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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管理及基金與保險制度之相關文獻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山坡地開發管理及基金與保險制度之相關文獻

2.2.1 山坡地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之建立(第三期) [林建元,1993]

林建元(1993)於「山坡地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之建立(第三期)」

研究報告中,就山坡地開發之外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研擬山坡地災害 風險負擔合理化的方式。其研究結論歸納如下:

一、 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內容由平原地擴及山坡地

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之功能即在於就土地資源之利用,提供一規範 性之架構,以促進土地合理且有效地利用,並兼顧社會公平之原則,

追求公共利益之最大。

二、 環境敏感土地並非完全沒用,而是需要有智慧的加以利用 山坡地開發災害影響的範圍不僅限於開發基地本身,下游居民的 生命財產亦有可能受到嚴重的威脅,甚至災害的發生不只在開發過程 中,可能是在開發完成之後。因此,山坡地開發的行為必須極為謹慎。

三、 山坡地土地利用政策必須兼顧經濟效率、社會公平與公共安全 好的公共政策不但要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就土地利用之管 理而言,更要兼顧公共安全,提供舒適而安全的生產與生活環境。

四、 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應同時並重

山坡地災害鑑定工作曠日廢時,而政府負起善後救濟的責任。這 種由開發者獲得利益,卻由全體納稅人負擔風險或損失的現象不但便 山坡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極不經濟,亦違背了社會公平的原則。

五、 山坡地災害之發生以地質為基因,人為因素為主要誘因

山坡地災害之發生,係以地形、成份及構造等地質因素為基因;

而以環境因素(氣候、水文、災害)、時間(風化、侵蝕)及人為活 動為誘因,其中人為活動最為重要。

六、 解決山坡地災害問題之政策手段各有特定效果

解決山坡地災害問題之政策手段包括:教育研究、資訊傳播、土 地利用規劃、挖填方規範、承擔侵權責任、保險、成立基金與以防災 努力作為補助金標準等。

七、 充分運用保險與基金取互補功能

因逆選擇、道德危險等因素使得私人保險公司提供承擔山坡地開 發災害風險的相關保險意願相對較低,同時又因保險無法涵蓋山坡地 下游地區的風險,政府以成立基金的方式似可彌補保險功能在此方面 的缺陷。

八、 保險與基金之應用範圍必須配合時空特性 1. 開發中基地內的潛在風險以工程保險負擔

2. 完工後一定期間內的基地內潛在風險以財產保險負擔為主 3. 開發中及完工後開發基地外地區的潛在風險以基金方式負擔

九、 風險負擔合理化方案之推動必須先予法制化

1.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中將工程保險、財產保險及開 發風險費分別列為雜項執照與使用執照之申請必要條件。

2. 「山坡地保有利用條例」中增列入開發風險費之概念,俾使

「台灣省山坡地開發災害救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能有一合理的法源。

3. 擬定「台灣省山坡地開發災害救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

十、 彈性運用防災保證金之手段

為了避免開發業者繳了保險費或開發風險費之後,反而疏於防災 安全措施之工程與維護管理,即所謂保險的道德危險,收取保證金的 方式亦值得考慮。即在雜項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前,收取保證金,加在 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災害,則將保證金退還。此法或將增加業者資金

負擔,但可作為前述特種基金之替代手段,彈性運用。

2.2.2 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責任保險制度—建築物使用管理階 段之相關保險事宜 [凌氤寶,1997]

凌氤寶(1997)就建築物使用管理階段之相關保險事宜,探討國 內外建築物管理階段公共安全之風險管理及保險規劃,提出適用國內 保險產業環境之保險制度,並提出結論如下:

一、 強制建築物使用管理階段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考量之重點 1. 擴張公共責任,增進對受害人之保障。

2. 針對保險之特性,增加對受害人之保障。

3. 明確歸地賠償及給付標準及方法,杜絕爭議的發生。

4. 詳細規範建築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業務監理,以建立完善 之建築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制度。

二、 對於保單之設計特色,基本特約條款之設計,相關制度之建立 與發揮損害防阻之功能四方面,分別提出具體作法。建議如下:

1. 所有公共場所應納入強制保險範圍 2. 公共安全法令應執行落實

3. 安全制度之檢查應定有加減費辦法

4.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與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之限制取消

2.2.3 改善山坡地開發管理制度之研究—應用成長管理之理念 [沈 燿在,1994]

沈燿在(1994)對於山坡地開發管理制度之改善提出以下建議:

一、 促進山坡地開發管理制度健全有效之成長。

二、 保障公眾的山坡地環境權。

三、 以自然環境保育為核心,有限度的允許開發。

四、 山坡地計畫體系反覆修正一致性之必要。

五、 山坡地土地使用計畫應納入地方綜合發展計畫之整合。

六、 重視山坡地開發與公用設備供給之同步性。

七、 開發管制技術工具應具彈性及主導發展之能力。

八、 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成為開發管制之把關者。

九、 審查組織必須具得協議權力與協議能力,強化開發許可彈性。

十、 將經濟又因納入開發者開發成本中,追求社會公平。

十一、 計畫過程:規劃與審議階段必須公開、公正與公平。

十二、 監測系統提供改善調整制度的能力。

沈耀在並認為台灣地區山坡地開發管制中,類似開發衝擊影響課 徵的規定是採自行興建,捐贈土地等方式進行,解決部分環境外部成 本之公平性問題,然其課徵的標準仍有爭議。爭議主要產生在被課徵 的額度與開發所增加的社會成本之間的對應關係是否完全關連,簡言 之,即是開發所帶來的社會成本是否完全由開發者負擔。俾利於長期 開發影響衝擊課徵,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以改善現行相關開發衝擊 課徵方式的缺失:

一、 開發衝擊課徵的繳納方式通常有捐贈基金,捐贈土地,自行興 建或改善等三種。短期內基於稅制,避免重複課稅及政治接受 程度上的缺乏共識,繳納方式仍以目前開發者自行興建改善或 繳納方式較佳。長期則應傾向於課徵標準一致的捐贈基金方 式,以符合使用者完全付費的原則。

二、 短期改善策略,應增列捐贈(自行興建獲改善)土地區位之規 定,並檢討捐贈土地數量的標準,以改善現行規定之缺失。長 期策略,對於課徵標準的計算方式應研擬出一套客觀公平的基 準分析方式,以更接近社會公平性。

三、 短期執行開發者繳納災害保證金之方式,長期應建立山坡地災 害保險制度,以保障居民的安全。

四、 健全山坡地開發之技師參與簽證責任制度,保留責任追訴權,

以提高開發施工品質。

2.2.4 林肯大郡社區災後檢視整體地盤及鑑定,建築物安全性及災變 發生原因調查工作 [台北縣政府,1998]

台北縣政府(1998)委託台北市大地工程師技師公會,台灣省結 構技師工會,台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與台灣省水木保持技師公會

「林肯大郡社區災後檢視整體地盤及鑑定,建築物安全性及災變發生 原因調查工作」中對於山坡地開發行為做出下列建議:

一、 坡地社區之開發,首重安全性考量 1. 避免崩滑沈陷之地質地形。

2. 避免不合理的削挖填土。

3. 妥適做好截水,排水設施,地下水導引及擋土設施。

二、 林肯大郡不合理之開發整地及未做好安全措施,已既成事實,

有必要加強災候之補救,以避免二次災害。

三、 今後已有規範可資依循

1. 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規公布施行

2. 可改善坡地社區開發延生的諸多問題。

3. 有順應自然環境之規劃設計工作指標,不再迷信人定勝天之 工法。

由該災後檢視整體地盤、鑑定建築物安全性及災變發生原因調查 工作,台北縣政府建議:

一、 應加強圍籬設施及設立警告標示。

二、 颱風季節來臨,應確實實行雨季前防災措施。

三、 災變區若採削坡方式,其削坡應與大環境相容,並避免雨季施 工,以免造成災害。

四、 整體檢討排水系統之通水斷面與聯絡銜接,消能沈沙,並增設 地表逕流枝節排水與地下水導引宣洩。

五、 房舍區塊之人行道增設排水溝,以免滋生青苔危及行人。

六、 社區車道增設橫截水溝,以免雨水漫流,發生危險及破壞路面。

七、 評估五十年頻率洪峰流量下之安全性,必設法改善。

2.2.5 危機狀態下的災變管理體系—美國經驗及其對我國的挑戰 [丘昌泰,1994]

丘昌泰(1994)認為緊急災變管理是指對大自然與人為災害的管 理程序及方法,這是一種危機情境下的管理,因此,管理者對於災變 資訊與狀況的掌握,應變的技巧與能力,事後的重建與救濟,都要比 沒有危機的承平狀態下的管理者之需求更為重要。而政府在這些事件 的應便過程中,顯示了下列缺點:

一、 應便能力不足,欠缺危機處理訓練 二、 事變中的疏解災變措施付之闕如

三、 災變發生後的復健多數適應及性的臨時措施 四、 災變發生後的責任問題不明

其提出建議機制如下:

一、 政府層級上緊急災變管理體系的核心為中央政府的任務性組,

定名為「緊急災變管理小組」,此一體系包括省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與公益性團體。

二、 中央政府應成立「災變資訊管理中心」負責收發,傳送與發佈

二、 中央政府應成立「災變資訊管理中心」負責收發,傳送與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