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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 協定締約國有關商務人士暫准入境之承諾

第四章 非多邊體制消弭模式四貿易障礙之成果——以 TPP 協定為例

第一節 TPP 協定締約國有關商務人士暫准入境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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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無論是該章第 10.8 條之國內規章、第 10.9 條之承認、第 10.11 條之透明 化,均對此類障礙消弭有一定成效。同時,第10 章附件 A(Annex 10-A,以下 簡稱附件 10-A)「專業服務」之規定,對於專業服務資格相互承認所面臨之障 礙,也列出更具體之消弭路徑,可視為模式四障礙消弭之成果之一。此外,不 應忽略的尚有第 10.6 條禁止要求當地呈現之規定,該條義務對於消弭要求模式 四有商業據點這類的障礙,自有其貢獻,儘管該條義務是可以列不符合措施而 保留的。

以下即先於第一節比較TPP 協定附件 12-A 所開放之商務人士類別與 GATS 特定承諾之自然人移動種類,以確定其是否達到更高度之自由化;由於 TPP 協 定承諾開放之商務人士類別的擴大,有漸與模式三脫勾之趨勢,故此節也順便 討論第 10.6 條禁止要求當地呈現之規定,對於消弭要求商業據點之類的障礙,

成效如何。接著於第二節探究 TPP 協定對於入境及短暫停留措施所構成之程序 性障礙的消弭成果,以比較其是否較 GATS 在非移民簽證之程序面障礙消弭情 形為佳;此部分主要是研析第 12 章有關程序透明、合理及效率的義務性規定,

並包括第 12 章明文規定可併同適用之第 26.2 及第 26.5 的透明化規定。第三節 則比較專業資格要求所形成之障礙在 TPP 協定之消弭情形,以了解其較 GATS 消弭成果進步之程度。最後於第四節做一小結,盤點 TPP 協定消弭成果之侷 限,並提出國際間進一步消弭模式四貿易障礙的可行方向。

第一節 TPP 協定締約國有關商務人士暫准入境之承諾

TPP 協定第 12.4 條要求締約國於附件 12-A 列出有關商務人士暫准入境的 承諾,並且要求承諾內容應具體列出暫准入境之條件與限制,包括允許暫時居 留的期間,同時這些資訊應依締約國所特定的各種商務人士類型分別填寫122。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商務人士依循締約國所規定之申請入境許可的程序申請,

而且符合所有暫准入境或允許短期居留展期之要件,締約國即應依其承諾之程 度准予該商務人士入境或居留展期123

122 TPP, art. 12.4.1.

123 TPP, art.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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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附件 12-A 各締約國之承諾情形,可發現 TPP 協定有關商務人士暫准 入境之承諾對於模式四貿易自由化之促進,與 GATS 所獲致之成果相比較,確 實達到更高度之自由化。主要之進步呈現在 4 個層面:首先,締約國承諾之商 務人士類別普遍有所增加,不侷限於其在 GATS 下原所承諾者;其次,設置商 業據點之要求在 TPP 協定下已大幅消弭,逐步穩定地朝向與模式三脫勾之方向 邁進,第 10 章第 10.6 條有關禁止要求當地呈現之規定,居功厥偉;另外,相 較於 WTO 會員之 GATS 特定承諾情形,數量限制與歧視性措施於附件 12-A 承 諾已十分罕見,意謂 TPP 協定在消弭此部分之障礙上大有突破。最後,部分締 約國之承諾本身尚對於透明化有所促進。

第一項 開放自然人種類之增加

與GATS 相同,TPP 協定附件 12-A 中締約國所使用的商務人士名稱並未有 統一之定義,且渠等所使用之名稱乍看之下也與 GATS 下常見之自然人類型不 全然相同。然而,細繹締約國承諾表之填寫方式與內容,其承諾之商務人士雖 然較 GATS 常見之自然人類型為多,但基本上不脫後者,大抵可將所有出現於 該附件之商務人士類別與GATS 特定承諾表中常見者相對應如下表124

GATS 承諾 TPP 協定附件 12-A 承諾 商 業 訪 客 (BVs )

/ 服 務 銷 售 人 員

( Services Sales Persons, SS)

商業訪客(BVs)、短期商業訪客(short-term BVs)、服 務銷售人員、安裝或服務人員(installer or servicers)

投資人、獨立經營管理人(independent executives)、負 責設立商業據點人(persons responsible for setting up a commercial presence)、其他人員(other personnel)

N/A 投資人、獨立經營管理人(independent executives)、其 他人員

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ICTs)

企業內部調動人員(ICTs)

124 楊光華、蔡元閎,前揭註 6,頁 83。

(technician)」,日本則多了合格專業人士(qualified professionals, QPs)。至 於墨西哥,除了使用 CSS 外,並不使用 IPs,惟其另列有「專業人士與技術專 業人士(professional and technician-professional)」,概念上與 IPs 相當。加拿 大則與祕魯相同,並未使用 CSS 或 IPs,反而是同時使用「專業人士」與「技

Annex 12-A, Peru’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at 11.

126 See TPP, Annex 12-A, Canada’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at 3; TPP, Annex 12-A, Malaysia’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at 1.

127 楊光華、蔡元閎,前揭註 6,頁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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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見於 GATS 特定承諾表之「投資人」以及其配偶與眷屬此兩類自然人。事實 上, TPP 協定之自然人移動承諾使用了 GATS 承諾所未見的「商務人士

(business persons)」一詞,理由就是其所涵蓋之範圍較 GATS 下之「服務提 供者」為廣,尚包含從事貨品貿易者以及投資人128

大多數締約國(除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紐西蘭外)均於附件 12-A 中 列有「投資人」或「獨立經營管理人(independent executives, IEs)」之類別,

也就是將 BVs 中入境負責設立商業據點之人士獨立成一類型,由於此類型之活 動尚包含據點設立之後對投資事業之管理,以及從事投資事業之營運,明顯已 逾 GATS 承諾中 BVs 類型的活動內容,故上表將其獨立分類,而未與 GATS 之 承諾對應。比較特別的是,使用「投資人」的這些國家,有的仍於 BVs 下保有 於地主國從事設立企業或投資談判之活動,如澳洲、智利、祕魯,則在一定程 度內與「投資人」類型之最初期活動,即投資之談判,有部分重疊129

最後,關於提供服務者之配偶與眷屬之入境與短暫停留,除了美國、新加 坡及紐西蘭外之其他 9 國,均作出承諾。原則上在 BVs、SS 以及「安裝或服務 人員」的分類下並未搭配有配偶或眷屬可隨同入境之承諾;但在 ICTs、CSS、

IPs 或投資人等類型,多允許其配偶或眷屬入境並居留等長期間130。同時,除了 祕魯與越南外,9 國中之 7 國於附件 12-A 皆明文在符合本國相關法規之情形 下,配偶與眷屬可依相關程序申請於境內工作。

綜上所述,TPP 協定附件 12-A 相較於 GATS 模式四之水平承諾,不僅「自 然人」所涵蓋之類型有所增加,較少見於 GATS 承諾的 IPs 與 CSS 已普遍納入 各國附件 12-A 的承諾;同時,相關種類自然人的配偶與眷屬也被允許暫准入 境、甚至可於當地工作。就自由化程度而言,的確進步不小。

128 TPP, art. 12.1.

129 楊光華、蔡元閎,前揭註 6,頁 81。

130 有若干例外如下:澳洲並未於「獨立經營管理人(independent executive)」、汶萊未於投資人、

越南未於其他人員類別下對配偶與眷屬作出承諾。另外,馬來西亞並未對CSS 與 IP 之配偶或

眷屬做出承諾;祕魯則未對專業人士與技術人員之配偶或眷屬做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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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與模式三脫勾——設立商業據點要求之消弭

若將上述締約國在各商務人士類別之承諾予以統計,可發現 TPP 協定附件 12-A 對於模式四貿易自由化另一大貢獻即在於朝向與模式三脫勾之方向邁進,

也就是大幅消弭了設置商業據點呈現之要求所致之貿易障礙——即 GATS 模式 四承諾在多邊體制下常見之自由化絆腳石。具體而言,除了美國與新加坡外,

所有締約國均對於 CSS 皆有所承諾131;而除了美國、新加坡、越南外,其他所 有締約國也都對IPs 有所承諾(澳洲與馬來西亞則是在 GATS 即已有 IPs 之特定 承諾者)132

事實上,不僅是商務人士暫准入境之承諾有與模式三脫勾之趨勢,第 10 章 第 10.6 條禁止要求當地呈現之規定更是明文模式四與模式之三脫勾。該條規定 締 約 方 不 得 要 求 他 締 約 方 之 服 務 提 供 者 建 立 或 維 持 代 表 處 (representative office)或任何其他企業形式、或居住在其境內,方得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 of a service)133。必須注意的是,此處之「跨境提供服務」與 GATS 模式一「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之概念並不全然相同,依 TPP 協定第 10.1 條之定義,其所稱之跨境服務係包含了 GATS 定義下之模式 一、模式二、與模式四等3 種服務提供方式134

第 10.6 條規定所加諸之義務乍看之下,似乎已完全消弭設置商業據點要求 所致之障礙;但不應忽略的是,TPP 協定允許締約國在協定的附件一、二

(Annex I, Annex II)——不符合措施(Non-Conforming Measures)清單中針對 第 10 章之義務做出保留。縱使附件一與二針對第 10.6 條所為之保留十分有限

135,但此等保留之存在卻意謂 TPP 協定未完全消弭模式四貿易因與模式三掛勾 所形成之障礙。

131 事實上,美國在 TPP 協定下並未於附件 12-A 中做出任何承諾。

132 關於 12 個締約國於 TPP 協定附件 12-A 之商務人士承諾以及渠等於 GATS 特定承諾表所為之

模式四承諾的詳細說明與比較,可參考:楊光華、蔡元閎,前揭註6,頁 71-105。

133 TPP, art. 11.6.

134 TPP, art. 10.1 (惟第 10 章排除了模式三之服務提供方式,與之相關之規範則在投資專章(第 9 章)下處理).

135 例如保留對專業服務提供者要求證照時,維持公民或居民身份之要件,或是保留以模式四提

供服務時,仍要求必須設置商業據點。此等保留則是散見於專利商標代理人或律師、公司財會

諾,對於每一教育機構(educational institution)之講師(lectures)設有 20%的 配額上限137;祕魯在 ICTs 的承諾定有外國自然人在企業中之人數不得超過總聘 會施以或維持任何的數量限制(numerical restriction),且對 BVs 以外所有需要 工 作 許 可 之 商 務 人 士 類 別 , 均 承 諾 其 不 會 要 求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測 試 (labour certification tests)或其他類似程序,作為暫准入境之條件140。墨西哥與加拿大 填寫之方式相仿,亦明文排除數量限制以及就業市場需求測試等之使用141

審計、關務代理經紀等服務部門。楊光華、蔡元閎,前揭註6,頁 60-61;see also TPP, Ch.10, Annexes I, II.

136 TPP, Annex 12-A, Brunei Darussalam’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at 3.

137 TPP, Annex 12-A, Malaysia’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at 8.

138 TPP, Annex 12-A, Peru’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at 2.

139 TPP, Annex 12-A, Viet Nam’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139 TPP, Annex 12-A, Viet Nam’s Schedule of Commitments for 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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