除改善環境外並須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等服務措施,以協助殘 障者適應其生活、學習與就業(引自林貴美,2001:41-58頁)。

我國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教育部, 1999a)第二條即指出: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應因應身心障礙學童之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 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之專業人員,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除此 之外更指出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的共同參與。曾進興(1999b)亦認為專業團隊的組織成員應涵蓋醫 師、物理及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師、聽力師、社工師、職業輔導員等 足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童的任何專業人員。而專業團隊人員的職稱與角色,依據Bigge

& Stump(1999)的彙整如表2-2-1。

表 2-2-1 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職稱與角色

職稱 角色

特教教師 指具有特殊教育教學資格的教育人員(具有合格證書) 。 資源班教師 指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資源班教學服務的教育人員。

巡迴教師 指往返於學校和家庭之間的教師或資源協商者。可提供教 材給學生,或直接教學。

說話和語言病理學 家

指為語言障礙學生評估和擬定治療方案的專業人員 擴大替代溝通專家 指為溝通困難者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以滿足其溝通需

求。

職能治療師 指專精於設計精細動作或功能性活動的專業人員,這些活 動可促進動作、社會心理或智能發展。

(續下表)

表2-2-1 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職稱與角色(續)

資料來源:引自 Bigge & Stump. Curriculum Assessment and instruction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1999,p12-13.

關專業團隊則以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語言治療師為主,其餘人員如心理師 及社工師因需求量增加,有逐漸納入縣市相關專業團隊成員的趨勢,而如醫師等 其他專業人員,則視需求提供諮詢服務。每一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均有其不同的 服務重點,依Mowder, Winderstrom, & Sandall. (1989)的看法,其工作執掌可以彙整 如表2-2-2(引自蔡昌原,2002)。

廖華芳(1998)也曾將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服務重點曾做詳細的說明,整理如表

資料來源:廖華芳,1998,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專業團隊合作模式,106-119 頁

因此專業團隊之組織成員依我國教育部於民國 88 年 1 月所頒布的「身心障礙 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之規定,除教育人員以外還包括專科醫師、物理、

職能、語言等治療人員、社工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及定向行動等相關專業 人員兩類,且依據身心障礙學童的專業服務需求,採任務編組,提供統整性之特 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更於同月頒布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選用辦 法第五條中規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經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為原則,但政府末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聘用下 列人員之一擔任: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本學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 作一年以上者。二、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 程三百六十小時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同年三月所頒布的「特殊教育 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九條中亦提及在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殊幼稚園的員額編制 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除專任護理師或護士外,亦可聘用醫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人員、職業輔導人員及定向行 動專業人員(教育部,1999b)。

統整以上文獻可知,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成員為專科醫師、治療人員、社工師、

職業輔導員、定向行動訓練人員、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及行政人員等,且依據身心 障礙學生個別需求,而對個案提供專業合作及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