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醫療專庭民事判決 醫療專庭民事判決 醫療專庭民事判決 醫療專庭民事判決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研究設計研究設計研究設計研究設計
研究者對於法院判決之內容進行分析由三個部份組成,第一為案件的選取,
第二是案件內容的編碼,第三為編碼內容的分析536。本研究就醫療民事訴訟判決 內容分析,期許能依據這樣的方式進行。首先為案件的選取,本研究由於限於人 力與時間,以民國 94 年成立的醫療專庭所為的民事判決作為研究對象,一並檢 視醫療專庭是否達成其成立之目的,就專業醫療訴訟具有更充足的能力進行判 斷。本研究對象包含了台北、士林、板橋、台中和高雄地方法院,選取案件的時 期由 94 年 1 月 1 日迄 97 年 4 月 30 日為止,共得 84 件民事醫字號判決,其中 94 年共有 45 件(94 年 1 月 1 日到 97 年 4 月 30 日),95 年 28 件(95 年 1 月 1 日到 97 年 4 月 30 日)以及 96 年 11 件(96 年 1 月 1 日~97 年 4 月 30 日)。
再者,為案件內容的編碼,在處理判決內容的過程,本研究將判決內容分類 為當事人、判決結果、爭議行為、鑑定機關、鑑定報告結果、病歷、其他書證、
人證、判決理由537等,希望透過檢視法院判決內所出現的證據和判決結果之間的 關係,來討論訴訟中出現哪些證據,是否因為當事人蒐集事實證據的方式而有不 同,了解各項證據在法院判決心證形成的過程具有怎樣的影響力,尤其是鑑定報 告是否左右了判決的勝負等,對我國現行醫療民事判決進行整理歸納與分析。最 後是對編碼內容的分析,本研究在整理判決內容之後,希望透過簡單的初步的統 計資料,來討論判決中編碼內容所呈現出來的意義與啟示。
536 See Wright, supra note 532, at 79.
537 完整判決整理內容請參照本論文附錄 1。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醫療民事判決形式分析醫療民事判決形式分析醫療民事判決形式分析醫療民事判決形式分析
第一款 醫療民事判決的案件分佈與裁判時間
本研究就近三年五個地方法院所作成的 84 件醫療專庭民事判決進行歸納之
後得知,台北地方法院之案件量為最多,在大台北地區的案件量亦較台中高雄地 院案件量為多,這樣的現象與醫療資源分布情況有關,在大台北地區有數量最多 的醫療院所,案件量與醫療院所多寡成正相關。而一般認為台北都會區之病人因 為教育水準以及經濟條件較佳,是否會比其他都會區之病人更有自主意識,更容 易對醫療行為發生不滿意結果之後提起訴訟,本研究無法推論。其統計結果如下 表所示:
表 5-10 醫療專庭民事判決案件量
台北台北 台北台北 士林士林士林士林 板橋板橋板橋板橋 台中台中台中台中 高雄高雄 高雄高雄 案件數量案件數量案件數量案件數量
94 16 9 3 6 11 45
95 7 4 1 7 9 28
96 3 3 1 4 N/A 11
26 16 5 17 20 84
另外,可以觀察到,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量,94 年的案件有 45 件、95 年 28 件和 96 年 11 件,逐年遞減,顯示了醫療糾紛訴訟通常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審理 才能夠作成判決,與醫療糾紛專業性與案情複雜有關,又醫療糾紛鑑定機關進行 鑑定的時程緩慢,法院須待鑑定結果方能審理,皆為醫療糾紛訴訟曠日費時之因 素。
第二款 病人勝訴的比例
在 84 件判決之中,有病人勝訴僅有 8 件,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為 6 件,病 人敗訴則有 74 件,其比例如圖 5-2 所示。
這樣懸殊的勝訴比例,除了醫療行為特殊性,非因醫師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損 害之發生,病人或家屬常因治療結果未符預期而起訴,或者是因為感情的因素,
無論是否具有勝訴可能性皆一律起訴,使得病人敗訴比率明顯的高出許多。另
外,在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內部會先行討論案情,釐清醫療糾紛發生之原
因以及因應對策,也使得醫方勝訴比率高出許多。至於病人獲得勝訴判決的情
形,例如醫師之醫療行為雖有明顯過失,亦不否認其過失,但是因為關於和解賠
償金額無法達成合意,在此情況下,病人雖得到勝訴判決,惟賠償金額仍由法院
酌定之。
圖 5-2 病患方敗訴案件數量統計
勝勝 勝勝 敗敗 敗敗
一部勝訴 一部勝訴 一部勝訴 一部勝訴,,,,一部一部一部一部 敗訴
敗訴 敗訴 敗訴
本研究結果發現,目前醫療民事糾紛之趨勢為病人主張契約之附隨義務即告 知說明義務等,得到勝訴判決,像是台北地方法院 95 醫字 19 號、95 醫字 27 號 判決,乃醫師違反告知說明義務,法院就契約責任判醫師賠償病人所生之損害,
病人主張契約責任作為民事賠償之依據較其他情況更易獲得勝訴判決。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第三項 醫療民事判決內容分析 醫療民事判決內容分析 醫療民事判決內容分析 醫療民事判決內容分析
第一款 判決所採用的證據類型
本研究將 84 件民事判決中所採用的證據,分為以下種類:在機關鑑定的部 份共有 63 件採用,其中若干案件中有重覆鑑定的情形,本研究簡化研究,僅以 一件計算;病歷則有 69 件判決在理由中採用;其他書證包含了護理記錄和醫學 文獻等,則有 60 件採用;人證則有 17 件判決採用作為法院心證形成的依據。參 考下表內容:
表 5-11 醫療民事判決法院所採取證據方法之比例
證據種類 機關鑑定 病歷 其他書證 證人 案件數量 63/84 69/84 60/84 17/84
比例 75% 82% 71% 20%
機關鑑定幫助法院對於專業上事項不知,進行了解與判斷。在 84 件判決之
中,有 75%的判決採用機關鑑定作為建立注意義務標準的方式。現行主要的鑑定 機關有行政院醫審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還有各大醫學中心等。我國未有專家 證人制度,其中所涉問題與爭議可參考本論文第二章內容。惟研究者向法官進行 深度訪談得知,法院允許醫療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鑑定機關。
病歷作為醫療糾紛最重要的證據,在法院心證形成的過程中,作成判決理由 8 件
70 件
6 件
理當採用病歷作為判斷依據,惟採用病歷的比例為 82%,這或與法院在醫療糾紛 中重度依賴鑑定報告有關,由於鑑定報告的作成僅依據病歷等書證,法院有時候 會僅僅引用鑑定報告結果作為其判決之依據,而未再行考量病歷的內容,法院未 參酌其他證據僅以鑑定報告作為判決心證形成之唯一根據,人民對於法院應斟酌 全辯論意旨及調查其他證據來判斷醫療糾紛所涉事實的期待有違,因此對於囑託 鑑定的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方面,亦宜依法從嚴斟酌取捨,不宜照單全收538。
其他書證亦為醫療糾紛中重要證據,護理記錄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記錄可以作 為判斷是否具有故意過失因果關係的重要證據,醫學文獻可以建立在系爭案件中 注意義務的標準為何,提供法院知悉系爭案件用以判斷責任歸屬之醫學常規。在 判決中出現醫學文獻作為論理依據的案件非常之少,顯示出我國法院在考量醫師 的照護義務之標準,大多還是以鑑定報告為依歸,亦有可能是因為當事人之律師 沒有能力或疏於蒐集整理相關醫學文獻。惟原告及律師在建立醫療照護標準時,
醫學文獻和醫學常規的提出,亦能夠發揮很大的影響力,因為常規的建立對於醫 師是否應該負責具有決定性的關鍵。
醫療民事判決採用人證作為判決理由的情況很少,僅有 20%的案件法院有考 量證人證言的內容。這或與醫療糾紛內容有關係,例如在醫師開錯藥的情形,可 能無法找到一個證人來作證說醫師開錯藥。不過人證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上五種 證據方法之一,在多數的情形,例如手術、告知說明義務等,除了被告醫師之外,
其他在場證人能夠作為還原事實真相之證據方法。因此原告及其律師可以致力尋 求證人作為其證據方法證明損害的發生,或者利用鑑定證人作為訴訟上提供法院 專業醫學意見之證據方法,亦能夠有效地影響法院心證之形成。
本研究就 84 件民事判決進行分析歸納整理,除了探討法院心證形成過程所 採用之證據方法之外,摘錄了判決的當事人、爭議事實、判決結果、鑑定意見、
鑑定機關、病歷、其他書證、人證、判決理由以及是否上訴。其中將病歷獨立於 書證之外乃因為病歷為醫療糾紛訴訟中最重要之證據,由於篇幅龐大,將本研究 整理結果請參考本論文附錄部份。
第二款 鑑定意見與判決勝敗之關係
我國學者多有認為在醫療訴訟中法院高度按照醫學鑑定意見判定醫療過失 之有無,讓人覺得法院在醫療案件中都躲起來了539,亦有認為法院不應該照單全 收鑑定機關之意見,究竟法院是否重度依賴鑑定報告來形成心證作成判決,本研 究從判決結果勝敗和鑑定結果的關係觀察之,把訴訟勝敗分為勝訴、敗訴以及一
538 李聖隆,談醫療訴訟的司法改革,律師雜誌,第 308 期,頁 2 (2005)。
539 陳聰富,「醫療法制論文研討會」,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0 期,頁 172 (2008)
部勝訴一部敗訴,將鑑定意見分類為無過失、無過失但加註意見以及有過失,將 所選取 84 件判決分類之後,其結果如下圖所示:
圖 5-3 鑑定意見結果與訴訟勝敗之關係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無過失 1 48 1
無過失但加註意見 1 1 1
有過失 3 2 3
原告勝訴 被告勝訴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鑑定結果無過失,原告勝訴。本件為高雄地院 94 醫 9 號判決,在本判決之
中雖然鑑定結果醫師乃無過失,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將舉證責任倒 置,平衡兩造當事人之能力,認為由原告舉證則有顯失公平,被告醫師無法舉出 反證證明其系爭醫療行為未具有過失,因而判決原告勝訴,
鑑定結果無過失,被告勝訴。在此情形,法院多採信鑑定結果,判決原告敗 訴,鑑定結果無過失與被告勝訴之間的關係呈現高度正相關,就此,可謂在現代 專業型糾紛中,由於法院無法窮盡所有的知識,因此大多尊重且採用鑑定的結果 作為其論理之依據。鑑定結果有過失,原告勝訴的情形,亦可以作為推論法院高 度重視鑑定報告結果的依據。上述結果顯示,鑑定報告乃醫療糾紛訴訟中最具決 定性地位之證據方法,惟現行機關鑑定制度有不透明以及侵害當事人訴訟權之 虞,亦有討論改進之空間。
鑑定結果有過失,被告勝訴。這兩件判決分別為高雄地方法院 95 醫 6 號和
95 醫 9 號判決,之所以判決被告勝訴的原因,是由於被告與原告在庭外已有和
解的協議,因此認為原告所受的損害已被填補,僅為和解金額不能達成合意,法
院因此判決原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