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本章討論了醫療糾紛以及醫療訴訟的特殊性,與其他一般訴訟不同的是,
醫療行為的結果常常因為人體組織的特異性及個人體質而有差異,也造成了醫療 糾紛之中究竟應該課予醫事人員怎樣程度的責任,方能避免防衛性醫療並且合理 的讓被告應該負擔其責任。並且在現代高度分化的醫學領域中,在組織醫療的情 形,讓責任歸屬成了重要的議題。
本研究透過各類型醫事證據的介紹與其在醫療糾紛訴訟上所扮演的腳色,將 醫事證據分為醫療文書、證人以及存留物三大類型,這些證據方法皆為還原事實 真相的重要證據。我國醫療糾紛訴訟中在病歷資料並無疑問,皆為糾紛中最重要 的證據方法,本文亦介紹了病歷的內容、重要性與相關衍生的議題。惟對於證人 證言及存留物卻少有討論及重視,就此部分亦期待在未來醫療糾紛裁判者、當事 人能夠運用相關法律制度,蒐集更充足的事證資料來協助法院判斷責任歸屬。
最後,本章討論了現行醫療糾紛鑑定制度的內容、作業流程與問題。現行制 度僅限於委託鑑定機關使用,私人無法得到專業意見的協助,雖然有人力資源上 的考量,卻也讓當事人必須提起訴訟方能知道專業意見的內容、系爭案件所涉的 醫療行為有所過失。起訴前醫病雙方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解決醫療糾紛,病 人大多不相信醫方對於醫療事務之說明,此時,若有中立第三人早期珍對醫療事 故表示醫學專業意見,將有助於解明事案、整理爭點、與解決紛爭81。本研究接 續討論在起訴前證據保全之手段,以及美國法事證開示制度如何協助當事人早期 整理爭點、了解案情內容,達到紛爭迅速解決、避免無實益訴訟之提起。
81 樊家妍,醫療過失爭訟事件爭點整理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50(2005)。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程序法上的證據蒐集 程序法上的證據蒐集 程序法上的證據蒐集 程序法上的證據蒐集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證據保全制度 證據保全制度 證據保全制度 證據保全制度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證據保全制度之目的與功能證據保全制度之目的與功能證據保全制度之目的與功能證據保全制度之目的與功能
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係以聽審請求權之保障作為要素,包括了基於證據 證明來證明事實之證明權82。證明權乃包含證據提出權及證據蒐集權83,證據保 全制度可以避免將來訴訟舉證之困難,具有事證開示之機能,分別落實了上述證 據提出權與蒐集權等憲法位階之保障。在醫療訴訟中,病人作為原告乃接受醫療 行為而受到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損害,欲對被告主張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病人欲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惟醫療訴訟 的特性在於證據偏在於醫療機構與醫事從業人員之中,病人對於病歷、檢查報告 和證人等並無與被告相等之接近權與利用權。此一制度乃協助原告於起訴前可以 進行證據保全,以求能夠在本案訴訟中體現武器平等原則。以下分就證據保全制 度所具備的功能與目的討論之。
第一款 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制度之目的在於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避免將來舉證困難,使 用被保全之證據於本案訴訟,確保證據提出之可能,以求得到有利於己之事實認 定。在醫療訴訟中,病歷、檢查報告與各項記錄處於被告的支配之下,為避免被 告竄改、偽造、變造各項文書證據,證據保全程序能夠防止上述情事發生,使得 兩造當事人得以平等接近證據資料,實現訴訟法上武器平等原則等。又當事人或 是證人,可能因為後遺症或患重症而命在旦夕,此一制度亦能透過證人、當事人 訊問等證據方法來解決病人在起訴後無法到庭陳述,避免無法在訴訟中作為證據 方法。
本制度其中一類型為「確定事、物之現狀」,此即利用證據保全程序得以對 於事物現狀進行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運用到醫療訴訟則為對聲請對病歷內容 為鑑定以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或對於所施打藥劑、設備是否具有缺失進行勘驗 等,使被保全證據作為證明損害所生之因果關係、所應負責之程度等,充分對於 案情事實的釐清和法律效果的判斷有所裨益。
82 沈冠伶,「證據保全制度-從擴大制度機能之觀點談起」,月旦法學雜誌,第76期,頁53(2001)。
頁53。
83 同前註。
第二款 事證開示
事證開示亦為證據保全程序所具備之重要功能,藉由證據保全制度讓當事人
得以閱覽文書、認識文書內容,知悉相關事證之全貌。尤其在增訂第 368 條第 1 項後段之後,應肯認得於保全程序中閱覽查看被保全之事證、物件與資料84。准 予當事人閱覽被保全之書證,保障當事人間實質平等、武器平等,並增加當事人 成立和解之可能,又保障當事人接近證據之證明權,使當事人得於起訴前獲得相 當資訊,認明自己所處法律狀態,考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輕重,選擇解決紛 爭之方式85。就此事證開示機能之獨立證據調查程序,乃必要被活用於特需借重 法律外知識以解決紛爭之醫療事故案件86。例如在病患依證據保全程序請求醫師 開示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以外之診斷記錄而予以閱覽之情形,若病 患無從以其他方法知悉診療記錄之內容,而醫師未有期待不能提出之正當理由存 在時,應命醫師提出該文書而准予閱覽87。
承認證據保全之事證開示機能,原告與律師在閱覽相關訴訟資料後,得就相 關內容諮詢專業意見、整理事實上與法律上之爭點,有助於將來本案訴訟之提 起,利用保全證據程序使當事人在事證開示、閱覽後得以爭點整理、成立證據保 全協議、落實集中審理化之要求。
第三款 訴訟經濟
證據保全程序所生之程序費用依民訴法第 376 條規定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定其負擔。進行證據保全程序後,當事人透過被保全之證據了解案情後,未必提 起本案訴訟。因此第 376 條之 2 規定在保全程序終結後 30 日內,本案尚未繫屬 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由受有利益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並且依民訴法第 375 條之 1 規定當事人得在本案訴訟言詞辯論中聲請再訊 問,以維護當事人之發言權。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亦得不予訊問,例如保全證 據係由本案受訴法院訊問證人,且兩造已於該程序中表示意見,此時法院不予訊 問乃為了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時間勞力與金錢,追求程序利益。且當事人如不聲 請再訊問,並使用被保全之證據調查結果,則即使在該期日未受傳喚,也未參與 程序,但是此證據保全的結果,與訴訟上調查證據之結果有同一效力88。如此除
84 惟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在 89 年台抗字 377 號裁定否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所保全之文 書資料,認為此係本案訴訟法院所應為者。沈冠伶,前揭註 82,頁 55
85 沈冠伶,前揭註 82,頁 56。
86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頁 190 (2002)。
87 沈冠伶,前揭註 82,頁 57。
88 沈冠伶,前揭註 82,頁 65。
了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之外,僅須利用一道程序達成訴訟經濟,避免在本案 訴訟上就相同事證再行證據調查。
如果當事人皆未在本案訴訟上援用保全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在言詞辯 論時基於其證據調查筆錄陳述其結果時,在本案訴訟與保全程序之法官同為一人 時,可以第 278 條第 1 項「為其職務上所已知」之規定,使該證據調查之結果於 本案訴訟上發揮作用89。就此能夠節省當事人於本案訴訟中再行提出證據所需要 花費之金錢與時間,落實訴訟經濟之要求。
第四款 解決紛爭
原告在起訴前利用證據保全程序蒐集事證資料,能夠知悉事物之現狀與相關 之訴訟資料之後,研判紛爭之實際情況,並且成立證據保全協議,作為判斷是否 確實提起訴訟之依據,達到預防訴訟的功能90。亦因某程度事實的釐清,有助於 促成當事人以裁判外的方式解決紛爭91,成立和解,避免訴訟所需支出的勞費。
透過證據保全程序當事人能於訴訟外或起訴前查明案情,獲得相當資訊,認
明自己所處法律狀態,及時防止紛爭擴大,衡量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大小,如 此可以促成和解、防止濫訴,避免不必要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之擴充,發揮爭 點開示之機能,有助於當事人平衡追求實體與程序兩種利益,尋求存於此兩者之 平衡點上真實即為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92。就醫療訴訟而言,此制度可以使得 原告在了解案情與證據之後,不以起訴作為唯一紛爭解決管道,節省原告被告因 為訴訟提起而產生的不便與支出之成本,在醫療訴訟證據偏在與重度依賴鑑定報 告的特性之下,當事人對訴訟所付出的成本將更為龐大。
綜合上述證據保全制度之目的與功能,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705 號
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次按證據保全制度,有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
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 理事證資料之機會,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 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我國司法實務承認並實踐證據保全制度所具備之機 能,充實當事人的證據蒐集權,達成程序上之實質平等。
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 理事證資料之機會,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 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我國司法實務承認並實踐證據保全制度所具備之機 能,充實當事人的證據蒐集權,達成程序上之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