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論文架構

在文檔中 營造綜合保險爭議之探討 (頁 15-0)

一、 緒論

1.6 論文架構

圖 1-1 研究流程 確定論文研究方向與範圍

蒐集相關之資料及文獻

蒐集相關案例

業界相關人士之訪談

瞭解國內營造綜合保險產生爭議之問題所在

文獻回顧 實務現況探討

案例分析及相互比較 專家訪談

結論及後續研究建議 研擬建議處理及預防方案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工程保險之緣起

保險(Insurance)一詞始於應英國,於西元 1762 年於倫敦開辦,而工程 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則為英國工業革命下的產物,由英國曼徹斯 特紡織業之鍋爐保險開始發展,係為一新興之財產保險。

工程保險的特點如下[陳建成,2003]︰

1. 保險標的特殊為一項工作或是工作的成品。

2. 保險標的物主責任歸屬會變動。

3. 危險情況難以歸類說明。

4. 此類型參與的單位眾多,互相影響。

而我國最早之營造綜合保險係民國五十三年由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參照德 國慕尼黑再保險公司之營造綜合保險英文表單及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 司之經驗編訂。後由工程保險聯合處理委員會(COCARUIT,1980)修訂,我 國現行之營造綜合保險於民國八十六年修訂後奉財政部核准實施[陳建 成,2003]。

2.2 工程保險之種類

目前我國共開辦之工程保險共分六大項目,包含『營造綜合保險』、『營 建機具綜合保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鍋爐保險』、『電子設備保險』

以及『機械保險』。另外與工程保險相關的險種如運輸保險,現金保險,履 約保證保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專 業責任保險等,以下就先就前述六大類保險分別加以說明。

2.2.1 營造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簡 稱 CAR )

所謂營造綜合保險係為承保各種建築工程與土木工程於營建施工過程中

之各種風險提供保障而發展設計,對於施工過程中工程本體或營建機具、

設備材料等之意外損毀或滅失,及隊第三人或員工所造成之體傷,死亡或 財物損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所提供的一種保險,故其事囊括財產保險與責任 保險的綜合保險[張嘉圃,2001]。

營造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係採概括方式加以承保,也就是以反面列舉不 承保之危險,為保險契約載明之不保事項外,其他均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 責任之承保範圍。這是因為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各型之建築工程 及土木工程,如住宅、醫院、廠房、灌溉、排水、堤防、橋樑、道路、隧 道等,其承保範圍及危險非常廣泛而富變化性,難以明白鉅細靡遺的加以 列舉,因此僅將不保的項目列出,其他皆為保險公司加以承保。因此不保 事項為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契約中極為重要之內容,但部份不保事項是可 以透過特約條款及雙方認可之應用,將承保範圍依不同的工程計畫加以調 整以符合實際的需求[張嘉圃,2001]。

2.2.2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 Contractors' plant & Machinery Insurance 簡稱 CPM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為承保各種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工具因突發而不 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導致之損毀或滅失,以及因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使用、

維護及保管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 綜合保險。』[張嘉圃,2001]

2.2.3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 簡 稱 EAR )

所謂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係承保各種機器,機具,設備及整廠機械設備在 安裝及試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安裝標的物或施工機具之毀損或滅 失,以及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之法定賠償責任的一種綜合 保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與營造綜合保險之內容大致相同,皆為承保施工 期間之各種風險。其主要的區別在於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是以承保各型鋼架 結構,機械設備,甚至整個工廠的安裝為主,而營造綜合保險則是以建築

工程和土木工程為保險標的[張嘉圃,2001]。

在承保實務中,部分大型的工程計畫可能從整地開始到建廠及機械安 裝,營建工程與機械工程皆會包括於其中,其投保的分野是以保險金額較 大者為準。也就是說若安裝工程的部分大於總工程款一半以上者,此工程 即以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承保;若安裝的工程並無超過一半者,則以營造綜 合保險承保,惟應注意附加特約條款亦為劃分營建工程與機械工程承保範 圍之依據[張嘉圃,2001]。

『我國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單係於民國六十二年參照西德慕尼黑再 保險公司之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保單為藍本,之後於財政部 核准開辦以來,其佔工程保險總保費收入之比例僅次於營造綜合保險,因 此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與營造綜合保險皆為我國工程保險之重要險種。』[張 嘉圃,2001]

2.2.4 鍋爐保險 (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簡稱 BPV )

『鍋爐保險的承保範圍為鍋爐及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期間,因承受高壓 發生爆炸或壓潰所導致爐體之損毀或滅失,或因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受到 身體傷害、死亡或鄰近第三人之財物受到損毀或滅失,以及依法應負之損 害賠償責任。』[張嘉圃,2001]

2.2.5 機械保險 (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簡稱 MB )

機械保險對於機械設備之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在歐、美、日等工業先 進之國家已經相當的普及,但是對工業仍在開發中及較落後的國家則仍屬 於起蒙階段。絕大多數工商業的機械設備,凡舉各種原動機械設備,生產 製造設備或工具機械設備以及附屬機械設備均可成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

加以承保,但機械保險主要是在承保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實驗合格,

運轉機械之使用危險,尚未完成或通過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機械,不得作為 本保險之保險標的[張嘉圃,2001]。

2.2.6 電子設備保險 (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urance ,簡 稱 EEI )

電子設備保險是專門承保各種設計精密,價值高昂的電子設備因意外事 故造成之財物損失,舉凡電腦及週邊設備,工廠生產製造之監視控制設備、

醫院之診斷治療儀器、 廣播及影視設備、通訊設備及材料、試驗研究設備 等。其屬於綜合保險,因此若保險標的物有任何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損毀或 滅失而需要修理或置換時,均由保險公司負損壞賠償責任,但天然災害及 竊盜所造成之損失則須以特約條款加以承保[張嘉圃,2001]。

2.3 營造綜合保險之特性

營綜合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相較,具有以下幾項特性[陳建成,2003]:

1. 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合一。財產部分之保障係由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提 供保障,責任部分係由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及雇主責任險等提供保障。

2. 非續保業務( Non-Renewal Business )。單期滿後無續保之需要,即使 有延期者,完工後保險契約亦告消滅。

3. 變動之保險金額,屬累積性風險。營造綜合保險係不定值保險

( Unvalued Policy ),所謂不定值保險,係指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 的物之價值不先確定之情形。亦即工程開工初期其承保主體價值低而風 險低,越接近完工其累積價值高,其風險也升高。

4. 核保需專業技術。承保範圍廣,影響因子多,需專業之工程經驗與保險 知識。

5. 相較於其他險種,營造綜合險之保險金額龐大。

6. 以施工期間為保險期間,其保險期間為不定性。

7. 承保危險範圍大。營造綜合保險採全險方式承保 (All Risks),指除保 險契約內所載不保之損失外,對於其他任何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保險 人均負賠償責任。

8. 核保理賠之特殊性。因各工程之獨特性,仰賴核保理賠人員累積多年之 實務經驗,判斷危險,決定承保之條件與理賠金額。

9. 無規章費率,採自由競爭費率 ( Competitive Rate )。

2.4 營建工程之風險

2.4.2 財產風險、責任風險與人身風險

財產風險、責任風險、人身風險之訂定義內容如下表所示:

表 2-2 財產風險、責任風險與人身風險

直接風險

財產因毀損致本身價值之減少、滅失及負 擔復舊修復成本的風險,其造成原因可細 分為物理性(如;工程災害)、社會性(如:

民眾抗爭)、經濟性(景氣太差致應收帳款 無法回收)等損失。

財產風險

直接風險

1. 財產的使用或收益減少的風險。

2. 額外費用支出增加的風險。

由於上述風險造成的損失係衍生自財產 的直接損失,因此也稱作『衍生損失』

( Consequential Loss )

責任風險

公司對於員工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的損 失,或因執行工程職務,或因過失或不法 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負責賠償的風險,

例如:施工災害導致鄰房倒塌,並造成第 三人的體傷。

人身風險

員工殘障、疾病、辭職、退休、死亡等帶 給企業的風險。這些事件的發生,不僅影 響員工家庭生計、更造成公司人力的短缺 並增加額外的開支。

資料來源:整理自 [ 邱必洙,1998 ]

2.4.3 可保風險與不保風險

『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通常可經由經驗的

( Uninsurable )乃是保險 契約承保範圍之除外事

2.4.4 營造工程風險分類-以風險的客體區分

如果營造工程風險以風險的客體來區分的話其風險種類與風險類型之對 照如下表所示:

表 2-4 營造工程風險分類-以風險的客體區分

風險種類 風險類型

財產風險

1. 氣候及自然狀況易對工程作業造成影響。

2. 地質狀況無法確實掌握。

3. 工程作業或工程人員疏忽所致意外事故。

4. 戰爭、暴動等風險。

5.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如:偷竊)

人身風險

1. 人員或作業疏忽所致意外事故。(工程人員) 2. 人員或作業疏忽所致意外事故。(第三人) 3. 氣候及自然狀況易對工程作業造成影響。

經營風險

1. 物價及利率的波動。

2. 契約營建的風險。

3. 估價錯誤或不確實。

4. 地質狀況無法確實掌握。

5. 戰爭、暴動等風險。

6. 工程圖說不完整或不清楚。

7. 施工期間內有關法規變更。

8. 偷竊…等,第三人非善意之行為。

9. 工程監督不當。

資料來源:整理自 [ 邱必洙,1998 ]

2.4.5 營造工程風險分類-以工程施工程序分類

2.4.6 營造工程風險轉嫁之示意圖

營造工程中業主、設計者、主包商、保險公司、次承包商之間的風險轉 嫁狀況如下圖所示。

圖 2-1 營造工程風險轉嫁之示意圖 資料來源:整理自 [ 邱必洙,1998 ]

2.5 工程保險之爭議

2.5.1 保險金額及複保險之爭議

1. 保險金額

國內產物保險業習稱之工程保險,通常係指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 合保險二者之一而言,其中後者又簡稱為安裝險,至於前者又簡稱為營造 險,實際上工程保險之種類並不限於前述二者。惟本文所稱之工程保險僅 指前述二者。因前述二者在國內保險市場推廣之時間尚短,其經驗十分缺

國內產物保險業習稱之工程保險,通常係指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 合保險二者之一而言,其中後者又簡稱為安裝險,至於前者又簡稱為營造 險,實際上工程保險之種類並不限於前述二者。惟本文所稱之工程保險僅 指前述二者。因前述二者在國內保險市場推廣之時間尚短,其經驗十分缺

在文檔中 營造綜合保險爭議之探討 (頁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