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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移動與貿易障礙

第三節 常見的模式四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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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有異,將兩者所面臨之障礙混同之結果,將無法凸顯上述管制之差異,遑論 清楚辨識模式四障礙之特質。這也就是為何依服務提供模式分類貿易障礙之方 法,雖然與 Sampson 和 Snape 之分類方式有一定程度之雷同,但仍有獨立存在 的價值。

誠如本章前言所述,服務因其「無形性」與「不可見性」,除非服務本身 係屬於得以儲存者,否則管制者實難以針對「服務」本身有效管理,因而大多 反映在對於「服務提供者」之管制上。若以這樣的概念檢視不同模式間之貿易 障礙,則不難發現,模式一之障礙因為僅涉及「服務」本身之跨境移動,故在 管制上亦多針對「服務」本身為之。模式二則如前述,係針對「服務消費者」

之跨境移動予以限制以達管制之目的,縱然這樣的例子甚少。模式三與模式四 雖然均涉及「服務提供者」之跨境移動,然而兩者在本質上卻迥然不同:前者 係透過「商業呈現」之方式提供服務,故不難想像屬於模式三之貿易障礙多源 自管制者對於系爭商業據點所為之限制;後者則是透過「自然人呈現」之方式 提供服務,所以模式四的貿易障礙遂以限制該「自然人」服務提供者為主。

綜上所述,依服務提供模式作為區分基礎的目的即在於清楚障礙之「源 頭」。以本文之目的為例,欲消弭模式四障礙即應從模式四障礙之源頭,即有 關「自然人」服務提供者之管制著手。本文爰於下一節辨識並凸顯專屬於模式 四之貿易障礙,作為本文嗣後討論消弭模式四貿易障礙之可行方向的基礎。

第三節 常見的模式四貿易障礙

模式四之管制如上述,乃是針對移動之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因為自然人之 跨境移動牽涉到地主國之移民政策以及邊境完整,而該自然人一旦獲准入境,

其提供服務又會影響到地主國之就業市場,儘管勞動力之增加對經濟發展有所 助益,但如上節所述,各國對之並不若對另一生產要素:資本,來得歡迎。

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所遭致之貿易障礙,具體而言,其首先必須取得入境許 可(通常為簽證),方有可能以「自然人呈現」之方式進行服務之提供;其 次,因其入境之目的係為提供服務,故往往必須取得提供服務之許可(通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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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在若干國家中,有關前述簽證與工作許可之申請則可能交相混 合,也就是要求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必須申請「工作簽證」,而取得此類型之簽 證通常係以取得工作許可為前提。不過,並非所有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在獲取入 境以及工作之許可上均面臨同等之要求:若此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 涉及一定的專業程度,例如其係以律師、會計師等身份入境提供相關服務,則 地主國出於保障消費者之目的,為了確保服務之品質,通常尚針對此類自然人 服務提供者設有專業資格——例如證照、相關經歷之要求。

由此可知,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必須經過上述程序、取得相關許可,才有可 能入境地主以並提供服務。基此,常見的模式四貿易障礙即是反映在此等對於 自然人服務提供者之要求上,也就分別是地主國基於入境及移民政策、就業市 場政策、以及對於特定之專業服務提供者之資格要求上所致之障礙。

第一項 與入境及移民政策相關之障礙

限制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入境乃是模式四最明顯的障礙,主要是簽證申請時 所面臨之程序面及實體面的阻礙38。程序面之障礙,不外是申請程序之不透 明、不合理、或效率不彰等;至於實體面之限制則較少,因為一般多是對於

「移民簽證(immigrant visa)」才會有實體面限制,如移民配額等。至於自然 人服務提供者所需的工作簽證,屬於「非移民簽證(nonimmigrant visa)」,雖 然有的國家對之亦有數量限制,但多是基於就業市場政策之考量,即工作許可 本身設有配額限制,以致工作簽證數量亦受到限制,故其實是基於勞動市場之 考量,而與入境及移民政策無涉;相仿的尚包括各國傾向給予高技能、高教育 水準之自然人工作簽證,或是給予在國內設有商業據點者簽證39,這些實體之 簽證標準同樣是混合有勞動主管機關對低技術(low-skilled)甚至是非技術

(unskilled)藍領勞工之不歡迎態度,而非純粹基於移民政策之考量。

簽證程序之不透明或效率不彰主要是源於移民主管機關之高裁量權。為防 止假觀光或商務目的入境而尋求永久居留之不肖人士,移民主管機關對於宣稱

38 Leonard Alan Winters, supra note 1, at 488-489.

39 WTO,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Mode 4), Background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 64, S/C/W/301 (Sept. 1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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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入境的人士,可基於其主觀的懷疑將其視為潛在的永久性移民而採 行嚴格的審查40。為了確保邊境的完整與安全,對於有不良紀錄之特定來源國 人士,也會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程序,甚至向申請人要求更多額外的資訊41。 嚴格的審查無疑地會使簽證程序產生不必要的延宕,對於僅是暫時性入境、講 求時效(time-sensitive)特質的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形成相當大的障礙42

簽證程序不透明之另一種原因則是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的規定縱使是白紙 黑字的規定,即本於書面的硬性規定,而非基於主管機關主觀的裁量,但卻往 往欠缺一套對使用者友善的系統而可以讓一般大眾輕易地取得這樣的書面資 訊,這對無力聘請專業代為申請入境許可的個人或中小企業而言,無疑構成嚴 重負擔43。最後,另一常被詬病的透明化問題就是許多國家拒絕提供申請進度 之資訊44

至於簽證程序之不合理,則是移民主管機關有時會要求令申請人無法預 期、甚至與申請人是否合適入境看似並無關聯的資訊,而增加申請人不必要的 負擔;但由於移民主管機關為確保入境申請之真實,的確對於要求增補資料可 有相當彈性,以致論者亦認為此問題不易改善45。此外,給予之簽證期間與完 成服務所需時間不符,且經常不得展延更新,亦造成另行申請之額外負擔46。 第二項 與就業市場政策相關之障礙

就業市場之保護通常是透過工作許可之要求實施。雖然其目的並非在於入 境與移民管制,但如上所述,卻往往與入境簽證手段混合,即非移民工作簽證 之申請常以取得工作許可為前提。此等管制所呈現之貿易障礙同樣可區分為程 序面與實體面,前者與申請入境簽證的程序面障礙相仿,不外是申請工作許可 的程序不透明、無效率;後者則是實質上限制工作許可之發給,譬如加諸配額 或實施歧視性措施,以保護本國就業市場。

40 Leonard Alan Winters, supra note 1, at 489.

41 Richard J. Self & B. K. Zutshi, Mode 4: Negotiating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in MOVING PEOPLE TO DELIVER SERVICES 27, 41 (Aaditya Mattoo & Antonia Carzaniga eds., 2003).

42 WTO, supra note 39, ¶ 65.

43 Self & Zutshi, supra note 41, at 53.

44 Id.

45 Id.

46 WTO, supra note 39,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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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面障礙

此類障礙與上述簽證程序面障礙相仿,本質上不見得是想要限制工作許可 之發給,但由於各國官僚體制常見之缺陷,使得相關行政程序不夠透明、或是 缺乏效率,導致申請過程繁瑣、花費高,不但曠日費時、且拒絕率又高,以致 常需重新申請47

二、實體面障礙

這方面障礙之目的就是限制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就業市場,以減少與 本國服務提供者競爭有限之工作機會。既是基於保護就業市場之考量,最直接 的方法就是禁止或加諸數量型限制,包括配額與經濟需求測試(Economic Needs Test)48。間接的則是加諸歧視性的要求,如國籍的限制(此等要求雖未 明文禁止外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但因為要求服務提供者必須具本國籍,故 無異於完全禁止)、住居之限制;或是要求商業據點(commercial presence);

以及薪資平等要求(wage-parity requirement)。

(ㄧ)數量限制

依數量限制實施之方式,可再分為顯性或隱性的措施。顯性的數量限制措 施,係指直接透過設定「配額」之方式,如美國的H-1B簽證,屬於工作簽證,

直接訂定每年開放予各國65,000之配額即是一例49,因為其雖為簽證,但如上所 述,其是以工作許可的取得為前提。

除了明確以配額之方式設有限制之外,經濟需求測試係普遍可見的另一類

「隱性」的數量限制措施。經濟需求測試並未有一明確之定義,一般係指依據 市場需求、既有業者數量、人口等標準,所建立之限制服務提供者數量之制度

50。 且 其 通 常 以 「 勞 動 市 場 測 試 (labor market test)」、「管理需求測試

47 Id. ¶ 65.

48 Id. ¶ 64.

49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nderstanding H-1B Requirements,

https://www.uscis.gov/eir/visa-guide/h-1b-specialty-occupation/understanding-h-1b-requirements (last visited May 27, 2016).

50 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及 RTA 中心,經貿大辭典索引:經濟需求測試,網址:

http://web.wtocenter.org.tw/Dictionary.aspx?pid=360(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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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needs test ) 」 、 或 「 人 力 配 置 需 求 ( manpower manning requirements)」等形式實施,而其在實施上並無明確的標準或程序51

雖然上述兩類限制措施均會對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帶來障礙,但相較於配 額,經濟需求測試因缺乏國際上共通之定義,其在實施上多係透過主管機關自 由裁量,更進一步降低了其結果之可預測性52。不僅對自然人服務提供者造成 進入市場障礙,也使得地主國境內之潛在雇主必須證明其有聘僱系爭外國自然 人之需求,而負擔額外的證明成本53

(二)歧視性措施

歧視性措施係指針對外國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加諸地主國服務提供者所毋須 承擔之義務或要求。常見的歧視性措施包括對於自然人之國籍限制、居住要求

(residency requirement)、補貼計畫的不適用、隨行家屬入境之限制、或者是 對准予入境之自然人課以必須培訓地主國相關人員之義務54

(residency requirement)、補貼計畫的不適用、隨行家屬入境之限制、或者是 對准予入境之自然人課以必須培訓地主國相關人員之義務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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