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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四程序面障礙之消弭方向

第五章 消弭模式四貿易障礙之可行方向

第三節 模式四程序面障礙之消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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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模式四程序面障礙之消弭方向

誠如本文第四章小結所述,入境申請程序面之障礙對於模式四貿易造成之 影響相當直接,如果程序面之障礙妨礙了自然人服務提供者之入境,無論自然 人移動之承諾有多開放,都將失去意義。這也是為何此部分障礙之消弭刻不容 緩,並應列為國際間持續消弭模式四障礙的優先工作項目。

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之內容正反映了上述思維,因為消弭入境申請程 序面之障礙實乃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規範之重心。主要規定則是呈現在該 草案之第3條:透明化、以及第6條:與入境及短暫停留相關之要求與程序。

第一項 透明化

相較於GATS或TPP協定之透明化要求,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有關簽證 程序透明化之規定,算得上是鉅細靡遺。不僅明文要求締約方應公開入境與短 暫停留所需符合之要件及程序等資訊──包含有助於瞭解前述要件及程序的相 關表格與文件、以及解釋性資料180,也具體例示上述應公開資訊之10種態樣,

包括:(1)各類簽證、許可以及其類似許可的資訊;(2)應備文件與應符條 件;(3)申請辦法與申請地點之詳細資訊,如透過領事館申請或線上申請;

(4)申請費用與典型的處理時間;(5)各類簽證許可之最長有效期限;(6)

延期或更新之條件;(7)家屬隨行之條件與程序;(8)複查/申訴程序;

(9)聯絡點的資訊;(10)相關移民法規181

上述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之透明化規定對模式四障礙之消弭具有雙重 意涵。一方面固然是肯定了本文所建議的消弭方向,另一方面則是顯示更具體 之要求有助於這方面障礙之消弭。換言之,與其像GATS或TPP協定加諸一般性 的透明化義務,不如具體臚列應公開的資訊;即使無法窮盡,以致僅有例示之 功能,但仍有助於服務提供者取得相關資訊。

第二項 與入境及短暫停留相關之要求與程序

180 TiSA MNP Annex, art. 3.1.

181 TiSA MNP Annex, art.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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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第6條:與入境及短暫停留相關之要求與程序的 規定,可分為「透明(transparency)」、「效率(efficiency)」以及「正當與 公平程序(due and fair process)」等三方面之義務,並已開宗明義地揭櫫於第1 項規定中182。如之前各章所述,入境簽證程序常見之障礙不外就是不透明、不 合理與欠缺效率,而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第6條所規定之3個面向,正好可 針對這些問題對症下藥。

一、透明

第6條第3項至第6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盡之透明化義務。第3項要求主管機關 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的結果,包括得停留之期間及任何其他附加之條款和條件

183;第4項則規定當申請人要求了解申請案處理的情況時,主管機關應盡可能提 供資訊184。以上兩項要求雖非新創,早見於TPP協定相關規定中,但TiSA作為 另一個巨型自由貿易協定,承襲此等規定仍有助於消弭效果之多邊化。此外,

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申請人的情況尚不止於此,

還包括申請資料不完整185、要求額外的申請資料186、以及拒絕申請等情況187。 二、效率

所謂效率,係指與入境及短暫停留有關之行政措施應於程序上「立即且迅 速 地 」 (promptly and expeditiously ) 處 理 , 或 處 理 時 不 得 有 不 當 之 延 誤

(without undue delay)。此等要求散見於本條第3項至第5項,包括上述論及透 明化時所提及之各種通知義務,如通知申請結果、告知申請情況之資訊、或資 料不齊全要求額外資訊之通知等,均應確保通知之效率188。雖然此處規定有部 分已見於TPP協定,惟如上所述,透過TiSA之締結有助於此等消弭成果逐步擴

182 TiSA MNP Annex, art. 6.1.

183 TiSA MNP Annex, art. 6.3.

184 TiSA MNP Annex, art. 6.4 (此項分別有土耳其與日本之提案以及澳洲、加拿大等 12 個成員之 提案。前者主張使用「在可能的情況下」(to the extent possible)一詞,後者則提議改用「致力」

(endeavor)一詞。本文認為兩者文意相當接近,故於上文中將之譯為「盡可能」).

185 TiSA MNP Annex, art. 6.5.

186 Id.

187 TiSA MNP Annex, art. 6.6.

188 TiSA MNP Annex, arts. 6.3-6.5 (在第 3 項中關於「立即且迅速地」此一片語的使用,亦有不少

成員提議改使用「盡可能迅速地」,此將使得對於主管機關之要求程度相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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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尚有若干規定得以使效率的要求更形具體,這些 自然是未來在消弭模式四貿易障礙上應持續努力的面向。譬如根據本條第3項之 規定,除非有合理事由(reasonable grounds),否則主管機關處理申請案不得 超過30天,且申請時間不應對服務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又如主管機關應於 10天(ten calendar days)內完成簽證核發189。除了時間的要求之外,本條第8項 對於申請案之形式亦有所規範,如主管機關應接受電子形式之申請,並以電子 形式處理之190;此等利用現代科技加速相關申請之處理,對於效率之提昇無疑 會有相當貢獻。

三、正當與公平之程序

在上述論及透明化及效率時皆曾提及補件的通知與額外資訊要求之通知。

從通知之面向觀察,該等規定固可視為是透明化之要求;但從通知之及時性觀 察,又屬於效率之要求。然而若是從其可避免申請案不當被拒之角度觀察,應 也可算是程序正當性之要求。職是之故,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有關正當與 公平程序之義務應包括給予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其申請缺漏(correct deficiency)之機會、以及需要額外資訊時應盡力且及時通知之規定191

有關費用合理之要求,在相當程度內亦屬於程序正當性之義務。TiSA自然 人移動附件草案將之規定於第6條第2項:要求有關服務提供者入境與短暫停留 之申請處理費應合理,且不應超過處理過程所包含的行政成本,以免不當減損 或延遲本協定下之服務貿易,或使其限制服務貿易192

此外,簽證遭拒時應有救濟程序,亦屬於程序正當性之要求。在TiSA自然 人移動附件草案,則是規定於第6條第6項,其要求於通知拒絕給予簽證時,亦

189 TiSA MNP Annex, art. 6.3 (關於 30 天完成申請案之處理的規定,目前遭致包含澳洲與加拿大

在內之5 國反對,而有關 10 天內核發簽證之規定則有 10 國反對,其通過之可能性可能不高).

190 TiSA MNP Annex, art. 6.8.

191 TiSA MNP Annex, art. 6.5.

192 TiSA MNP Annex, art.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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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告知可用的行政複查程序(available review procedures)193

最後,許可之有效期限應與其申請目的擬停留期間相當,亦為合理性要 求,而可歸類為程序正當性。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則是規定於第6條第7 項,其要求簽證或相關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應盡可能與自然人服務提供者之 服務契約或專案(project)所預定停留之期間一致,若無法相符,則應允許延 長初始停留期間194

第三項 擴大適用至就業市場措施之程序面障礙

本文於第四章曾建議,關於程序面障礙消弭之努力或可擴及至影響就業市 場的措施,少數TiSA談判成員之提案也反映這樣的立場。譬如在TiSA自然人移 動附件草案第6條之各項規定中,即多次出現「工作許可(work permit)」字 眼,意謂有談判成員以為就業市場措施亦應遵循第6條程序面之義務。以下依各 項順序,分別說明之:

─在第6條標題的說明欄,記載加拿大建議使用「與入境與短暫停留相關 之要求與程序」為標題,並以該詞貫穿第6條各項規定,取代簽證、「工作許 可」與程序等字眼195。這樣的註記意謂各項規定中有談判成員提案使用「工作 許可」者。

─第6條第3項規定中有關應立即且迅速處理申請案之要求,日本提案應包 含「工作許可」之申請。同項有關應通知申請人申請案結果的義務,土耳其與 巴基斯坦之提案亦包含「工作許可」的申請196

─第6條第7項有關簽證或類似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間應與申請之目的契約計

193 TiSA MNP Annex, art. 6.6.

194 TiSA MNP Annex, art. 6.7 (不過此一規定目前僅由土耳其提案,遭致加拿大與歐盟在內等 9 國 反對).

195 TiSA MNP Annex, at 5 (noting that “Canada proposes to use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entry and temporary stay of natural persons instead of visas, work permits and procedures throughout the article.”).

196 TiSA MNP Annex, art.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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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停留期間相當的規定,則可見土耳其之提案包含「工作許可」197

─第6條第9項關於勞資爭端處理中為避免影響當地勞工權益而拒絕發給簽 證或類似許可文件之規定,加拿大之提案亦將拒發「工作許可」納入198

儘管從上述第6條之提案文字可見若干談判成員有意將該條義務擴及至工作 許可申請程序障礙之消弭,但在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草案之標題下的註記方框 卻也列出超過半數之談判成員(包括在第6條第3項提案納入「工作許可」之日 本在內),表示反對使用「工作(work)」一詞199

雖然看起來TiSA自然人移動附件最終將程序面障礙消弭之義務擴及至就業 市場措施的可能性不高,但上述少數納入「工作許可」之提案正顯示已有若干 國家考慮到這方面的可能性。相信若是相關規範能夠更明確地確保各國對就業 市場之保護,而不使之受到程序面透明、合理及效率等義務要求之影響,應會 有更多國家支持本文建議,即就業市場措施的程序面障礙之消弭,亦為值得努 力之方向。

第四節 小結

關於模式四貿易障礙之消弭,本文建議應繼續朝削減數量限制、與模式三 完全脫勾、消弭程序面障礙(甚至擴及至就業市場程序面障礙)、以及促進專 業資格相互承認等方向努力。並利用目前可取得之TiSA草案文字為例,進一步 闡述本文建議之內涵。

明文禁止當地呈現、要求承諾開放之自然人種類必須涵蓋與模式三完全脫 勾之CSS與IPs,等於是限制各國利用承諾表之填寫保留與模式三掛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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