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巴赫清唱劇
第一節 巴洛克清唱劇
壹、 巴洛克時期(Baroque Era)
巴洛克時期是西方藝術史上的一個時代,大致為 17 世紀。其最早的成形,在義大 利為 16 世紀後期,而在某些地區,如德國和南美殖民地,則直到 18 世紀才在某些領域 達到極盛。
關於 Baroque 一詞的起源,公認的看法是源出葡萄牙語 barroco(西班牙語 barrueco)
一詞,意為「不合常規」,特指各種外形有瑕疵的珍珠。法語形容詞 baroque 源自伊比利 亞語派(Iberian language)28,後從法語原封不動地移入英語。17 世紀末葉以前最初用 於藝術批評,泛指各種不合常規的,稀奇古怪的,因而也是離經叛道的事物。到 18 世 紀用作貶義,一般是指違反自然規律和古典藝術標準的做法。在 19 世紀中葉之前,依
28 伊比利亞語派出自於伊比利半島(Iberian Peninsula),位於歐洲西南部半島,屬於西班牙 和葡萄牙二國。伊比利亞語派是伊比利半島西部已消亡的一種印歐語言,用伊比利亞文字書寫,
主要藉由少量錢幣銘文及石刻銘文而為人所知。現在學者們都認為它是塞爾特語(Celtic languages)的一種古代方言。
然用作貶義而非藝術風格名稱,直到沃爾夫林(Heinrich Wolfflin, 1864-1945)29發表《文 藝復興與巴洛克》(Renaissance und Barock, 1888)一書,對巴洛克風格這個問題才作了 系統的表述。30
(Louis XI, 1638-1715)創建工場,專為王宮和公共建築製造豪華的家具和裝飾品,進 一步發展了特有的裝飾藝術風格,並影響到鄰國,各地的王宮貴族爭相仿效。例如:家 藝復興時期和巴洛克時期的著作以及有關杜勒(Albrecht Dürer, 1471-1528))的著作中,如在《文 藝復興與巴洛克》(1888)、《阿爾布雷希特‧杜勒的藝術》(Die Kunst Albrecht Durers, 1905)等書 中,他使用了這一方法。他的主要著作《藝術史原理》(1915)在藝術評論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
此書將他的思想綜合成一個完整的美學體系。曾在巴塞爾(1893-1901)、柏林(1901-1912)、慕尼 黑(1912-1924)和蘇黎世(1924-1934)等地的大學擔任教授。長期的教學工作使他的思想得到廣泛 傳播。
30 大英百科全書線上繁體中文版(Britannica Online Traditional Chinese Edition),”Baroque period,” http://0-daying.wordpedia.com.opac.lib.ntnu.edu.tw/; accessed 9 November 2010.
發人類出無比的創意,藝術的品質也大幅提昇。而到巴洛克時期,義大利的音樂創作開 始散播到整個歐洲,大大的影響了十七世紀前半期的音樂樂種。十七世紀中後期,由於 義大利的音樂家把重心放在歌劇的創作上,因此其他樂種創作,包含舞曲組曲(Dance Suite)、奏鳴曲(Sonata)、協奏曲(Concerto)等,由德國作曲家開始主導,如:泰勒 曼(Georg Philipp Telemann, 1681-1767)、韓德爾(Georg Friedrich Händel, 1685-1759)
與巴赫,但這些德國音樂家的作品依然可以看出有受到義大利風格的影響。
儘管宗教音樂仍然是音樂創作主軸,但貴族社交圈對音樂的需求慢慢增加,使得音 樂家創作態度漸漸有所轉移!十七世紀上流社會為了社交需要,開始注重音樂的實用性 與功能性。財力驚人的貴族擁有專屬的樂團,對於作曲家與演奏人才有大量的需求,宮 廷樂師創作要能炫耀權貴財富,樂曲的旋律也要高雅動人抑或氣宇軒昂,使氣氛愉悅來 娛樂賓客,並搭配上華美富麗的建築裝潢,才能顯現出貴族的奢華尊貴!因此,巴洛克 時期音樂家謀生的職務除了教會之外,還多了貴族宮廷可以選擇。例如:巴赫都曾經任 職於教會與宮廷貴族。
在巴洛克時期,自文藝復興時期承接下來的風格,依舊繼續使用於聖樂創作上;而 新式風格則逐漸用於非宗教音樂。由於音樂語彙的擴大,聖樂與非宗教音樂之間、聲樂 風格與器樂風格之間以及不同民族之間的差異日益明顯。因此,音樂領域中的巴洛克時 期,如同其他藝術領域一樣,也體現了各種多樣化風格的曲式。為貴族沙龍而寫的小規 模樂器奏鳴曲(Sonata)、聲樂室內樂(Cantana),精緻並顧及室內場合;為襯托戶外大 型慶典活動的熱鬧場面,而產生的大協奏曲(concerto grosso);以義大利威尼斯為中心 興起的歌劇(Opera),藉著音樂融合戲劇來抒發情感,成為當時最流行的娛樂饗宴,並 影響後來十八世紀喜歌劇(Opera Buffa)。另一方面,在聖樂的發展上,管風琴聖詠前 奏曲、變奏曲(Variation)、觸技曲(Toccata),還有以人聲為主的彌撒(Mass)、神劇
(Oratorio)、受難曲(Passion)與清唱劇(Cantata)…等,都因歷史上宗教的變革,聖 樂亦開始有了不同的面貌。
貳、 巴洛克時期音樂特徵
在音樂史上許多音樂理論的確立、器樂音樂的創作與產生歌劇都是發生在巴洛克時 代。因此,巴洛克在音樂史上的重要性,就如同從古代走到現代的橋樑。要瞭解巴洛克 音樂之前,必須要知曉確立此時期風格的一些特徵,包括有別於文藝復興時期音樂的「新 風格」、獨特的演奏法、記譜法。以下將段落分為六個部分來探討:新舊風格與單旋律 樂曲(Monody)、持續低音(Basso Continuo)、競奏風格(The Concertato Medium)、即 興演奏(improvisation)、情感美學觀(The affections)、和聲節奏與調性的產生(Harmony、
Rhythm and Major-Minor Tonalities)。 一、 新舊風格與單旋律樂曲
1605 年,義大利作曲家蒙特威爾第(Claudio Monteverdi, 1567-1643)提出「兩種風 格」(Two Practice)的理論,將當時兩種對立的音樂風格分類為「第一常規」(prima pratica)
與「第二常規」(seconda pratica),他認為不論哪種風格都無所謂的好壞之分,都是音樂 的表現,解決了文藝復興時期對位式多聲部複音音樂與新風格單旋律樂曲的對立紛爭。
第一常規又稱為「古風格」(stile antico)、「嚴謹風格」(stylus gravis);第二常規又稱為
「新風格」(stile moderno)、「華麗風格」(stylus luxurians),兩種風格是相對比較的表現。
其中新風格指的就是獨唱聲部加上簡單伴奏和弦的手法,稱為「單旋律樂曲」(Monody)。 新風格的手法打破古老的規則,可以依照歌詞詞意變化和聲、製造不和諧音響。此後,
巴洛克時期的作曲家均需以兩種不同風格創作,第一常規風格用來創作教會音樂;第二 常規則被使用於世俗音樂創作。
二、 持續低音
有別於文藝復興時期以幾個獨立聲部構成的複音音樂,巴洛克時期的典型織體
(texture)是由厚實的低音聲部與華麗的高音聲部兩個聲線,伴以不顯著的和聲連結在 一起。低音聲部通常以兩個樂器一起演奏,一個樂器用來彈奏和弦,如:大鍵琴、魯特 琴(Lute);另一個低音樂器則是用來延續音符時值,如:古大提琴(viola da gamba)、
低音管(Bassoon)。持續低音的記譜法相當特別,作曲家通常只寫出高音旋律與低音兩 行譜,低音部分只有一顆音符的單聲部,再由演奏者即興演奏出和絃。若所寫出的低音 音符不是和絃的根音,便會在線譜的下方加上數字或升降記號,這樣的手法稱為數字低 音(Figured Bass)。
三、 協奏風格
「協奏」為巴洛克時期另一個創作特色。義大利文”Concertato”的字意為「協調一致」, 原先是指獨唱聲部與合唱團之間的聲響對比效果。後來,樂器聲部開始有了自己的旋律,
不再只是重複聲樂聲部,因此聲樂聲部與器樂聲部地位漸漸平衡。延伸到器樂作品中,
作曲家將性質相近的樂器分成同一類,如:弦樂、銅管、木管。不同的組別時而齊奏、
時而獨立,有時某一組樂器主奏時,由其他組樂器點綴;有時不同組別前後交互演奏同 一主題。以競奏風格所寫作的樂曲約略可分為三大類:
1. 牧歌加上器樂(Concertato Madrigal):器樂與聲樂一起出現於樂曲中,各有旋 律卻地位平等的作品。
2. 宗教聲樂曲加上器樂(Sacred Concerto):有器樂伴奏的宗教聲樂曲,也別於文 藝復興時期純聲樂無伴奏的形式。
3. 器樂協奏曲(Instrumental concerto):不同樂器群相互協同演奏的器樂作品。
有時包括一個或多個獨奏者和一個樂器群各自演奏一個聲部。
四、 即興演奏
巴洛克時期是一個即興演奏聲樂的時代。作曲家會將作品預留即興發揮的空間給予 演奏者,而受過訓練的演奏家在演出作品的過程中,會在樂曲中加入裝飾音(Ornaments)、
華彩樂段(Embellished melody)、變奏(Variation)…等技巧,即興出數字低音中所代 表的和絃。尤其在慢版的樂章中,更需要傑出的演奏者表現華麗的裝飾音豐富樂曲的內 容。另外,巴洛克演奏者可自行修改樂譜的空間很大,甚至可以刪除樂章或以其他樂曲 取代!對他們來說,樂譜只是一個簡單的架構,而作品的成功與否往往取決於演出者的 創意即興能力、音樂品味與風格,因此不同演奏者能呈現樂曲另一種風貌。
五、 情感美學觀
這個時期的音樂,延續 16 世紀晚期牧歌(Madrigal)的一些特點,竭盡全力地找尋 音樂手段來表達感情或精神狀態。這一時期的聲樂或器樂常力求栩栩如生、熾熱強烈地 表達各種思想感情。作曲家以音樂表現或激起情感,如:憤怒、激動、英雄主義、崇高 的冥想、驚奇或神秘的昇華,並用強烈的對比來強化這些音樂效果。但這時期的音樂多 半不是用來表達的個人感情,而是代表某一些情緒,且為了交流這些感情,逐漸出現的 一套手法。
由於受到人文主義的影響,16 世紀的音樂與語言上的修辭學關係日趨緊密。1601 年德國音樂理論家姚阿幸˙布麥斯特(Joachim Burmeister, 1564-1629)將當時一些較特 殊的作曲手法或音型配上修辭學中的語彙,有系統地整理出音樂修辭學著作《音樂的即 興創作》(Musica autoschediastike, 1601)和《音樂詩意》(Musica poetica, 1606)。從布 麥斯特的著作中,音型被賦予代表性意義,延伸出音型理論(Musikalische Figurenlehre)
的名詞出來,同時也開創了往後德國近兩百年的音樂修辭學傳統。
六、 和聲、節奏與調性的產生
相較於文藝復興節奏規則流暢,巴洛克在音樂節奏上呈現極規律或極自由兩種應用 方式,一方面有正規節拍小節線的節奏,另一方面是宣敘調或觸技曲(Toccata)中所用 的不分節拍的自由節奏。舞曲中規則的節奏為早期器樂曲的特點,直到 17 世紀大多數
相較於文藝復興節奏規則流暢,巴洛克在音樂節奏上呈現極規律或極自由兩種應用 方式,一方面有正規節拍小節線的節奏,另一方面是宣敘調或觸技曲(Toccata)中所用 的不分節拍的自由節奏。舞曲中規則的節奏為早期器樂曲的特點,直到 17 世紀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