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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移動與貿易障礙

第一節 服務貿易障礙綜覽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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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施加配額限制,「服務」鑒於其「無形性(intangibility)」與「不可見性

(invisibility)」,邊境上僅能針對提供服務之「服務提供者」或甚至是「服務 消費者」的跨境移動、以及與服務之提供有涉之資金的跨境移轉進行管制。前 者與入出境之管理高度重疊、後者則屬資本與外匯之管制。至於境內之管制亦 同,貨品貿易固得以針對已入境之貨品於流通過程中進行相關查驗,但服務貿 易之境內管制,仍多聚焦於「服務提供者」而非「服務」本身,除非服務本身 屬於上述因科技進步而得以貯存者。

一般探討服務貿易障礙之文獻,多未特別凸顯自然人移動所面臨的障礙,

惟本文以為,若要更有效率地消弭模式四所面臨之貿易障礙,不將障礙依服務 提供模式別分類,恐難竟其功,故於第一節概述相關文獻對於服務貿易障礙之 分類後,第二節則特別闡述以服務提供模式分類障礙之重要性。第三節基於這 樣的認知,進一步將模式四貿易常見的障礙逐一討論,以便確切指出應消弭之 障礙類型,而有助於接下來的兩章檢視國際間多邊與非多邊體制對這些障礙消 弭之成效。

第一節 服務貿易障礙綜覽與分類

關於服務貿易障礙之態樣,並不若貨品貿易,尚未發展出得以全面涵括服 務貿易壁壘之分類23。本文檢視過往文獻對於服務貿易障礙之討論,發現若干 學者依服務貿易障礙之不同面向嘗試針對服務貿易障礙進行分類。其中,

Trebilcock 與 Howse(1995)依措施對服務貿易帶來之障礙係直接或間接之影 響、以及是否具歧視性之分類基準列出 4 種服務貿易障礙24;Hoekman 與 Braga

(1997)則認為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所面對之貿易壁壘,除了貨品貿易下常見 的「邊境措施」外,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之障礙實有其雷同之處,因而嘗試將 此等障礙分為與配額、價格措施、標準或核照、以及服務通路之歧視等 4 類

25;最後尚有Sampson 與 Snape(1985)依服務貿易過程中移動的主體所遭致之

23 PANAGIOTIS DELIMATSIS,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AND DOMESTIC REGULATIONS: NECESSITY,TRANSPARENCY AND REGULATORY DIVERSITY 77 (2007).

24 See MICHAEL J.TREBILCOCK &ROBERT HOWSE,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TICAL ECONOMY AND LEGAL ORDER 218-221(1995).

25 See Bernard Hoekman & Carlos A. Primo Braga, Protection and Trade in Services: A Survey,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747, at 5-12, Ma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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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做為分類基準,即「服務提供者」、「服務消費者」、以及「貿易本身」

其各自在移動上所面臨的貿易障礙26。 一、依措施的影響方式和歧視性分類

(一)直接且表面上具歧視性之障礙:此類措施係明顯的服務貿易障礙,

通常可落入 GATS 下之不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之規範,具體例 證如地主國對於經營電視或廣播服務之外國業者施加限制、禁止外國人執行律 師業務、或限制外國業對於金融機構之設置或持股27

(二)間接但表面上具歧視性之障礙:此類措施多為對外國人之歧視,或 針對要素(如勞動力、資本、或資訊)之國際移動設有障礙。不過,此類措施 並不必然係針對限制服務貿易而設。譬如:地主國通常對外國人入境設有相關 規範、未針對特定部門而普遍對於外人投資所設之限制、以及基於流動性因素

(liquidity reasons)而對匯款(remittance)與境外付款(payment abroad)有所 管制28

(三)直接但表面上不具歧視性之障礙:屬於國內規章之措施大抵落入此 一分類。舉例來說,地主國在如運輸、電信等若干重要產業的國營獨佔事實,

多直接妨礙外國業者進入市場;此等措施之所以不具歧視性,係因此獨佔之事 實同時也對本國之民間業者帶來市場進入之障礙29

(四)間接且表面上不具歧視性之障礙:此類措施亦源自國內規章,通常 係因地主國管制上之標準或要求,使得外國服務提供者必須負擔額外之成本。

例如:在專業服務領域中,地主國通常因對其他國家之證照、學歷或經驗不予

26 See Richard H. Snape, Principles in Trade in Services, in THE URUGUAY ROUND:SERVICES IN THE

WORLD ECONOMY 5, 7 (Patrick A. Messerlin & Karl P. Sauvant eds., 1990); see also Gary P. Sampson

& Richard H. Snape, Identifying the Issues in Trade in Services, 8(2) WORLD ECONOMY 171-181 (1985).

27 TREBILCOCK &HOWSE,supra note 24,at218.

28 Id.at219.

2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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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認,雖然在表面上未有所歧視,但實際上已使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之 提供服務之能力受到限制30

二、仿貨品貿易障礙分類之分類

Hoekman 與 Braga 認為,大多數國家在管制服務貿易時,多半以限制服務 或服務提供者進入國內市場的角度出發,有時甚至禁止外國服務提供者在本國 之市場競爭31。這樣的管制出發點實際上與貨品貿易相當類似,且其以為,服 務貿易的政策管制工具實際上也不脫常見於貨品貿易者,遂將後者常見之障礙 套用至服務貿易,做了如下分類:

( 一 ) 配 額 、 服 務 自 製 率 與 市 場 進 入 之 禁 止 (quota, local content, prohibition):在配額方面,此類數量限制類型之措施通常係施加於「服務提供 者」而非「服務」本身。至於有關「禁止」之措施,若干服務部門別直接禁止 外國服務提供者之進入(如運輸服務或基本電信服務),或是限制服務提供者 之身份必須為地主國居民或國民(如法律服務、保險服務、或教育服務)。此 外,跨境資訊流動之限制亦屬於此類措施之例32

(二)價格措施(price-based instruments):此類措施有包括簽證之費用、

離境稅、或具有歧視性之航空器停泊稅。此外,對於若干依附於貨品上之服 務,地主國對於該等貨品(如電影膠卷、電腦、電信設備等)之關稅課徵,亦 會連帶對服務造成影響。尚有若干部門別係受制於政府的官定價格(金融服 務、電信服務),而對服務提供者產生影響33

(三)標準、核照、採購(standards, licensing, and procurement):關於核 照或認證之要求,如同前述,常見於專業服務的領域。至於因標準而致之障 礙,如地主國之環境標準(尤其在運輸服務部門)即會對服務提供者造成限 制。除此之外,政府採購之行為也會對服務貿易造成障礙,蓋許多國家之政府 採 購 法 令 中 往 往 因 偏 好 本 地 投 標 者 而 訂 有 一 定 之 「 優 惠 價 差 (preference

30 Id.at220.

31 Hoekman & Braga, supra note 25, at 5.

32 Id. at 5-7; PANAGIOTIS DELIMATSIS,supra note 23, at 78.

33 Hoekman & Braga, supra note 25, at 7-9; PANAGIOTIS DELIMATSIS,supra note 23, at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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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ins)」,而使得投標價格縱使高於外國廠商之地主國廠商仍能得標,只要 其價差幅度未超過上述優惠價差34

(四)服務通路之進入歧視(discriminatory access to distribution access):

服務通路之限制通常與政府壟斷以及與基本設施(essential facilities)有關之管 制密不可分,普遍見於航空運輸、電信、廣告、經銷商網絡(dealer networks)

等領域。潛在的外國業者往往因而難以與既存之本地業者競爭而受影響35。 三、依服務貿易之移動主體分類

誠如本章前言中對於 GATS 服務提供模式之介紹,4 種模式可依服務過程 中「服務提供者」以及「服務消費者」之跨境移動的方式理解,若將貿易障礙 依其各自面臨者以及「貿易本身」所面臨者加以區分,即為此類分類方式。

首先,針對「服務提供者」移動所面臨之障礙,常見者如:在需有相關人 員入境提供服務之服務部門上限制自然人之進入、限制外資流入、限制外國專 業人士在本國執業、以及針對外國運輸業者(carriers)課徵停泊稅;其次,關 於「服務消費者」移動所面臨之障礙,通常為地主國限制本國人出國旅遊或出 國接受教育、或是限制本國之機器設備運往他國進行維修保養;最後,尚有

「貿易本身」之障礙,通常包含限制若干契約與外國公司之訂定、限制接收由 外國傳送之資訊、限制外國保險之購買、限制外匯交易、或是在廣播電視、影 視產業上的當地自製率要求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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