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要國家對節目版式保護與趨勢
第二節 對節目版式抄襲認定有著作權之主要國家
第一項 Castaway Productions v. Endemol Productions(1999, 荷蘭)59 著名的電視實境生存遊戲節目「我要活下去」(Survivor)乃由本案原告 Castaway 所原創,於 1997 年夏天在瑞典以「Expedition Robinson」為名播出大 受歡迎後,便在歐洲的許多國家陸續播出或重新製播,目前已經有超過 50 個國 家模仿製播;其節目內容,主要是將一群參賽者隔絕在一處無人的荒野中,在節 目競賽過程中,他們必須面臨不斷的競爭及相互投票淘汰,而最後只會有一位參 賽者可以在遊戲中存活,得到高額的獎金60。
而被指稱抄襲,由被告 Endemol 製作的節目「Big Brother」亦為同一類型實 境節目,於 1999 年秋天在荷蘭製作播出,首播至今也已有數十個國家製播、並 在七十餘國播出過61;該節目內容,是讓一群節目參賽者共同生活在一間房子裡 成為室友,並且必須與外界完全隔絕,不得有任何對外聯繫的行為。節目製作單 位事先在房屋內裝設攝影機,記錄競賽過程中所有參賽者的一舉一動,透過電視 播放讓觀眾可以掌握參賽者目前最新的動向。在節目競賽過程中,製作單位除了 下達指令要求參賽者完成,還會定期的要求參賽者互相投票選出應被淘汰出局的 選手。因此,參賽者們除了要想辦法完成任務指令,還要想辦法獲得室友們的支 持,以免落於淘汰的命運,而最後留下來的那位參賽者可得到製作單位所準備的 豐厚獎金。
由於兩者除了場所不同,競爭的方式大致類似,因此原告 Castaway 乃向荷 蘭地方法院提出控訴,主張被告 Endemol 所製作的「Big Brother」節目版式內容 抄襲了「Survivor」的節目版式,兩者實質近似,因而侵害著作權。原告主張
「Survivor」的電視節目版式是由 12 個獨特的元素所組成(1.由來自不同地方的
59 HR 16 April 2004 (Castaway/Endemol) (Neth.) Castaway v. Endemol, Dutch Supreme Court (Hoge Raad) 16 April 2004, [2004] AMI 172.
60 Survivor 節目之節目版式,參見該節目官網http://www.castawaytelevision.com/survivor_format/
(最後訪問 2019 年 7 月 10 日)
61 Big Brother 節目之節目版式,參見該節目官網http://www.endemol.com/programme/big-brother
(最後訪問 2019 年 7 月 10 日)
人組成一個群體,並將其與外界隔絕,嚴格限制參賽者的行動自由;2.由攝影機 與節目主持人嚴密注意他們的行動;3.每天 24 小時的全程拍攝;4.每天進行的實 況紀錄;5.小組的參賽者必須完成所指派的任務即可獲得獎金;6.參賽者必須自 力更生;7.參賽者必須不斷的在利益與忠誠間進行選擇,並投票決定誰必須離開;
8.小組成員由心理學家與製作人挑選出;9.參賽者在未經製作人允許下,不得與 外界接觸;10.競賽中,參賽者僅允許取得少量的個人用品;11.小組成員將要求 留下每天被拍攝的紀錄影像;12.最後留下的參賽者可以獲得大獎,其餘的人將 一無所獲。),由於這些元素具有獨特性,因此這個節目版式應該受到著作權法 保護;而這 12 個元素也可以同時在被告節目中發現;不過,被告否認「Big Brother」
的電視節目版式是侵害「Survivor」節目版式著作的複製品。
2000 年 6 月,荷蘭地方法院駁回原告提出的所有主張及控訴,原告因而提 出上訴。而 2002 年 6 月間,荷蘭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原判。法院認為:「每個 電視節目版式是由許多未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所組合而成。只有當其中的多 數元素被另一版式以類似的方式選取而以可辨識的方式複製,才會有侵權的發生。
如果其中的所有元素都被複製,那麼毫無疑問地,該案已涉及著作權之侵害;如 果只有一個未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元素被複製使用,這樣的狀況,我們也非常清楚 地知道並沒有涉及著作權之侵害;但問題是,到底要有多少元素被複製使用才構 成著作權之侵害呢?這就必須視每個案子的情況而定62。」
法院仔細比較兩個節目後,發現兩個節目版式有很多差異存在,僅以兩者源 自於相同的概念,並不足以認定構成侵權的事實。針對上訴法院所做之裁定,原 告仍不服,因而繼續向荷蘭海牙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荷蘭最高法院認為「Big Brother」電視節目版式並沒有侵害「Survivor」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荷蘭最 高法院同意上訴法院的判決意見,認為「Survivor」電視節目版式可以受到著作 權保護,但相較兩者節目版式,並未達到違法抄襲的程度。
62 此段判決原文參見
https://swanturton.com/dutch-supreme-court-confirms-format-rights-decision-castaway-v-endemol/
(最後訪問 2019 年 7 月 10 日)
從本案荷蘭最高法院所做出之判決結果,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即法院承 認電視節目的版式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兩個版式之間是否實質近似,則需視個 案加以比較。
第二項 Survivor Productions LLC & CBS Broadcasting Inc. v. Granada plc, Granada Entertainment USA &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Inc. (2003,美國)63
前項「Survivor」的節目版式經 Castaway Productions 授權予美國 Survivor Productions LLC 製作公司(以下簡稱 SPL)及 CBS Broadcasting Inc.廣播公司(以 下簡稱 CBS)後,SPL 製作公司與 CBS 廣播公司於 2003 年向紐約地方法院指稱 美國廣播公司(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Inc.,以下簡稱 ABC)所製作 之「I’m a Celebrity—Get Me Out of Here」侵害其知名生存實境節目「Survivor」
的著作權。被告 ABC 所製作之節目內容,為八名女藝人以直升機載往澳洲的蠻 荒地區來接受製作單位設計之挑戰並選出最後的優勝者。原告主張此種將參賽者 送至未開發地區,要求其自給自足的完成任務,並且在每一集最後淘汰一位參賽 者,直到優勝者勝出之獨特版式內容為「Survivor」所獨創,且兩造之節目所呈 現之風格、觀感、淘汰模式、蠻荒景觀及參賽者討論之場景等均呈現高度相似,
因而請求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 ABC 公司立即停播該節目64。
紐約地方法院對「Survivor」版式之見解,承認將大量未受到保護的基本元 素串聯在一起亦可以成為受保護的客體,但此種串聯仍必須具備充足的原創性呈 現與表達時,方能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但原告對於節目版式的創意概念並不受 到保護,因此「把一組人放在一個環境中並且觀察他們的生活情況安排」並非原
63 參見 Survivor Productions LLC & CBS Broadcasting Inc. v. Granada plc, Granada Entertainment USA
&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Inc. [2003].
64 Id.
告所原創,並無法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然而,當原告的創意概念在經過細節性 地描述、特定的角色安排、系統性地架構順序後應該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65。 最終本案法官認定兩造節目未達實質近似,不構成侵權,並駁回原告聲請定 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告隨後並撤回對被告 ABC 的訴訟,但本案對於節目版式超 越單純之思想而具備一定之原創性採取肯定之見解66。
第三項 Endemol v. TV SBT(2004,巴西)67
在荷蘭的前例中,原告 Castaway 曾向荷蘭法院主張,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 保護節目版式權利,儘管最終法院未判決原告勝訴,但荷蘭上訴法院在其判決中,
已經認同節目版式是一項擁有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而本案原告 Endemol 為了在巴西電視市場推銷授權其「Big Brother」節目版 式,曾與被告 TV SBT 公司洽談,並在協商階段提供「Big Brother」節目版式的 相關資訊;但隨後被告並未洽購取得授權,卻自行製作了「Casa Dos Artistas (the Artist’s House)」的節目播出;該節目內容與「Big Brother」內容相近,亦是描述 一群參賽者共同生活在一個空間裡的競賽過程。而 Endemol 得知 TV SBT 推出此 類似節目後,便與已取得節目版式授權的巴西 TV Globo 電視公司聯合向巴西法 院提出訴訟,主張被告之行為侵害其節目之著作權68。
原告認為被告事先已經接觸(access)過原告之節目內容,且事後未獲得其 授權即製作並推出與原告節目內容近似之電視節目,因此原告有足夠的理由相信 被告抄襲其節目,係故意侵害其節目之著作權,因此連同其他已向「Big Brother」
節目取得授權之被授權人,對被告提出告訴,請求法院對被告核發禁制令,並且 需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針對原告之主張提出反駁,辯稱電視實境節目秀 因缺乏製作的腳本,故其僅能視為是一種思想或概念,按著作權法之規定,思想
65 Id.
66 Id.
67 Endemol v TV SBT (unrep, 2004, Brazil).
68 參見https://swanturton.com/endemol-wins-copyright-protection-for-big-brother-in-brazil/(最後 訪問 2019 年 7 月 10 日)
及概念是不受到保護的。在節目中將人們聚集在一個特定的地方,並對他們的行 為及自然反應加以觀察,這樣的節目內容或競賽設計,僅能視為一種思想及概 念。
針對原告與被告分別提出之主張,法院聽取專家的意見後認為:「就電視媒 體產業的特性而言,節目版式一詞應具有更為寬廣的意義,其不僅只包含節目的 核心概念,還包括整個製作團隊所擁有的技術、藝術、經濟、商業等資訊在其中。
因此,節目版式不應只是節目的概念,其範圍應超越概念更多。69」且就本案而 言,「Big Brother」節目版式之內涵「並不只是將一群人關在同一個房子裡一段 時間來觀察他們而已,它必須仔細考量節目的開場、中間過程及結尾,將該節目 所有過程做細膩的敘述,其不僅是一群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所營造出的節目氛圍,
甚至節目中攝影機所架設點位等,都是該節目版式所構成的細節,這些細節還包 含如何在參與者的身上安裝麥克風、如何維持 24 小時連線、節目使用的音樂風 格、參與者經由何種形式和外界接觸、活動等;這些影音呈現,透過每天電視節 目的播出及透過網際網路傳送所附加的商業開發,成功地捕捉到成千上萬觀眾的 注意,而這也是此節目版式的特點之一。70」
巴西法院基於巴西著作權法之規定,並指出巴西已簽署西乃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故「Big Brother」的節目版式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法 院指責被告之節目是未經加工且狂妄無禮抄襲 Big Brother 節目版式,判決被告
巴西法院基於巴西著作權法之規定,並指出巴西已簽署西乃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故「Big Brother」的節目版式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法 院指責被告之節目是未經加工且狂妄無禮抄襲 Big Brother 節目版式,判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