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制度救助山坡地災害之可行性
3.2 現行相關基金分析
以下僅就台灣省山坡地開發基金、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及非都市 土地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等,就其設置依據、資金來源 及提撥比例、用途等分述如次。
3.2.1 台灣省山坡地開發基金
本基金係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所主管,目前每年約編 列二千萬元,為留本基金,僅得以運用其孳息,此一基金設置之依據、
資金來源、用途及適用對象等分述如次:
一、 依據:本基金之設置係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八條之 規定辦理。
二、 基金之來源:
1. 政府指撥之專款。
2. 國、省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3. 國、省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縣(市)政府代為管理部分 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稅捐後之 餘款。
4. 本基金貲息。
5. 其他收入。
三、 基金之運用:本基金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以貸款方 式循環運用,作為山坡地之拓墾、水土保持、農業生產、公共 設施及購置農業機械之用,其孳息得供水土保持局辦理山坡地 水土保持。
四、 基金之貸款對象:
1. 公共設施貸款: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經縣(市)
政府及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設施興建委員會。
2. 拓墾、水土保持、農業生產貸款: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及完整 經營計畫與經營能力之農戶、農民團體或法人。
3. 農業機械貸款:實際從事拓墾、水土保持或農業生產工作之 農戶、農民團體或法人。
由以上本基金之每年預算額度及資金來源、用途分析,本基金目 前法定主要用途係提供貸款予相關機關、團體及個人作為山坡地公共 設施整建、拓墾、水土保持、農業生產及購置農業機械之用,且其每 年所提供之資金額度亦不大,以其現有功能尚未足以作為山坡地災後 補償與重建之主要財源籌措工具。
3.2.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置之公共基金
一、 依據:本基金之設置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 辦理。
二、 基金之來源:
1.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 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3. 本基金之孳息。
4. 其他收入。
三、 起造人依工程造價提列公共基金比例標準:
1.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2. 逾新台幣一千萬元至新台幣一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3. 逾新台幣一億元至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億元部分 為千分之五。
4. 逾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四、 基金之用途:
1. 運用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 護費用。
2.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運用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 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之費用。
由以上本基金之起造人提列比例標準,以二十五億元工程造價
(約八百戶公寓型住宅)分析,所提列之基金規模試算如下:
1,000 萬元 × 千分之二十 = 20 萬元 9,000 萬元 × 千分之十五 = 135 萬元 90,000 萬元 × 千分之五 = 450 萬元 150,000 萬元 × 千分之三 = 450 萬元
合計 1055 萬元
此部分 1055 萬元之基金,其用途僅只於作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 及約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等費用,並無具備作為災後補償 與重建財源籌措工具之功能。
3.2.3 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
一、 依據: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二、 基金之主要來源與提撥標準:由申請開發者依開發許可之樓地 板面積隨量提撥二年之社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其中住宅 及非營利用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提撥標準為每平方公尺 300 元,營利用樓地板面積提撥標準為每平方公尺 450 元。
三、 公共設施範圍:
1. 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水、雨水下水道。
2. 道路。
3. 公共停車場。
4. 里鄰公園、兒童遊戲場、非營利之公共集會、運動及遊憩場 所。
5. 社區指標、街俱、公共景觀及植栽。
6. 路燈。
7. 公用水塔、水池及輸水管線。
8. 社區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之工具及設施。
9. 其他維生必要之公用水電、電信設備。
四、 基金支用範圍:本基金之支用範圍以前述之公共設施及所需人 事費用為限,其使用方式以原設施之更替、管理、維修為原則;
其中污水處理場設計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年,並據以 預留二年之折舊。
五、 開發人提撥基金之程序及切結保證:申請開發者於申請開發同 意暨開發許可前,應檢附所需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內含公 共設施營運管理基金提撥及支用計畫)送審,於獲得審議委員 會同意後,即檢具同意提撥切結書,保證於社區開發完成後社 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時,一次提撥全數切結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金額予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履行一切承諾與附帶規定,並將公 共設施管理維護金額提撥及支用範圍,明訂於買賣雙方房地買 賣契約書之中。
由以上本基金之提撥標準、支用範圍分析,本基金之主要功能在 於作為非都市住宅社區公共設施部分更替、管理、維修之財源,且本
基金規模是預計完工後二年內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成本,以十公頃左 右之開發案,其所提供之基金規模估算,約為 1500 萬元,其在災後 重建與補償之救助上所能扮演之角色相當有限,以其基金之規模亦僅 足支應緊急救災之所需。此外,本基金之提撥係屬開發者之承諾,其 提撥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應提撥之公共基金在性質上相當類 似,基金之用途亦皆屬於運用於公共設施或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與 維護,對同一起造人與開發者而言似有重複要求提撥基金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