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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身心障礙幼兒資源盤點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屏東縣身心障礙幼兒資源盤點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共同締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CRPD),公約宗旨係在促進、

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基本自由和平等享有,並且促進社會對身 心障礙者的尊重。此公約於 2008 年 5 月 3 日正式生效,簽訂聯署的國家已有 140 餘國,目前也被視為國家社會發展的指標。公約內容共有八項原則,說明 如下:

(1)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尊嚴和個人的自主,包括自由選擇、個人的自立。

(2)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各國應禁止任何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保證 身心障礙者能獲得平等和消除歧視。

(3)讓身心障礙者有充分的機會參與政治、公共生活、文化生活、娛樂休 閒、體育生活。

(4) 培養社會大眾接納身心障礙者,提高對於身心障者的認識,消除對 身障者的偏見,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的多樣性。

(5)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工作在機會均等,開放包容身心障礙者的 勞工市場與工作環境,讓身心障礙者能自由選擇工作機會。

(6)為使身心障礙者能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因採取適當措施使身心 障礙者在居住、學校、醫療、工作場所使用交通工具、資訊、通信以及其他設 備應有無障礙,並使用通用性及包容性設計。

(7)確認各國的身心障礙婦女與身心障礙女孩,確保她們平等的享受所有 人權和基本的自由,使得男女平等。

(8)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考量任何行動應以身心障礙兒童 最大利益為考量,且尊重身心障礙兒童獲得適齡的身心障礙輔助。

我國尚未加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目前我國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雷同的法律為《身權法》,但《身權法》在法案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部分的

周全性與完整性不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因此我國殘障聯盟認為政府應積 極參與此公約,並且使用公約內文,詳細檢閱我國相關法令,以落實國內身心 障礙者之權益保障。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我國於 2013 年新修訂《身權法》,本法案共分 為六大向度權益,分別為:保健醫療權益、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

經濟安全以及保護服務。立訂《身權法》是基於維護身心障礙的權益,保障其 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機會。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方面,也訂定《特教法》、《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 隊設置及實施辦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期間能接受適性的教育。《特教法》

第 24、32、33 條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支援服務提出具體說明。學校、機構、福 利單位、醫療院所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人 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無障礙環境以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並以團隊 合作的進行,視學生情況整和相關專業人員。

在美國 IDEA 法案將特殊教育定義為「為滿足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 求而設計的課程」。為了滿足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並非只有教育服務的就可以滿 足,因此整合專業服務對身心障礙幼兒來說顯得相當重要(張嘉紓,2003)。整 合性的專業服務,來滿足身心障礙幼兒在復健療育、教育、家庭社會等方面的 需求(張嘉紓,2003;陳英進,2007b)。任何一方面的專業服務人員無法提供 身心障礙幼兒完整的療育服務,因此需透過專業人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隊,團隊 的人員至少必須包含教育、社會福利以及醫療三項專業領域(張嘉紓,2003;

劉蔚萍,2006)

在協助身心障礙幼兒發展未來能力並改善現況的工作即為早期療育,療育 服務的提供基本上包含醫院復健服務、教育服務以及家庭服務(張嘉紓,2003;

陳英進,2007b)。復健療育服務為: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以及語言治療以及身 心障礙者牙醫特別門診;教育服務為:早療中心、通報暨轉銜中心、學前特殊 教育以及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教育福利;家庭支援資源為:福利補助、家長團體、

慈善基金會以及全國性福利團體。應視身心障礙兒童的需求給予不同的協助。

本節依據《身權法》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之分類,將屏東縣學前身心障礙 幼兒各項資源進行資料蒐集與整理,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教育資源、醫療 資源、家庭支援資源、支持服務、經濟安全與保護服務,分則說明如下。

一、 教育資源

當家中出現發展遲緩兒時,如何能找到協助孩子的資源?對於家長而言都 希望能有個主要負責的單位並且提供主動協助(陳英進,2007a)。目前各縣市 政府皆有設立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通報轉介中心職責在於統計出縣市的早 療需求,另一項職責則是提供家長協助的單位。家長能藉由通報轉介中心的社 工人員協助下得到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等資源。

《身權法》的第三章(第 27-32 條)則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內容 包括(1)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特殊教育;(2)主動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學;(3)

視其家庭情況給予教育補助;(4)參加考試應是其障礙類別給予輔助與協助;(5)

鼓勵學前機構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幼兒;(6)無障礙的學習環境以及(7)鼓勵身 心障礙者繼續升學。

屏東縣教育處負責特殊教育和學前教育為特殊及幼兒教育科(以下簡稱:

特幼科)。特幼科承辦的業務包含特殊教育以及學前幼兒教育兩大部分。相關身 心障礙幼兒的鑑定安置會議、專業團隊申請、輔具申請、轉銜教育等…皆由特 幼科的業務範圍。屏東社會處共分成六科,分別為:身障福利科、社會工作科、

社會救助科、長青科、婦幼科以及社會行政科,共同管理屏東縣的社會資源與 相關福利。

提供學前身心障礙幼兒的教育資源單位有(1)早療機構:屏北區勝利之家 早療機構(簡稱:勝利之家)、屏南區東港伊甸早期療育機構(簡稱:東港伊甸);

(2)學前特殊教育:內容有學前特教班包含屏東市唐榮國小、內埔鄉內埔國小、

東港鎮東港國小、枋寮鄉僑德國小;學前資源班有屏東市仁愛國小、新園鄉烏 龍國小;學前巡迴輔導班有屏東市仁愛國小、高樹鄉高樹國小、里港鄉里港國 小、內埔鄉崇文國小、萬丹鄉萬丹國小、潮州鎮潮州國小、東港鎮東港國小、

恆春鎮恆春國小。詳細教育資源請參閱附錄一。

二、 醫療資源

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對於早期療育來說相當重要,因此如何及早發現發展 遲緩兒或是高危險群者變成重要的工作(陳英進,2007b)。早期療育的黃金期 為六歲以前,家長若是能把握早療黃金期,不僅可以減少社會成本的支出,也 能防範二度障礙的產生。

發展評估是要確認嬰幼兒是否有發展遲緩的現象,評估的內容除了可以了 解嬰幼兒的發展是否有達同齡水準,也可當作未來療育的參考指標,評估的內 容包含:神經生理、智能、肢體動作、語言溝通與表達、認知表現、社會適應 以及家庭功能,因評估的範圍廣泛需結合多方面專業人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料

(陳英進,2007a)。

《身權法》第二章(第 21-26 條)針對身心障礙者的保健醫療權益訂定相 關條文,其中包含(1)主管機關定期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與保健服務;(2)整 合身心障礙者醫療服務;(3)擬定身心障礙者出院準備計畫;(4)設立身心障 礙者特別門診以及(5)鼓勵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提供復健療育、輔具、日間 照護居家照護。

身心障礙者由於智能、認知、肢體障礙及行為問題導致在日常生活照顧無 法妥善照顧口腔保健,以及接受牙醫診療時也較一般人困難及不便。因此中華 民國牙醫師公會針對身心障礙者成立特殊需求口腔照護委員會,培育身心障礙 者口腔保健種子牙醫師培訓課程,透過課程及認證,造福了許多身心障礙者免 於看牙的恐懼。

針對屏東縣身心障礙幼兒之醫療需求,研究者整理(1)屏東縣心理衡鑑暨 復健資源,內容包含 102 年度屏東縣聯合評估醫院屏北區為屏基醫療財團法人 屏東基督教醫院(簡稱:屏基);屏南區為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簡稱:

東港安泰醫院);各醫療院所提供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以及相關輔具 評估工作;(2)心理衡鑑暨復健資源醫療院所聯絡方式,內容包含醫院的連絡 電話及醫院地址以及(3)身心障礙者牙醫特別門診(醫院、機構),內容包含 身心障礙者醫院牙科特別門診有屏東基督教醫院、東港安泰醫院;身心障礙者

機構牙醫特別門診有勝利之家、伯大尼之家以及迦南教養院、(4)身心障礙者 牙醫特別門診(診所),共有 16 家牙醫診所可就近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更 詳盡的醫療資源內容請詳見附錄二。

三、 家庭支援資源

每個即將成為人父母者都會對即將出生的孩子有所期待,然而若家中有身 心障礙嬰幼兒,對於父母來說是不小的衝擊。每個身心障礙嬰幼兒的父母的反 應常包含不確定、驚訝、否認、爭議、罪惡感、生氣、沮喪以及接受,父母親 通常都會經歷一段情緒反應與心理的調適,且心理調適所需要的時間是需因人 而異(吳美姝,2007;蔡淑桂,2003)。身心障礙幼兒的家長通常會面臨婚姻危 機,多半的原因是因為他們需花較多時間和心力照顧身心障礙幼兒,也可能因 此忽略了家中其他成員而造成了家庭的失衡(陳英進,2007b)。

早期療育除了滿足身心障礙幼兒的個人需求外,同時也重視身心障礙家庭 的服務。由於身心障礙幼兒以及其家庭的多重需求,早期療育應該著重於系統

早期療育除了滿足身心障礙幼兒的個人需求外,同時也重視身心障礙家庭 的服務。由於身心障礙幼兒以及其家庭的多重需求,早期療育應該著重於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