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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意識

經歷過「以農養工」的時期,進入後工業社會,一方面農村不再只是供給糧 食,而是發展出結合觀光遊憩等多元經營型態,也有越來越多有志青年投入農業 創新,呈現豐富的生產面貌;但另一方面,本土農業仍常常受到都市擴張、土地 開發、資源分配不均等結構因素威脅,甚至有農民開始走上街頭爭取權益,加上 當代對食品安全、有機農業的新思維,不論從何種面向來看,「農」已然重返當 代顯學,似乎是不爭的事實。

關於農村的既有本土社會科學研究,在建構「農村」的過程當中,往往趨於 總體範疇的討論,而少將人與自然的複雜關係作為研究核心。從柯志明(1990)

談日治台灣農村商品化與小農經濟結構的鞏固,李登輝(1989)討論台灣在殖民 地經濟轉向工業經濟的過程中,透過提高農業剩餘,加上各項扶植工業的政策,

達成工業化社會的轉型,晚近則有蔡培慧(2009)從農業結構轉型分析農民角色 的變化(李登輝,1980;柯志明,1990;蔡培慧,2009)。上述農村研究的共通 點,都是針對國內外不同權力交織下,較大尺度的「社會結構」如何影響農村與 農民,即便是如謝國雄(2003)、楊弘任(2014)從小範圍的農村田野考察出發,

也都少了對於「自然」的討論(楊弘任,2014;謝國雄,2003)。如何在當代農 學復興、有機風潮興起的脈絡中,用社會科學的進路,再次從農村生活中設想「自 然」,或許是一項重要課題,因而本文試圖以人與自然的關係性視角,重新切入 對人與自然關係的探究,從「種茶」之「隱性自然營造」(latent nature making)

實作的考察,導引到由環境護生倫理引導、反身性之「顯性自然營造」(manifest nature making)的新概念趨勢,展開的象徵鬥爭動態。

進到城鄉所不久,經由學長引介,我開始參與城鄉所在坪林從事的茶業推廣 及社區營造活動。當地的種茶與製茶技藝,多半來自家學淵源或拜師習得,因而 各家各戶可能都有自己的獨門技術,但在農會體系、茶改場的輔導下,品質、技 術也多少隨時間產生了一些質變,當中最明顯的關鍵,便是直接決定價格的「優 良茶比賽」;然而,茶改場既推廣技術,又主宰了茶比賽的品評,這也讓部分茶 農對茶改場又愛又恨。另外,隨著「有機」風潮興起,除了茶行、茶農自行轉作

或接受茶改場、農會產銷班輔導之外,近年來從事有機認證、通路活動的非政府 組織「慈心基金會」亦以「淨源茶廠」介入坪林的茶業生產,還有不少茶農兼營

「茶園觀光」,不但產生出多元的生產地景,更讓茶業場域不只是種植、加工出 好茶,也開始將要將包含茶園在內的「自然」,也納入營造的對象之中,進而形 成一種整體性、反身性與理念先行的「顯性自然營造」實作觀點。另一方面,為 了供應大台北地區的用水,政府頒訂禁建、禁止耕地擴張等策略,一方面是通過 消極管理的手段,盡量保育當地的自然環境,並提供當地生態觀光的資源,一方 面也不難看出坪林在城鄉不均發展下,受到國家力量管制,不斷為都市輸送天然 資源的處境。對於當地茶農而言,「都市」既是城鄉關係中的剝削主體,又是主 要的客源,也使坪林的城鄉關係呈現微妙矛盾。

雖然我因為曾經參與環境友善茶的推廣行銷,在都市消費者面前總是盡力宣 揚有機、友善農業對自然的好處,但在幾次與慣行茶農的對話中,我才驚覺自己 對慣行農業一點都不了解,對「自然」、「安全」、「友善」的想像,也迥異於當地 實際從事生產的茶農。慣行茶農還對我抱怨,對外都是「邊緣的」有機、環境友 善茶農掌握了輿論資源,各種有機論述對於慣行農業的否定,暴露在都市的傳播 媒體中,對他們的生計儼然構成一大威脅;相反的,從有機茶農聽到的經驗,往 往都是農會力挺主流的慣行班,使得有機產銷班如「無父孤兒」,甚至在市集等 場合受到慣行茶農挑戰。

人與自然的關係,銘刻在場域行動者(可能是農民、技術官僚或在地商家)

的身體之中,而身體性的營造實作、象徵性的論述文本,又會不斷再生產出人與 自然的關係形態。因此,在行動者「觀念」、「象徵」層次的自然意識,與「身體」、

「實作」之間,實是存在不可分割的關係。從更廣泛的尺度看來,在地域社會中,

不同行動者也會各據自身利益,透過各種實質、象徵層次的鬥爭,爭取己方在場 域內的支配地位,進而形塑場域運作的秩序;「自然」既是構成在地經濟的「生 產環境」,也具有與營造實作相互建構的「象徵性質」;自然資源既是鬥爭的目標,

也是鬥爭的籌碼(stakes),本文探討的「種茶」與「自然營造」,亦是多種利益與 鬥爭交織的動態場域,最後則形成一種人與環境、社會關係與自然的秩序。

回應社會學界「社會秩序如何可能?」的基本問題,在當代對人、技術、環 境的跨域思考之下,關於「秩序」的場域及作用對象,已經不能限縮在「人類社 會」的分析範疇,而必須納入與自然的關係討論。本文以「自然營造」的概念,

統括以農業生產為核心、人與自然的關係性實作,並區分出實作邏輯導引的「隱 性自然營造」,及反身倫理取向的「顯性自然營造」,進一步探問在坪林文山包種 茶的生產場域中,各種對自然的想像,如何由技術實作與論述文本展現、再生產 出來,且持續導引著當地的實作,形成各自不同的自然認識論與倫理觀,並表現 為行動者的多元「習氣」(habitus)與「利益」(interest)。在茶業生產的場域內部,

相異的習氣與利益必然產生衝突,是故行動者會持續在實作、技術、論述等層次,

不斷進行正當性鬥爭,形成場域象徵鬥爭動態,及當地人與自然關係的複雜張力。

文獻回顧

本文以「自然營造」之概念統括人與自然的關係性實作,並從「種茶」這項 農業生產活動開始,以「茶園管理」為例,探討隱性與顯性自然營造實作的象徵 鬥爭動態。茶鄉的「自然」從來不只是單純的山川茶園地景,而是有不同的經濟、

政治勢力介入其中下文由人與自然關係的理論進路開始,再回顧台灣農業的結構 性歷史,最後導引到農業技術的象徵鬥爭;過往或有不少關於農業技術的學術專 著,但討論多集中在技術的「內容」,而較少從社會學的進路,將技術視為場域 中各據不同社會空間位置,具有不同秉性和習氣的行動者,彼此之間象徵鬥爭的 行動與結果。

反思人與自然關係:生產、建構、治理與象徵鬥爭

有鑑於「自然」概念兼具實作與象徵、結構與建構的特質,本文試圖梳理坪 林茶業場域中,人與自然的關係,如何與各種細緻複雜的社會力量互動並彼此建 構。晚近對自然與社會關係的討論甚多,也都強調自然-社會人文的互相建構與 演化,但對當中機制的詮釋,則依研究取徑有不同看法。本文將自然與社會的主 要論述分為三支:首先,「自然的生產論」由馬克思主義關懷出發,以「生產」

為核心,著重於政治經濟過程;第二,「自然的建構論」則出於結構主義到後結 構主義之理論脈絡,主要是論述與符號之建構;「自然的治理論」則源於 Michel Foucault,除了討論跨國家與社會的政治性治理外,尚著重於治理體系下的知識、

論述、主體化進程,進而將治理術視為權力關係的施展。

前述三大理論,皆由不同進路討論自然與社會的互相建構,卻缺少了對人類 身體與意識層次的討論。由此,我嘗試從法國社會學家 Pierre Bourdieu 的實作理 論及象徵鬥爭概念出發,循 Bourdieu 早期從卡比爾人(Kabyle people)民族誌研 究的理路,並將實作(practice)和習氣(habitus)等關鍵概念,應用於坪林當地 的茶業生產分析。在坪林的田野研究中,我發現,不論是茶農的日常生活、耕作 經驗、社會交往,或者他們捲入的政府及技術官僚治理系統,在人與自然的關係 上,權力、習氣與場域理法交織的複雜動態,皆有別於既有對自然與社會的討論 進路。儘管 Bourdieu 少有對自然的討論,本文仍可以試著將他的社會分析架構,

挪用於人與自然關係的考察,並由田野經驗補充、調整 Bourdieu 的理論內容。

(一)自然與社會的共同創造

農業生產是建立在自然環境之上的活動,Steve Hinchliffe(2009)主張,人 類與非人類之間並非截然二分,必須關注自然的影響力,和其間遊走的政治過程;

同時,Hinchliffe 採取了一種與 Marx(1845,轉引自 Hinchliffe,2009)類似的觀 點,強調世界形成的種種可能,都影響人對自然的了解,而人對自然的了解,同 時也影響了世界的形成(Hinchliffe,2009)。比較晚近包含 STS、科學社會學的 談法,都是將自然與社會當成共同創造的「社會-自然」過程(Hinchliffe,2009)。

Bruno Latour(2004)則指出,自從「政治」(politics)一詞發明伊始,每一 種政治型態都取決於它和自然的關係,因此,政治與自然並非兩個獨立的分支

(Latour,2004)。政治生態學(political ecology)強調自然與社會的連帶,但「自 然」同時也是因科學而「可知」、因不同部門的網絡而「形成」,並受到各種專業、

學科(disciplines)的定義;甚至是生態學(ecology)這個字本身也和自然(nature)

沒有直接關聯,而是像所有科學學門一樣變成一種「學」(-logy)(Latour,2004)。 科學觀察本身更非中立,它同時受到了理論、社會、文化等因素的指引(李正風 等,2012),而且科學觀察與研究的結果,亦會影響社會、文化、政治的走向,

如黃之棟(2012)以環境研究為例,提到環境正義運動者運用科學分析來推廣運 動,同時也追求公民權、社會正義的實現,等於是用「科學」來理解、實踐作為 政治議題的「正義」,並以科學進行價值判斷(李正風等,2012),可見科學與政

如黃之棟(2012)以環境研究為例,提到環境正義運動者運用科學分析來推廣運 動,同時也追求公民權、社會正義的實現,等於是用「科學」來理解、實踐作為 政治議題的「正義」,並以科學進行價值判斷(李正風等,2012),可見科學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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