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內容在於針對山坡地災害防救基金之法制化進行分 析,山坡地災害防救基金之法制化可行途徑有二種,一是針對現行與 山坡地開發及建物設施管理、維護之相關基金,如台灣省山坡地開發 基金、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及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管理維 護基金等,以朝擴充基金用途,使其具備災害防救功能之方向進行;
另一可行途徑則朝設置新的基金方向努力,以下謹就基金制度之法制 化進行說明,以作為政策制定之參考。
5.1 擴充山坡地開發基金之災害防救功能
現行台灣省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設置係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所設置,其以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為主要 目的,依本研究第三章所分析,此基金目前法定主要用途係提供貸款 予相關機關、團體及個人作為山坡地公共設施整建、拓墾、水土保持、
農業生產及購置農業機械之用,且其每年所提供之資金額度亦不大,
以其現有功能尚未足以作為山坡地災後救助之主要財源籌措工具。
因此,為使此一基金具備災害防救基金之功能,在法制作業上,
建議考量修改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增列山坡地開 發基金得作為山坡地災害防救財源之法令依據;同時因應省府組織功 能精簡,配合修正「省(市)主管機關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規 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立山坡地開發與災害防救基金」,以應 山坡地災害防救之所需,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詳如表 5-1 所示。
此外,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修訂,亦應同時配合修 訂「山坡地開發與災害防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利執行。
表 5-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
表 5-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差距;因此,以八百戶公寓型住宅社區為例,假設受災比例達十分之
作格式」貳之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之第四項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基金之基金支用範圍,增列受災搶修與災後救助項目。
此外,由於本基金規模是預計完工後二年內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成本,以十公頃左右之開發案,其所提供之基金規模估算,約為 1500 萬元,以此基金規模尚需應用於公共設施之更替、管理、維修,如需 增加此一基金之受災搶修與救助功能,勢需增加基金提撥標準,建議 參酌上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起造人提列標準之修正建議,將 本基金提撥標準同樣提高為二倍。
欲使本基金擴充災害防救功能,最大之困難在於本基金之提撥係 屬開發者之承諾,並無法定之效力;且其提撥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 規定應提撥之公共基金在性質上相當類似,基金之用途亦皆屬於運用 於公共設施或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與受災搶修,對同一起造 人與開發者而言似有重複要求提撥基金之現象。
5.4 設置災害防救基金
台灣地區防災工作之推動,目前係以「災害防救方案」作為基本 之防災工作指導原則;而現行有關災害防救之法規,如消防法、水利 法、台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台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 後處理辦法、高雄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等,或為地方性法 規,或係為達成特種災害而制(訂)定,尚乏涵括所有重大災害均可 適用之完整法律。據此,行政院草擬完成「災害防救法」草案,其中 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在總預算內編列災害善後復原重建準備 經費;惟為利統籌運用財源,建議於災害防救法中增訂設置災害防救 基金之法源依據。
本研究建議於現行災害防救法中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增訂主要 內容包括為應災害預防與緊急救助所需,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災害防救基金,以統籌運用災害防救財源;並為因應災害發生之 地域性、及風險分擔與集合,爰以直轄市、縣(市)為地理區單元,
設立災害防救基金;此外,現行災害防救法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 政府應在總預算內編列災害善後復原重建準備經費,為妥善運用年度
剩餘款,爰明定剩餘款得作為災害防救基金之財源;另為因應不同地
外,另每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編列之災害善後復原重建準備經 費年度剩餘款,並可用以補充基金,此對於基金規模之成長實有相當 之助益,因為災害之發生由其不可預測之特性,今年不發生,也許明 年會發生,因此透過設置災害防救基金之方式,一方面以集合不同地 理區之方式分擔風險、另一方面累積基金規模以應災害救助所需,應 為最可行之方式。
綜上分析,基於災害防救法仍屬草案階段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及 其一旦完成立法即具有法定效力之考量,並為達風險分擔與基金規模 得以成長之目的,本研究建議應以於災害防救法中設置災害防救基金 之方式作為推動災害防救基金法制化之優先目標,以基金制度作為救 助山坡地災害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