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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獻回顧

2.5 工程保險之爭議

2.5.4 小結

從本文第二章之文獻回顧中可以了解工程保險發展至今的過程以及相關 的特性,並針對營造綜合保險以及營造工程業之套特性、範圍、法律相關 之定義以及營造工程進行中可能產生之風險與營造綜合保險所承保之風險 藉由文獻回故做一說明。

另外在回顧劉福標、王志鏞、郭斯傑、邱必洙等人所著作之文獻中,本 文作者發現上述文獻中都有提出營造綜合保險因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主 張不盡相同或其相關之條款規定未盡完善,因而產生各種爭議作者摘要整 理如下:

1.保險期間 2.保險金額

3.利潤是否在工程險理賠範圍內 4.施工處所之認定

5.承保事故之認定 6.複保險

7.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材料瑕疵之認定 8.設計範圍外之損失

9.抽排水費用

10.緊急搶救費用及安全防範措施之費用

雖然已經在許多文獻中有提出許可相關的爭議種類,但是只有少數引用 單一個案做為說明,且並沒有完全將該案之爭議處理的結果做一比較。因 此本文希望藉由較多的案例說明分析,讓被保險人更容易了解,各種爭議 處理的模式、可能發生的結果及可能預防的方式。

在上述十項中保險期間、施工處所之認定等問題近年保險公司已針對相 關之定義及易造成爭議之處利用新增批單之方式,有效的減少爭議的發

生。故本文中將不再討論。另外關於程保事故之認定及設計範圍外之損失,

本人將其合併為承保範圍認定,因上述二種問題皆屬於保單之承保範圍之 問題。

作者在案例整理時另外發現有不少案例有發生保險標的全損與否之爭 議,所以也將『全損與否之爭議』加入本文之討論範圍。經過整理後分類 如下:

1.保險金額與複保險之爭議 (1)保險金額之爭議 (2)複保險之爭議 2.保險條款之爭議

(1)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或材料瑕疵之爭議 (2)承保範圍認定之爭議

3.損失理算之爭議

(1)利潤或管理費是否理賠之爭議 (2)抽排水費用之爭議

(3)全損與否之爭議

(4)緊急搶救及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之爭議

工程開標

根據上圖所示,我們可以發現營造綜合保險之爭議產生都在意外事故發 生之後。也就是說即使保險合約內容不完全或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之間對保 單條款的認知有所不同,一般在保險投保簽約時並不能發現。

根據本文作者處理工程意外相關保險理賠之經驗,目前一般公營機構在 面對保險爭議時除了可以透過保險經紀人對保險人施壓外,最後大多還是 選擇透過仲裁制度或法院判決來處理相關的爭議。私人企業在面對爭議時 大多會先行評估損失的金額以及當時公司的資金調度狀況來考量。考慮是 否須要放棄爭議的部分,使得全案提早結案取得理賠金。另外私人企業也 較多選擇仲裁來做為與保險人最終裁決方式,較少選擇採用司法途徑。可 能是因循司法途徑需要較多的時間、金錢及人力之關係。

至於營造廠、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證人等各個不同立場之專業人 士,對目前營造業及保險業等相關之產業、營造綜合保險之運作執行現況 以及對於爭議發生時的處理對策及方式。在本文 3.2 至 3.5 中將利用訪談 的方式分別了解,經整理過後做為參考。

3.2 營造廠方面之實務現況

一般客戶(業主或營造廠)面對可能發生之風險,大多利用轉包、合約條 款或保險來分散風險,轉包可以確實分散部分的風險,但是對於自身還是 有部份無法轉移之責任、有些業主或承商會利用合約條文將所有的風險推 給下包,但是在近年來在法院中有許多判例中認為業主或大包不可以利用 合約把所有的責任推卸給下包,由其是法律責任的部分。

目前台灣營建業無論業主或承包商對於使用保險分擔風險的觀念已經可 以接受,但是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獲得最大的保障,以及在意外發生後對 於是否理賠或理賠之金額多寡,目前營造界只有少數一二家廠商有專責的 部門處理,其他大部分的廠商還是以保費的高低做為標的。除非意外發生 不然對於保單條款內容並不了解關心,如此不但降低保險的效用也使得被 保險人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保障降低[張文霞,2005/8/25]。

根據中麟營造雷副總經理所述:以目前營造業界來說,除了中華工程、榮 工處等,設有專業之保險單位或對外窗口,其他一般之營造廠多由財務及 法務單位來負責進行投保或理賠之工作。以本公司(中麟營造)來說主要是 由財務單位主管來負責進行相關之事宜。且一般會與幾位固定熟識之產險 業務員作為聯絡之窗口,並未透過專業之產險經濟公司投保。

且近幾年本公司所承包之私人投資興建業務(大部分是高科技廠房),其 營造綜合險所需要之內容條款業主多在合約內已經作了詳細的規定。承包 商除了需要依照合約之規定辦理投保作業外,根據自身之需求再另行投保 不足之處。

另外近年國內大型工程之營造綜合保險常有業主主控保險之情況發生,

在業主統保的情況下所產生之保險單不見得是符合營造廠自身之保險需求 的,在此種情況下,營造廠通常還會針對業主統保之不足之處自行在另行 投保來保障營造廠自身之可能發生的風險。

關於近二至三年本公司在承包工程後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所支出的費率,

平均都比一般保險公司之公告費率低很多,大約在千分五至千分之八左 右,原因除了出險的次數少以外,本公司大多與固定的幾家產險公司作長 期的配合可能也有關係。[雷曉鴻,2005/9/7]

3.3 保險公司方面之實務現況

一般保險對營造業可分擔的風險種類及範圍說明如後:

1.財產損失風險

此種風險一般是只對保險標的物所造成之直接損失,保險可以分 擔為修復或重建保險標的物所增加之重建費用。

2.責任風險

此種風險主要是指工程進行中所可能發生之法律賠償責任,其責 任又可概分為下列數項:

(1)僱主責任

此種責任是被保險人對其所僱用之員工,在工程進行時發生意外 對僱員造成傷害,之法律賠償責任。

(2)第三人責任

此種責任是被保險人因標的工程對第三人造成傷害或損失所產 生之法律責任。

(3)交互責任

此種責任是被保險人及其承包商或次承包商,在工程進行時進行 工作發生意外對被保險人、其他承包商或次承包商造成傷害或損 失時所產生之法律責任。

(4)專業責任

因為設計或施工等專業之計算或判斷錯誤造成之傷害或損失所 產生之法律責任。

(5)履約責任

業主或承包商對合約無法履行完成時所產生之法律責任。

保險有一些重要原則,被保險人在要保前必須先了解,首先是被保險人 不可以利用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所以重復保險或保額超過標的物或承保範 圍是沒有必要的。

一般營建綜合保險及其他附屬的批單及保險所須要收取的保費大部分是 依據新建標的物的合約金額而計算出來的,但是在合約總金額中其中有部 分項目是保險無法承保的比方說稅金、管理費、保險費等所以可以先將這 些項目的的金額從投保金額中扣除,當然被保險人也要在投保時善盡告知 的義務將工程的內容及使用的工法確實明確的告知保險人,當然如果在施 工中有重大的變更設計或工法的改變也須要通知保險人,了解是否須要變 更保險費率及金額。

天然災害的投保範圍最好參考工址該區域的氣象水文資料從各種回歸統 計數據中了解是否需要將所有的天然災害種類或只選擇部分做為投保的範 圍。

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部分則須要視工址的實地狀況及民風做為參考之

依據,比方說工址附近是否有臨屋的存在,在工址附近的人口及活動密度 如何,該區域是否有暴力抗爭之歷史等。

如果工址內有超過一個公司團體在施做則須要交互責任的批單,以確保 其中一個公司所造成的災害傷及其他公司的財產或人員。

僱主責任則是保障僱主因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員工傷亡時,依法僱主所 須要負的法律責任,在這部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認知最容易有落差,舉 例說明:一名本地員工因工作死亡,家屬通常會在勞保賠償以外要求雇主再 賠償 300-500 萬的補償金,但是保險不見得可以賠償 300-500 萬的金額,

通常的計算方式為參考該員工之餘命、薪資收入、喪葬費補償及精神賠償 等,再依勞檢所的報告中所指僱主的責任百分比所得之結果為保險公司在 僱主責任的部分所須賠償之金額。通常此金額與實際和解金額有所差距,

之間的差額僱主可以借由投保人身意外險來支付,以保障公司的正常週 轉,但該意外保險之保費必須是由公司全額負擔。由於僱主責任及人身意 外險的部分之保險金額是依據工作之人數決定的,工程進行中如何人員有 變更務必通知保險人重新計算費率以免有超過或不足之情況發生。

至於履約責任險所須要的時機一般為須要履約保證的一方無法處理有價 證券或不動產的時候透過保險公司提供履約保證的保單。例如業主須承商 提出 500 萬之履約保證,承商可以利用等值的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至保險公

至於履約責任險所須要的時機一般為須要履約保證的一方無法處理有價 證券或不動產的時候透過保險公司提供履約保證的保單。例如業主須承商 提出 500 萬之履約保證,承商可以利用等值的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至保險公

在文檔中 營造綜合保險爭議之探討 (頁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