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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方面之實務現況

在文檔中 營造綜合保險爭議之探討 (頁 34-0)

三、 實務現況

3.3 保險公司方面之實務現況

一般保險對營造業可分擔的風險種類及範圍說明如後:

1.財產損失風險

此種風險一般是只對保險標的物所造成之直接損失,保險可以分 擔為修復或重建保險標的物所增加之重建費用。

2.責任風險

此種風險主要是指工程進行中所可能發生之法律賠償責任,其責 任又可概分為下列數項:

(1)僱主責任

此種責任是被保險人對其所僱用之員工,在工程進行時發生意外 對僱員造成傷害,之法律賠償責任。

(2)第三人責任

此種責任是被保險人因標的工程對第三人造成傷害或損失所產 生之法律責任。

(3)交互責任

此種責任是被保險人及其承包商或次承包商,在工程進行時進行 工作發生意外對被保險人、其他承包商或次承包商造成傷害或損 失時所產生之法律責任。

(4)專業責任

因為設計或施工等專業之計算或判斷錯誤造成之傷害或損失所 產生之法律責任。

(5)履約責任

業主或承包商對合約無法履行完成時所產生之法律責任。

保險有一些重要原則,被保險人在要保前必須先了解,首先是被保險人 不可以利用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所以重復保險或保額超過標的物或承保範 圍是沒有必要的。

一般營建綜合保險及其他附屬的批單及保險所須要收取的保費大部分是 依據新建標的物的合約金額而計算出來的,但是在合約總金額中其中有部 分項目是保險無法承保的比方說稅金、管理費、保險費等所以可以先將這 些項目的的金額從投保金額中扣除,當然被保險人也要在投保時善盡告知 的義務將工程的內容及使用的工法確實明確的告知保險人,當然如果在施 工中有重大的變更設計或工法的改變也須要通知保險人,了解是否須要變 更保險費率及金額。

天然災害的投保範圍最好參考工址該區域的氣象水文資料從各種回歸統 計數據中了解是否需要將所有的天然災害種類或只選擇部分做為投保的範 圍。

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部分則須要視工址的實地狀況及民風做為參考之

依據,比方說工址附近是否有臨屋的存在,在工址附近的人口及活動密度 如何,該區域是否有暴力抗爭之歷史等。

如果工址內有超過一個公司團體在施做則須要交互責任的批單,以確保 其中一個公司所造成的災害傷及其他公司的財產或人員。

僱主責任則是保障僱主因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員工傷亡時,依法僱主所 須要負的法律責任,在這部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認知最容易有落差,舉 例說明:一名本地員工因工作死亡,家屬通常會在勞保賠償以外要求雇主再 賠償 300-500 萬的補償金,但是保險不見得可以賠償 300-500 萬的金額,

通常的計算方式為參考該員工之餘命、薪資收入、喪葬費補償及精神賠償 等,再依勞檢所的報告中所指僱主的責任百分比所得之結果為保險公司在 僱主責任的部分所須賠償之金額。通常此金額與實際和解金額有所差距,

之間的差額僱主可以借由投保人身意外險來支付,以保障公司的正常週 轉,但該意外保險之保費必須是由公司全額負擔。由於僱主責任及人身意 外險的部分之保險金額是依據工作之人數決定的,工程進行中如何人員有 變更務必通知保險人重新計算費率以免有超過或不足之情況發生。

至於履約責任險所須要的時機一般為須要履約保證的一方無法處理有價 證券或不動產的時候透過保險公司提供履約保證的保單。例如業主須承商 提出 500 萬之履約保證,承商可以利用等值的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至保險公 司抵押保險公司可提出履約保證之保單保障業主擁有 500 萬之權力。對於 承商來說如果是現金 500 萬繳交給業主,於保證期間將損失 500 萬的利息 收入,但是透過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公債等有價證券做為抵押品如此承商在 扣除保費後將不至損失 500 萬所有的利息收入。對於承商也可以有較靈活 的資金運用方式。

至於設計及施工之專業責任保險業主可以參考設計者及施工者過去的歷 史記錄做為最大可能風險的參考依據,要求設計者及施工者投保專業責任 險,但此類保險在是故發生後有舉證困難之缺點,也因舉證困難有時還須 要等待司法判決以至於理賠的速度較其他險種慢。

根據蔡妃琇小姐所述:一般營造綜合險的保單中對於災害發生後的搶救

費用、廢棄物清運及施工機具之損失大部分都不在承保範圍內,是故如果 工程發生意外將須要大金額之清運費及搶救費用或有可能造成大量施工機 具的損失之部分,則可以考慮額外增加清運費用、搶救費用及機具部分的 保險範圍。

有關保險自負額的部分,自負額為每次意外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自己所 需要支付的金額,也就是說如果該次意外之損失金額低於自負額保險將不 會給付,如果損失金額超過自負額在理算過後最後也要將自負額之金額扣 除後才是最終理賠金額。當然保費的高低跟自負額的多少有直接的關係,

其中的平衡點必須由要保人考慮自身的需求及財務狀況後作出決定。

當然除了要選擇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外,如果工程的保險金 額過大也需要了解保險公司所選擇之再保公司之情況,商譽良好之再保公 司對於專業的協助及理賠的速度也是有正面的幫助 [蔡妃琇,2005/9/1] 。

3.4 保險經紀人方面之實務現況

『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主要的保險業務大都是車險及火險的部分,營造 綜合保險所佔的業務比例以現階段來說還是偏低。至於經紀人的業務中相 關於營造綜合保險的部分更少,經紀人公司大部分的營造綜合保險業務是 來自於重大的國家或公共建設,比方說台北捷運,台灣高速鐵路等,近年 也有少數的私人大型投資案也會尋求保險經紀人之協助例如 101 大樓以及 高科技廠房之興建。不過數量還是偏低。保險經紀人除了可以幫助被保險 人設計符合需求的保險單外,在意外事故發生後也可以提供被保險人必要 的協助』。[黎曉鵬,2005/9/1]

良好的保險關係架構如下:

圖 3-2 營造綜合保險關係架構 業主之保險業務

專責單位

主要承保公 司 次承包商

再保公司 專業保險經紀人 主承保商之保險

業務專責單位

公證公司

意 外 事 故

後續理賠結案

公證公司 公證公司

進入司法程序

法院判決或仲裁和解 損失理賠計算

各方委託之代理人或律師等

3.5 公證人方面之實務現況

為減少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爭議發生之可能如果保單上有指定之程 序,請被保險人務必遵守保單之規定以確保自身的權利。

如果保單上沒有指定的處理程序,通常之處理程序如後:

1.第一時間通知保險人及相關之單位。

2.全力搶救現場減少災害損失。

3.從事故發生後指派單一固定窗口與保險人接洽,並將所有聯絡內容 留下文字書面紀錄。

4.確定保險人及相關單位到現場勘驗的時間。

5.再保險人及相關單位勘驗前保持現場之狀況。

6.盡量先將相關的紀錄(如工程合約、日報表、檢查表等)整理準備好。

7.勘驗後配合保險人之代表人之要求準備其所需的文件及相關資料。

8.與事故相關人開會或協調前務必通知保險人及其代表人開會或協調 時間及地點並邀請列席參加。

9.如果事故中有人員傷亡積極前往協調並安慰其家屬,配合家屬之需 求。如家屬先行需要部分金錢之協助務必留下收據或類似之匯款紀 錄等。

10.隨時追蹤處理之進度及狀況並作成紀錄。

早年公證人之業主主要是接受保險人之委託處理案件之原因調查及理算 等工作。近年也開始有被保險人願意在意外發生後顧請公證人代為處理該 事故之相關保險理賠或代位求償之事宜。這樣被保險人對於在意外發生後 自身在保單中之權力義務的了解可以更進一步,並減少爭議之發生。[蔡宜 書,2005/8/28]

3.6 小結

由於在意外發生後,參與理算的單位眾多,相對之下營造廠或被保險人 對於保險的了解比較少,且一般營造廠大多沒有設置經常性的專責單位,

處理意外發生後保險理賠相關之問題。據了解目前台灣之營造廠除了中華

工程、榮民工程、大陸工程等公司設有專責單位處理保險相關投保及理賠 之業務。因此在爭議處理時相對大多的營造廠處於較不利的地位。

另外透過上面的訪談,可以發現在購買保險前至事故發生後所有相關的 所有單位十分的眾多,相對於其他單位、被保險人在保險方面的專業知識 也比較不足。因此在爭議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專業的單位從旁給予建 議或協助的情況下,十分容易錯失自身的權益。因此建議被保險人如果公 司內沒有專責或專業的單位處理保險相關問題時,在投保時可以尋求保險 經紀人的協助,獲得更合適的保單保障。並在意外發生後尋求公證人的協 助處理可能發生的保險爭議以及理算損失金額。

第四章 案例之基本資料彙整

本研究一共收集二十個保險出險案例,每一個出險案例都有一個或多個 爭議發生。案例中的被保險人有包括公營公司及私人公司。工程型態包括

本研究一共收集二十個保險出險案例,每一個出險案例都有一個或多個 爭議發生。案例中的被保險人有包括公營公司及私人公司。工程型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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