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制度補償山坡地災害之可行性
4.1 山坡地住宅社區相關保險現況
4.1.1 保險的意義
保險可以說是目前應用最廣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其處理的對象 包括天然災害風險及非故意行為之人為錯誤。一般而言,處置風險的 方法有以下幾種(Al-bahar & Crandall,1990):
一、風險避免
風險避免是所有風險處置方法中,最簡單也是最消極的,其意義 即在於「迴避發生的可能性」。風險避免適用於特定風險損失頻率與 嚴重性較高時,或是應用在其他種風險管理技術之成本超過其效益 時,其缺點是雖能避免損失,但也失去獲得潛在利得的機會。
二、風險緩和
風險緩和即預防損失發生或是降低事故所致損失的嚴重性,理論 上,如能充分發揮風險緩和的功能,則可防止所有損失的發生,事實 上單獨以風險緩和的功能防止所有損失發生是不可能也不經濟的,常 與他種處置方式一併使用,例如與保險一併使用不僅可降低保費,亦 可增加風險管理之績效。
三、非保險之風險轉嫁
風險轉移即為將風險由原承擔者轉嫁予他人承擔,其轉嫁的方式 有保險與非保險(如:契約)兩種。最典型的非保險轉嫁就是以契約
條文將風險與責任轉由他人負擔。
四、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即承擔無法或是不願意轉移給他人的風險,目前逐漸成 為處理專案風險很重要的一個方向。任何決定以風險自留方式處置風 險者必須具有風險緩和的能力,對於自留風險的一般作法是以緊急預 備金(Contingency)方式處理。
五、保險轉移
保險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風險處理方法,其與非保險風險轉移最 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只轉移了財務上潛在的影響,而後者卻也將責任
(responsibility)一併加以移轉。
在進行風險處置之前,須先對損失頻率、損失幅度之大小加以評 估,通常可藉由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 Probable Loss)的估計來達 成,針對不同的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可有不同的應變策略(簡宣博 等,1992):
一、 損失頻率低且損失幅度小
此狀況的危險性低,縱有損失亦不致造成財務上之沈重負擔,若 以風險轉嫁的方式反而需要較高成本,故應參酌過去損失經驗與衡量 本身財務負擔能力,於安全限度內進行風險自留。
二、 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大
此狀況的危險性高,往往被歸為不保風險,亦難以非保險方式轉 嫁,故應採取損失防阻及損失抑減等風險緩和措施,同時建立風險準 備金,使自留的損失得到適當調節。
三、 損失頻率低且損失幅度大,或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小 前者有招致巨災損失之可能,後者可能因損失頻率上升導致累積 損失過鉅,造成財務上的衝擊,營造廠商應衡量財務承擔能力,依據 危險因素評估之結果,安排充分之保險保障。
綜上所述,保險是一種「集合眾多具有相似危險個體,藉由數理 統計之推斷及實際經驗之累積,預測各種不同事故平均損失成本,在 經濟成本效益合理情況下使少數個體因突發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所致之損失,由全體相同危險個體合理分攤的一種制度」(蕭敬止,
1996)。因此,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要處理可能發生之特定危險事 故,這些危險事故所發生的損失,便以保險作為補償。所謂危險事故 係指可能引起損失之偶然事件,此種偶然事件之存在,包括下列三種 意義:(1)事件之發生與否為不確定者;(2)事件發生於何時為不確 定者;(3)事件發生之原因與結果為不確定者。構成保險要件之不確 定性,必須在上述三種意義中,至少有一種存在(袁宗蔚,1987)。
保險同時也是一種商業行為,在費率的計算、補償的方式以及保險經 營安全等方面,受諸多技術與經濟條件的限制,因此一般保險僅針對 承受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來設計。
4.1.2 山坡地住宅社區現行相關保險制度
目前國內以住宅為對象的保險種類大致有以下幾種:工程保險、
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等,目前尚無以山坡地災害的危險為 承保範圍的險種出現,因此本研究先就國內現行住宅社區相關保險加 以介紹:
一、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泛指與工程有關之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我國保險法將 其歸類為財產保險中的其他保險,一般實務上所稱之工程保險亦侷限 在財產保險的範圍之內。工程保險屬於財產保險中新興的險種,與其 他產物保險險種相較,市場佔有率偏低。工程保險自民國 53 年引進 以來,先有營造綜合保險和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開辦,其後才陸續發 展其他險種,目前經財政部核准開辦者為營造綜合保險、安裝工程綜 合保險、鍋爐保險、機械保險、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及電子設備保險等 六種,其中,又以營造綜合保險與本研究之主題關係最為密切。
營造綜合保險自民國 53 年開辦迄今,於各類工程保險中為最悠 久也最普遍,其內容包括營造工程綜合損失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保
工程本身或營建機具設備、材料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對第三人體 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所致法定賠償責任之綜合性保險,其被保險人可 為工程定作人、營建廠商或提供融資之貸款人並視需要同為共同被保 險人,但以承保承包商負擔之風險為主要目的。除了保險契約「負面 表列」的除外事項外,各種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造成工程毀損 滅失均在營造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內,其主要承保範圍包括火災、閃 電、颱風、洪水及地震等天災以及竊盜、人為疏失等,常見的除外事 項包括戰爭與政治風險、故意或重大過失、核子危險與設計錯誤、材 料瑕疵的改正費用等等(杜辰生,1993)。
工程保險協進會目前正在研擬「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其承保範 圍包括火災爆炸、船隻車輛飛行物碰撞墜落、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風災、洪雨水、土崩、岩崩地陷、冰雪害及其他人為破壞,所導致已 完工土木工程設施之損失,對於土木工程因山坡地災害導致之災害損 失與補償,將可由此種保險方式獲得理賠。
二、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簡稱火險,乃以動產或不動產為保 險標的;對於火災或其他約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的毀損 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予以補償的一種財產保險。近 代的火災保險,其標的已不限於實體的財產(Physical Property),而 擴大至相關的從屬損失,如額外費用(租金損失)或利潤損失(營業 中斷損失)。其次,火災保險雖以「火災」兩字為名,但所承保者則 不以火災危險為限,舉凡火災危險及其相關聯者,或基於業務經營所 需者,皆多納入火災保險承保範圍內。以火災保險為主的傳統標準火 災保險稱為普通或一般火災保險(Ordinary Fire Insurance),附加於標 準保單之部分,則稱之為火災保險附加險(Extended Coverage)(鄧 清和 等,1991)。就國內現行火災保險而言,除一般火災保險承保因 火災造成之損失之外,目前已開辦的附加險包括:爆炸、地震、颱風、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恐怖主義、煙燻、水漬、竊盜等等。
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所承保者為完工使用中之處所發生之
公共責任風險(林勳發 等,1995),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由於公共 意外事故發生後,往往造成嚴重之損害,加害人因而必須負擔鉅額之 賠償責任。就理論來說,公共場所之業主應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以轉嫁其所承擔損害賠償之責任風險,事實上,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的投保比率一直偏低,近年來由於公共場所意外事故災害頻傳,為 了確保社會大眾於公共場所活動之保障,政府加強推動將原為任意性 商業保險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改為政策性的強制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以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 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 負擔。」因此住戶雖得自由使用自己之專有部份,若其使用行為有所 不當,其他住戶除了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違反共同利益為由 加以禁止之外,尚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投保公 共意外責任保險並就火災保險之差額負責補償。
由於現行火災保險對於因山崩、地滑造成之山坡地災害風險,並 無法加以涵蓋,而工程保險的主要承保範圍是土木建築設施的施工營 建階段,其保固條款不足以涵蓋住宅社區完工多年後之災害損失,雖 然工程保險協進會研擬「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之中,但由於國外再保險 市場對於保險市場區隔的考慮,造成建築工程完工後之保險無法順利 推動。強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雖然具有強制約束力,然而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十七條係針對住戶之中屬於「危險行業」者加以規定,與山坡 地住宅社區開發中的「住戶—開發商」之關係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