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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客戶資訊在美國法上之保護

第五節 小結

(a) the degree of certainty with which the plaintiff has established the fact and extent of the pecuniary loss or the actor’s pecuniary gain resulting from the appropriation;

(b)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appropriation;

(c) the relative adequacy to the plaintiff of other remedies;

(d) the intent and knowledge of the actor and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any good faith reliance by the actor;

(e) any unreasonable delay by the plaintiff in bringing suit or otherwise asserting its rights; and (f) any related misconduct on the part of the plaintiff.

Privacy Act 定 義:任何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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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期徒刑 等刑事制裁。

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組織科500 萬以下罰金

法院並得沒入行為人之 財產:

(一)使用、意圖使用於犯 罪或有助犯罪之財產;

(二)因犯罪行為所獲取 之財產上利益。

表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由上述表格可知,美國隱私法所保障之客戶資訊乃任何關於客戶個人資訊的 物品或集合;該等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客戶個人之教育、金融活動、就醫等紀錄,

而內容具備客戶之姓名、身分證號、指紋、照片等個人特徵。而違反個資保護之 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則有(一) 客戶請求企業給予或修正其本人之個資而企業拒 絕時,法院得命企業依客戶之請求提供或修改個資。(二)個資蒐集者未採取合理 安全措施致客戶個資外洩時,客戶得請求損害賠償。(三)  第三人藉假冒有權使用 者等不正方法以獲取個資,或就個資為超出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時,客戶得請求損 害賠償。其中(二)及(三)之行為若涉及醫療資訊者,則有刑事責任。

而 USTA 則認為客戶資訊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 要件者,即為該法所稱之營業秘密。而違反該法之行為態樣有以下幾種,皆應負 民事賠償責任:

(一)以不正方法獲取他人之客戶資訊。

(二)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揭露或使用他人之客戶資訊,且行為人以不正方法獲知 該客戶資訊;或於揭露或使用地位實質改變前,即意外知悉或有理由知悉該資訊 乃營業秘密;或於揭露或使用客戶資訊時,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客戶資訊:

(1)源自第三人,且第三人以不正方法獲取資訊、負有保密義務或使用範圍受限;

(2)行為人獲取客戶資訊時起,負有保密義務或使用範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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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EEA 亦認為客戶資訊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要

件者,即為該法所稱之營業秘密。至於違反該法之行為態樣有以下幾種,皆應負 刑事責任:

(一)意圖或明知其犯行將有利於任何外國政府、機構或代理人,而故意 1.竊取、或未經授權而挪用、取得、攜走、或隱匿、或以詐欺、詐術、或騙術獲 得客戶資訊者;

2.未經授權而重製、複製、筆記、描繪、攝影、下載、上載、刪改、毀損、影印、

重製、傳輸、運送、發送、郵寄、傳播或傳送客戶資訊者;

3.明知係被竊取或未經授權而被挪用、取得或轉換之客戶資訊,而收受、買受、

或持有者;

4.意圖為第 1~ 3 款之任一犯行者;

5.多人共謀為第 1~3 款之任一犯行,而其中已有人著手實施者。

(二)意圖將與州際或外國商務之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客戶資訊,轉化為資訊擁 有者以外之人的經濟利益,且意圖或明知將損害資訊擁有者,卻仍故意為前項之 行為。

反不正競爭法則認為,任何具有價值且機密之客戶資訊,得為擁有者帶來經 濟上優勢,且擁有者得將該資訊運用在商業營運之中,則屬該法保障之「營業秘 密」。至於違反該法之行為態樣有以下幾種,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一)以不正方法獲取客戶資訊,且行為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資訊乃他人之營業秘 密。

(二)在未得他人同意下,使用或洩漏他人之客戶資訊,且行為人於行為時知悉或 可得而知該資訊乃營業秘密

1.且行為人獲得資訊時,即負有保密義務。

2.且行為人以不正方法獲得資訊。

3.資訊係從第三人處獲得,且第三人以不正方法獲得資訊或第三人違反保密義務 而洩漏之。

4.行為人係因意外或第三人疏失獲得資訊。

綜上所述,企業在蒐集、利用客戶資訊時,應注意美國個人資訊隱私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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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之規定,避免觸法。而當客戶資訊具備經濟價值時,亦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以確保其秘密性;一旦客戶資訊不慎被竊取,方得依統一營業秘密法、反不正競 爭法或經濟間諜法要求行為人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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