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項 第四項
第四項 小結小結小結 小結
本節實證研究對於 84 件醫療專庭民事判決法院得到心證的理由進行分析,
對於在判決中所採用的證據分類,透過如此的整理與分析,可以得到鑑定報告結 果對於法院心證的影響甚大,病歷、各項記錄和醫學文獻等書證,亦為判斷過失 與因果關係之重要證據,惟就醫學文獻而言,原告甚少提出,這也造成了訴訟勝 敗結果懸殊的情況。就人證而言,亦為判斷爭點事實的重要證據,我國醫療糾紛 中甚少採用人證作為判斷責任之證據,這或與醫療糾紛案件類型與爭議內容有所 關聯,但仍建議醫療糾紛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人證作為證據方法,尤其是鑑定 證人的運用,如此可以避免醫學專業知識成為法院審理判斷醫療糾紛之阻礙。
本研究試圖從程序法的角度切入法院心證形成的過程,了解醫療糾紛中所涉 證據的種類以及其影響力。雖然常常會因為資料選取、研究設計以及統計分析方 法的運用而限制了實證研究的結果所能推論出之看法與結論,即便有這樣先天與 結構性上的限制,運用實證研究方法仍然增強且補足了傳統法學研究之不足540。 本研究亦朝上述目標努力,在分析醫療民事判決後,認為在越多的證據,越有可 能貼近事件真實的原貌的假設之下,我們應該賦予病人更多蒐集證據的手段以及 在判決中考量各種證據,以期在醫療民事糾紛訴訟中,可以達成武器平等實現當 事人的程序平等權。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質性研究深度訪談 質性研究深度訪談 質性研究深度訪談 質性研究深度訪談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研究設計研究設計研究設計研究設計
本論文實證研究的另外一個部份採取質性研究方法,採取半結構式的深度訪 談,利用較寬廣的研究問題作為訪談依據,並且設訪談指引作為訪談時的架構,
優點為受訪者認知感受較真實的面貌呈現541。目的在於透過訪談法界與醫界的專
540 Michael Heise,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New Empiricism, 2002U.ILL.L.REV.819 849 (2002).
541 林金定、嚴嘉楓、陳美花,「質性研究方法:訪談模式與實施步驟分析」,身心障礙研究,第 3 卷第 2 期(2005).
業人士,透過他們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了解關於醫療糾紛發生原因、醫界對於 病歷與鑑定制度的看法,司法審判實務運作的情形,以檢視本研究所提出之假 設、解決方法之實效,以及受訪者對於本研究之建議與批評。
本研究首先提出訪談大綱542,由研究者基於本論文所提爭點設計三個大方請 受訪者回答。第一個方面為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醫療糾紛中的證據和證據蒐集 等問題,還有醫界人士對於一般人就病歷有遭竄改之虞的看法。第二部份為醫療 糾紛鑑定機關的腳色、現行運作狀況以及其缺失、可以改進的地方。第三個部份 是有關於健康資訊權的建立,是否對於醫病關係的和諧有所助益。本研究受訪對 象的背景資料如下表所示:
表 5-12 受訪者名單、職業背景與受訪時間
深度訪談進行的方式為由研究者根據訪談大綱提問,再由受訪者根據問題回
答,訪談過程中受訪者針對問題自由表示意見與看法,研究者對受訪者所提意 見,再深入提出問題討論。在訪談開始前,徵求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進行,三 位受訪者皆願意接受錄音。在訪談結束後,研究者根據錄音內容,建立逐字稿543, 將所有訪談的口語資料、情緒反應及其相關訪談情境付諸於文字表達,建立完整 詳細的逐字稿544,逐字稿完成後,著手進行資料的分析。在瀏覽整篇逐字稿後,
歸納整理出與本研究相關之部分,希冀能夠借助受訪者實際經驗的分享與專業意 見的提供,讓本論文所欲研究的目的,能有更清楚、更全面的觀點。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醫療糾紛的類型與證據資料的取得醫療糾紛的類型與證據資料的取得醫療糾紛的類型與證據資料的取得醫療糾紛的類型與證據資料的取得
第一款 醫療糾紛類型與成因
542 訪談大綱請參閱本論文附錄 2。
543 完整逐字稿請參見本論文附錄 3。
544 林金定等,前揭註 541,頁 131。
受訪者 受訪者 受訪者
受訪者 職業背景職業背景職業背景職業背景 訪談時間訪談時間 訪談時間訪談時間
D1 內科住院總醫師(未具法學背景) 2008 年 4 月 29 日
20:00~21:30 D2 外科主治醫師(具有法學背景) 2008 年 5 月 10 日
14:00~15:30 J 高等法院法官(曾任醫療專庭法官) 2008 年 6 月 6 日
9:30~10:30
醫療糾紛類型與成因,因醫師專業科別之差異而有不同的態樣,在外科醫師 常面臨的糾紛為手術失敗或者是預後不佳,內科醫師則為開錯藥、劑量不當,藥 物不良反應等情形。另外民事案件中,可以將醫療糾紛區分為技術性的問題和告 知義務的違反等情形,分別以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請求之。在各類糾紛中,
所涉及的證據也有不同,隨著案件類型的不同,各種證據方法的重要性也不相 同,在進行蒐集證據時需要注意的地方。
“怎樣的行為會造成過失怎樣的行為會造成過失怎樣的行為會造成過失怎樣的行為會造成過失… 大部分都是因為我們住院醫師很忙碌大部分都是因為我們住院醫師很忙碌大部分都是因為我們住院醫師很忙碌大部分都是因為我們住院醫師很忙碌,,,有時有,有時有有時有 有時有 可能產生一些過失的話
可能產生一些過失的話 可能產生一些過失的話
可能產生一些過失的話,,,,是說有可能醫囑有可能會下錯是說有可能醫囑有可能會下錯是說有可能醫囑有可能會下錯是說有可能醫囑有可能會下錯,,,,因為一次要處理的因為一次要處理的因為一次要處理的 因為一次要處理的 病人數量太多
病人數量太多病人數量太多
病人數量太多,,,,有可能有時候病歷原來是要開給甲然後可能就給到乙了有可能有時候病歷原來是要開給甲然後可能就給到乙了有可能有時候病歷原來是要開給甲然後可能就給到乙了有可能有時候病歷原來是要開給甲然後可能就給到乙了”545
受訪者 D1 點出目前醫界業務量過重的現況,隨著健保的推動,醫療資源不 再稀缺,卻也讓醫療機構為了節省成本,使得醫事人員必須常常輪值大夜班,業 務量繁重讓疏失行為更容易發生。
“醫療糾紛大概可以分為醫療糾紛大概可以分為兩類醫療糾紛大概可以分為醫療糾紛大概可以分為兩類兩類兩類,,,,一種是關於技術性的問題一種是關於技術性的問題一種是關於技術性的問題,一種是關於技術性的問題,,,例如說醫院或醫生例如說醫院或醫生例如說醫院或醫生例如說醫院或醫生 沒有遵守什麼沒有遵守什麼SOP,沒有遵守什麼沒有遵守什麼SOP,SOP,就是所謂醫療常規SOP,就是所謂醫療常規就是所謂醫療常規、就是所謂醫療常規、、、標準作業程序標準作業程序標準作業程序,標準作業程序,,,該做什麼而沒做該做什麼而沒做該做什麼而沒做該做什麼而沒做,,, , 所以就有過失所以就有過失,所以就有過失所以就有過失,,那造成病患的損害,那造成病患的損害那造成病患的損害那造成病患的損害,,,這是一類,這是一類這是一類這是一類,,,,那這種案子法院審理必須去那這種案子法院審理必須去那這種案子法院審理必須去那這種案子法院審理必須去 調查他們的標準作業程序是什麼調查他們的標準作業程序是什麼,調查他們的標準作業程序是什麼調查他們的標準作業程序是什麼,,,醫療常規是什麼醫療常規是什麼醫療常規是什麼,醫療常規是什麼,,,這樣才有辦法了解有什這樣才有辦法了解有什這樣才有辦法了解有什 這樣才有辦法了解有什 麼注意義務而未履行麼注意義務而未履行;麼注意義務而未履行麼注意義務而未履行;;;另外一類案子我認為是屬於告知義務的違反另外一類案子我認為是屬於告知義務的違反另外一類案子我認為是屬於告知義務的違反,另外一類案子我認為是屬於告知義務的違反,,,告知義告知義告知義告知義 務的違反務的違反,務的違反務的違反,,,我認為並不會涉及到醫療常規的違反我認為並不會涉及到醫療常規的違反我認為並不會涉及到醫療常規的違反我認為並不會涉及到醫療常規的違反,,,,而是涉及到而是涉及到而是涉及到而是涉及到,,,,我自己認為我自己認為我自己認為 我自己認為 是說是說,是說是說,,根據醫療契約債之本旨,根據醫療契約債之本旨根據醫療契約債之本旨根據醫療契約債之本旨,,,,醫院做為契約當事人醫院做為契約當事人醫院做為契約當事人醫院做為契約當事人,,,他應該要有什麼告知,他應該要有什麼告知他應該要有什麼告知 他應該要有什麼告知 義務義務,義務義務,,我認為這就是法律上面的價值判斷,我認為這就是法律上面的價值判斷我認為這就是法律上面的價值判斷我認為這就是法律上面的價值判斷。。。。”546
受訪者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將醫療糾紛分為兩大類,首先是關於系爭案件醫 療行為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和注意義務,另外一類則是告知義務,屬於契約法上 責任歸屬之問題。
第二款 對於病歷修改的看法
在醫療糾紛中常被關注與討論的問題就是有關於病歷修改的問題,也就是醫
在醫療糾紛中常被關注與討論的問題就是有關於病歷修改的問題,也就是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