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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資料分析

在文檔中 營造綜合保險爭議之探討 (頁 54-0)

四、 案例之基本資料彙整

4.2 案例基本資料分析

前章案歷資料匯整中共提及二十個案例,就保險金額來計算最低是 新台幣 997,385 元、最高為新台幣 84,364,346,000 元,其數量分佈 狀況如圖 4-1:

圖 4-1 案例保險金額分佈圖

以工程種類來區分共有建築工程、水利工程、港灣或海事工程、道 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安裝工程等七類,其數量分怖狀況如 圖 4-2:

圖 4-2 案例工程種類百分比

保單購買型態

7, 35%

11, 55%

2, 10%

業主統一投保 自行投保 業主統一投保 承商另外加保

0 2 4 6 8 10 12 14

是 8 8 7

否 12 12 13

被保險人是否有專 門保險處理單位

是否有專業 保險經濟人

被保險人是否有指 定工證人

案例中購買保險的方式則分為三種,1.由業主統一購買保險、2.

承包商自行購買保險、3.業主有購買保險,承包商再依自身之需求購 買保險,其所佔之百分比如圖 4-3:

圖 4-3 案例保單購買型態分佈

於第四章所提之案例中,被保險人於保險時透過專業單位之協助完 成投保之比例如圖 4-4:

圖 4-4 案例中被保險人委託專業數量統計圖

3

案件歷時分部圖

第五章 案例爭議分析

2.建議之處理方式:本節主要分為二個部分,(1)爭議發生後較佳的處理 方式。(2)如何在工程中有效降低同類爭議發生之機會。

3.小結:透過訪談專業人士,提供對於此類爭議的看法或建議,以及特殊 的狀況說明等。

5.2 基本名詞定義

保險人

係指經營保險事業之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 費之請求權;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保險責任,

負擔賠償之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一三六條規定:『保險業 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要保人

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 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業主或營造廠均可 擔任。

被保險人

係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 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通常由營造廠為之,亦可 由業主為之,或二者共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係指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 益人。

定作人 係指工程之業主。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人就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對被保險人所負的 最高賠償金額,營造綜合保險通常以工程造價為保險金 額。

保險費

係指保險人承擔風險之對價,其結構包括保險人準備支 應理賠款的純保險費(Pure Premium)、營業費用及預期 利潤等三部分。也就是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所購買的保 險單內所提供之保障所需要的費用。

保險期間

係指保險契約所提供保障之有效期間,如保險單期間為 一年時,即表保險標的於該年內如遭受毀損滅失時保險 人即應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間屆滿後倘被保險人仍欲獲

承保工程 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畫所載明施作之永久性結構物、

工作物、工作或臨時工程。

施工處所 承保工程所坐落之地點。

施工機具設備 工程施工所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支撐物、模型及 其附屬配件。

拆除清理費用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 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之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之 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驗收

承保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業應完成,並經定作人或其主 管機關檢驗合格。但非指工程契約約定之養護(保固)期 間、保證期間、試營運期間或瑕疵修補期限屆滿之最終 驗收。

臨時工程

為建造或安裝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或工作所使用之輔 助性工程,並得於該永久性工程部分或全部完成後廢 棄、拆除或移作他用者。

新品重置價格

在意外發生之時、地,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物同一廠牌、

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設備所需之新品價格,

該項價格並應包含機具設備之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 其他必要之費用。

天災

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 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 災變。

實際價值 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

批單

係指為適應實際需要,補充或變更保險單內容之條款。

通常以印就之條文,加貼於保險單上,或附註於保險單 之空白處。任一批單都必須由保險公司主管人員簽署,

並附於保險單上,成為保險單之一部分,才具效力。

不保事項

係指在保險契約中,將某些特定危險事故或財產,予以 排除承保之條款,即保險公司對某些特定危險事故,或 某些條件下所導致之損失,或某些特定財產之損毀滅 失,預先聲明不負賠償責任之條款。一般保險單皆列有

此一條款已明確規範保險人之賠償責任。

附加保險

係指除各險種基本保單以外,以額外保險費之家批方式 將若干危險事故另行附加於基本保險單而予以納入之承 保範圍。可藉附加保險而獲得保障之危險事故原多列屬 基本保險單之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加保時多以批單附貼 於保險單。

僱主責任保險

係指承保被保險人(僱主)之僱用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意 外事故遭受體傷、死亡,依法應負之補償責任之保險。

本保險所保障之受僱人多已正式聘僱於被保險人從事規 則性工作,受有人事管理約束並領受正式薪資者為限。

第三人責任險 係指承保被保險人因特定之事因造成第三人財損、體傷 或死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之保險。

殘值 係指因危險事故發生,導致財產遭受損害後之殘餘價值。

自負額 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先承擔之損失金 額。

表 5-1 基本名詞定義

5.3 案例爭議之分析

5.3.1 保險金額及複保險之爭議

1.保險金額之爭議

(1)爭議狀況或案例概述:

在所有的營造綜合保險的保險單中都一定會有『保險金額』這個項目,

在本文之 5.2 名詞定義中已經有對保險金額之定義。一般營造綜合保險之 保險金額多是以工程之造價或合約之金額做為參考,保險金額的多寡一般 不會影響保險人的收費比例,但在保費計算的時候大多保險人會使用保險 金額乘以費率(%)所得之結果做為後續保費精算之依據,所以我們也可以說

『以同樣性質的工程來比較,保險金額越高相對保險費也極可能越高』。因 此如果被保險人想要有效的降低保險費的支出可以考慮從如何降低保險金 額來著手。

以本文第四章所提之案例一來說,該案之意外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為地 震,結果造成興建中之大樓上方之塔式吊車倒塌毀壞。該案之營造綜合保 險之保險單內並未包括施工之機具,所以由提供該塔吊之公司自行在台灣 投保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但是該工程開工時鋼鐵價格與事故發生時之鋼鐵 價格差距過大,造成塔吊本身之價格已經超過當時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為新台幣 22,000,000,於事故發生後該型塔吊之重置價格為新台幣

25,887,038)因此造成不足額保險(係指保險標的物之價值高於保險金額) 之狀況,當然在新台幣 3,887,028 的差價中大部分是因為鋼材之國際價格 上揚所造成,另一部分新台幣之匯率也有影響。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雖然有加保通用條款中第 034 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 五以內附加條款:倘承保工程之承攬契約變更而增加價款在原總保險金額 百分之五以內者,經被保險人將變更金額電傳本公司後立即生效。但被保 險人應於廿日內依照工程之原投保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但 因本案保險標的物於意外發生時之價值已經超過百分之五的上限(約不足 額 15%),故保險人於理賠時會依比例扣除賠款。

該案被保險人所提出之損失金額為新台幣 25,887,038.但最終理賠金額 為新台幣 4,655,601.,主要之差異是來自機具之折舊該機具已經使用七 年,但保單條款中有規範其最高使用年限為八年或最高之折舊比例為 75%。

但是不足額之保險也使被保險人之理賠減少約 15%左右,雖然被保險人極力 主張國際鋼鐵漲價以及匯率之變動為公開之訊息,不須要主動通告保險 人。但因保險基本條款第四條中明確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變動時必須 要已書面通知保險人,是故被保險人之主張並未成立。

(2)建議之處置方式

透過與專家之訪談建議,營造綜合保險於投保前被保險人應先將工程合 約中不須要投保之項目其金額從工程總金額中扣除,另外如果該工程於工 址以外之區域會有臨時之儲存或製造加工處所(例如:工址外之預力樑製造 廠或堆置場或於工址外之材料存放倉庫),必須先行告知保險人註明於保單 上。另於工程進行中發生合約金額增減之狀況時務必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以保障被保險人自身之權利。

SUM = A+B+C+D+E+F-G-H-I-K-L

專業保險經紀人因市場佔有率高面對保險公司時談判的籌碼相對也比較

由表 5-2 及 5-3 中可以發現保險金額過高或不足,都會對被保險人產生 不利的影響。被保險人唯有在購買保險時加入 034 號批單:『倘承保工程之 承攬契約變更而增加價款在原總保險金額百分之五以內者,經被保險人將 變更金額電傳本公司後立即生效。但被保險人應於廿日內依照工程之原投 保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並在開工後利用書面通知的方式 使保險金額落在實際的工程價值之+-5%的範圍內,如此才不至於造成保 險金額不足或過高的問題。

2.複保險之爭議

(1)爭議狀況或案例概述

由於目前台灣之營造業市場大多存在有許多工程轉包的狀況,所以在大 部分的工程中除了業主及主承包商以外還有許多所謂的專業次承包商。由

由於目前台灣之營造業市場大多存在有許多工程轉包的狀況,所以在大 部分的工程中除了業主及主承包商以外還有許多所謂的專業次承包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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