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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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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移動之規範與承諾的開放程度即有限,而此類協定中集 大成者應為 TPP 協定。

TPP 協定作為「巨型自由貿易協定(Mega Free Trade Agreement)」,涵蓋 成員範圍包括歷來在自然人移動議題談判立場相左的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故 所面臨之障礙消弭困難與第三章所探討之多邊體制消弭模式四貿易障礙相仿。

以之做為非多邊體制成果之代表,不僅較逐一介紹所有的雙邊或複邊協定更收 事半功倍之效,其較其他雙邊或複邊協定,更有多邊化之可能,而適合做為未 來進一步推動此方面工作的師法對象。

綜合第三、四章之觀察,可發現第二章所指出之模式四貿易障礙,仍有不 少部分有待進一步消弭。這也反映本文一開始所描述之現象:即模式四之貿易 自由化雖能帶來龐大的貿易利得,但模式四貿易之佔比依舊相當低。第五章即 嘗試提出未來應如何進一步努力。方法上則是利用目前正在進行談判之 TiSA 的相關草案,以其具體規範文字做為例證,詳述本文建議之實質內涵。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論文之研究限制在於主述章——即第五章中所討論之 TiSA 係秘密談 判,且尚處於談判階段,故最終達成之成果為何尚不可知。其次,雖可借用維 基解密所揭露之最新文本了解 TiSA 目前談判內容;惟不可否認的是維基解密 文件之正確性並不可考。然而現在欲了解此類秘密談判,似不仰仗此類文件即 難以為繼。幸好根據維基解密揭露 TPP 協定相關文件之情形觀之,其正確度極 高,並無偽造不實之先例,故有關文獻之真實性疑慮或可稍緩。

儘管有上述研究限制,但對本論文最終結論影響有限,因為 TiSA 有關自 然人移動之相關附件草案僅是提供本文建議說明的例證而已。換言之,無論最 終 TiSA 談判成果如何,並不影響本文所建議之消弭模式四貿易障礙應努力的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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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自然人移動與貿易障礙

相較於「有形」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係「無形」,且具備「不可儲存性

(non-storability)」,亦即大部分服務之生產與消費往往同時發生。雖然科技 的進步使得若干服務在概念上有儲存之可能(如電話語音查詢服務),但此類 型之服務實屬少數例外17。因為服務之生產與消費的同時發生,服務交易即有 生產者與消費者緊密互動(use-producer interactive)之特性;在某些情況下,

亦即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需同處一地始能進行(如美髮服務)。不過,由於科 技的進步,有部分服務之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亦得以遠距離互動,也就是兩者 不必然必須同處一地,服務亦得進行18。主要是服務內容得以電子或數位方式 儲存者,譬如:以書信傳真、電郵甚至視訊方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因為上述服務貿易之特性,GATS 將服務提供之模式劃分為四,分別為

(一)模式一「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自一會員境內向其他會員 境內提供服務19,僅牽涉服務本身之跨境移動,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均不移 動;(二)模式二「海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會員境內對其他 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20,亦即消費者透過跨國移動之方式接受服務,但服務 提供者並未移動;(三)模式三「商業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由一會 員之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服務21,換言 之,服務提供者係以在地主國設立據點之方式提供服務,而消費者不需移動;

(四)模式四「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22:由一會員之服務 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會員境內以自然人呈現方式提供服務,與模式三相同,亦為 消費者不移動而僅有服務提供者移動之情形,惟兩者所不同者在於模式四係透 過「自然人移動」之方式在地主國提供服務。

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均面臨貿易壁壘所帶來之限制,惟兩者所面對之限制 形式卻不盡相同。不像貨品貿易,得以針對跨越邊境之貨品本身直接課徵關稅

17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頁 399(2010 年)。

18 同上註。

19 GATS, art. I:2(a).

20 GATS, art. I:2(b).

21 GATS, art. I:2(c).

22 GATS, art. I: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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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施加配額限制,「服務」鑒於其「無形性(intangibility)」與「不可見性

(invisibility)」,邊境上僅能針對提供服務之「服務提供者」或甚至是「服務 消費者」的跨境移動、以及與服務之提供有涉之資金的跨境移轉進行管制。前 者與入出境之管理高度重疊、後者則屬資本與外匯之管制。至於境內之管制亦 同,貨品貿易固得以針對已入境之貨品於流通過程中進行相關查驗,但服務貿 易之境內管制,仍多聚焦於「服務提供者」而非「服務」本身,除非服務本身 屬於上述因科技進步而得以貯存者。

一般探討服務貿易障礙之文獻,多未特別凸顯自然人移動所面臨的障礙,

惟本文以為,若要更有效率地消弭模式四所面臨之貿易障礙,不將障礙依服務 提供模式別分類,恐難竟其功,故於第一節概述相關文獻對於服務貿易障礙之 分類後,第二節則特別闡述以服務提供模式分類障礙之重要性。第三節基於這 樣的認知,進一步將模式四貿易常見的障礙逐一討論,以便確切指出應消弭之 障礙類型,而有助於接下來的兩章檢視國際間多邊與非多邊體制對這些障礙消 弭之成效。

第一節 服務貿易障礙綜覽與分類

關於服務貿易障礙之態樣,並不若貨品貿易,尚未發展出得以全面涵括服 務貿易壁壘之分類23。本文檢視過往文獻對於服務貿易障礙之討論,發現若干 學者依服務貿易障礙之不同面向嘗試針對服務貿易障礙進行分類。其中,

Trebilcock 與 Howse(1995)依措施對服務貿易帶來之障礙係直接或間接之影 響、以及是否具歧視性之分類基準列出 4 種服務貿易障礙24;Hoekman 與 Braga

(1997)則認為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所面對之貿易壁壘,除了貨品貿易下常見 的「邊境措施」外,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之障礙實有其雷同之處,因而嘗試將 此等障礙分為與配額、價格措施、標準或核照、以及服務通路之歧視等 4 類

25;最後尚有Sampson 與 Snape(1985)依服務貿易過程中移動的主體所遭致之

23 PANAGIOTIS DELIMATSIS,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AND DOMESTIC REGULATIONS: NECESSITY,TRANSPARENCY AND REGULATORY DIVERSITY 77 (2007).

24 See MICHAEL J.TREBILCOCK &ROBERT HOWSE,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TICAL ECONOMY AND LEGAL ORDER 218-221(1995).

25 See Bernard Hoekman & Carlos A. Primo Braga, Protection and Trade in Services: A Survey,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747, at 5-12, Ma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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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做為分類基準,即「服務提供者」、「服務消費者」、以及「貿易本身」

其各自在移動上所面臨的貿易障礙26。 一、依措施的影響方式和歧視性分類

(一)直接且表面上具歧視性之障礙:此類措施係明顯的服務貿易障礙,

通常可落入 GATS 下之不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之規範,具體例 證如地主國對於經營電視或廣播服務之外國業者施加限制、禁止外國人執行律 師業務、或限制外國業對於金融機構之設置或持股27

(二)間接但表面上具歧視性之障礙:此類措施多為對外國人之歧視,或 針對要素(如勞動力、資本、或資訊)之國際移動設有障礙。不過,此類措施 並不必然係針對限制服務貿易而設。譬如:地主國通常對外國人入境設有相關 規範、未針對特定部門而普遍對於外人投資所設之限制、以及基於流動性因素

(liquidity reasons)而對匯款(remittance)與境外付款(payment abroad)有所 管制28

(三)直接但表面上不具歧視性之障礙:屬於國內規章之措施大抵落入此 一分類。舉例來說,地主國在如運輸、電信等若干重要產業的國營獨佔事實,

多直接妨礙外國業者進入市場;此等措施之所以不具歧視性,係因此獨佔之事 實同時也對本國之民間業者帶來市場進入之障礙29

(四)間接且表面上不具歧視性之障礙:此類措施亦源自國內規章,通常 係因地主國管制上之標準或要求,使得外國服務提供者必須負擔額外之成本。

例如:在專業服務領域中,地主國通常因對其他國家之證照、學歷或經驗不予

26 See Richard H. Snape, Principles in Trade in Services, in THE URUGUAY ROUND:SERVICES IN THE

WORLD ECONOMY 5, 7 (Patrick A. Messerlin & Karl P. Sauvant eds., 1990); see also Gary P. Sampson

& Richard H. Snape, Identifying the Issues in Trade in Services, 8(2) WORLD ECONOMY 171-181 (1985).

27 TREBILCOCK &HOWSE,supra note 24,at218.

28 Id.at219.

2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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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認,雖然在表面上未有所歧視,但實際上已使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之 提供服務之能力受到限制30

二、仿貨品貿易障礙分類之分類

Hoekman 與 Braga 認為,大多數國家在管制服務貿易時,多半以限制服務 或服務提供者進入國內市場的角度出發,有時甚至禁止外國服務提供者在本國 之市場競爭31。這樣的管制出發點實際上與貨品貿易相當類似,且其以為,服 務貿易的政策管制工具實際上也不脫常見於貨品貿易者,遂將後者常見之障礙 套用至服務貿易,做了如下分類:

( 一 ) 配 額 、 服 務 自 製 率 與 市 場 進 入 之 禁 止 (quota, local content, prohibition):在配額方面,此類數量限制類型之措施通常係施加於「服務提供 者」而非「服務」本身。至於有關「禁止」之措施,若干服務部門別直接禁止 外國服務提供者之進入(如運輸服務或基本電信服務),或是限制服務提供者 之身份必須為地主國居民或國民(如法律服務、保險服務、或教育服務)。此 外,跨境資訊流動之限制亦屬於此類措施之例32

(二)價格措施(price-based instruments):此類措施有包括簽證之費用、

離境稅、或具有歧視性之航空器停泊稅。此外,對於若干依附於貨品上之服 務,地主國對於該等貨品(如電影膠卷、電腦、電信設備等)之關稅課徵,亦 會連帶對服務造成影響。尚有若干部門別係受制於政府的官定價格(金融服 務、電信服務),而對服務提供者產生影響33

(三)標準、核照、採購(standards, licensing, and procurement):關於核 照或認證之要求,如同前述,常見於專業服務的領域。至於因標準而致之障

(三)標準、核照、採購(standards, licensing, and procurement):關於核 照或認證之要求,如同前述,常見於專業服務的領域。至於因標準而致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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