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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師資培育沿革

我國教育制度最早始於清光緒 23 年(1897 年),而可追溯到師範教育 實施的法令依據於清光緒 29 年(1904 年)所頒布的「奏定初級師範學堂章 程」和「奏定優級師範學堂章程」。而師範教育成功與否會直接影響到我 國師資的素質,也代表我國教育的興衰,於是政府於 1932 年頒布《師範 學校法》,隔年訂定師範學院規程,1934 年公布「師範學校課程標準」

而後師範專科學校於 1960 年代紛紛改制與設立,其中卻缺少法源依據,

過去的師範學校法相關法規也不符當時社會需求,因此教育部於 1976 年 年末規劃組成「師範教育法研訂小組」,經過兩年擬定草案,最後於 1979 年通過立法院三讀,總統於同年 11 月 21 日公布施行。《師範教育法》施 行十餘年後,隨著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以及時代潮流的轉變,原有的相 關法規與規定亦不能適應現代社會實際需求,則教育部即開始進行研議 修正,於 1995 年 1 月 30 日三讀通過,將《師範教育法》修正為《師資培 育法》,整個師資培育的結構也從計畫性培育改變為多元開放性培育(吳 清山,2010)。隨著民主開放風氣盛行,教育部將《師範教育法》修正為

《師資培育法》,則《師資培育法》一直施行至今,其中順應社會變遷修 正法規產生重大改變,改變比較如表 2-1-1。

表 2-1-1

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相異比較表

項目 民國 83 年制訂的

《師資培育法》

民國 91 年制訂的

《師資培育法》

實習階段 畢業後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業

完成前

實習時間 一學年(一年) 一學期(半年) 實習身分 實習老師 實習之師培生

實習津貼 由教育部編列每月八千元 無,並須依各校規定繳交 學分費

教師資格取得方式 實習成績複檢及格 檢定考試及格 資料來源: 2011 師資培育統計年報(教育部,2012f)。

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法」(教育部,2004)第一、二條規定:「為培 育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 能,特制定本法。」、「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之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 加強民主、法治之涵泳與生活、品德之陶冶。」由此可以大約瞭解師資培 育的主要目的是育藉由更多元的過程來產出更具備專業與更為優質的學 校教師,同時也希望經由多管道的培育師資以充裕的教師來源,使學校 的教師供給充裕。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 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而在現今社會變遷、科技進 步與教育政策的推動,教育學程的課程結構與內涵調整成為師資培育中 重要的一環(孫志麟,2002)。

的過程,與教育現場的緊密結合、符合實際需要以及洞察高深學術理 論,有助於教育品質的提升。由上述學者看法,本研究認為師資培育不 僅是培養專業能力,更要培養人格教育、教育要與實務結合,除此之 外,更重要的是要訓練出能把一切教育給學生的能力。

歐盟在 2007 年提出計畫改善師資培育品質,各國皆認為教師的教學 品質直接反應於學生的成就層次與學習經驗上(European Commission, 2010)。而師資培育是有多種層次的,不單僅是在於學生的成就層次上 面,教師可能奉獻一生在教學以及研究如何教學相長,教師不只是教 書,還要讓自己成為一個去有影響力的角色(European

Commission,2013) ,學者 Helen Bound 於 2011 年發表文章中提到師資培 育是一個滿漫長的過程,而規劃教師專業發展也必須要有高度的內涵,

而教師的活動狀態也受到政治、經濟與社會的影響,因此我國目前的師 資培育不會過度偏向教育而與產業脫節,使得我國師資培育生素質更多 元。師資培育生是將教育理念轉換為現場經驗的執行者(Weshah,2013),

因此師資培育也需要提供教師更多反思的過程,反思的過程可以給師資 培育一些建議與指導,而這部分也是師資培育極重要的一環(Fatima Pereira,2013)。我國中等教育師資培育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職前課程學 習、教育實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職後研習進修等;職前課程學習又 分為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兩種,其中專業課程為教育方面課程,主要習 修在教學過程的教育概論、教材教法、教育心理學、教育測驗與評量等 教育理論型課程,在這部份師培生應習修至少 26 學分,以增加其教育概 念與素養;專門課程部分則是教學專業之處,師培生依照自己的專長習 修各師培大學所開設之師資培育專門課程,目前中等教育師資培育規定 專門課程應至少習修 30 學分,其中又包括群必修 10 學分與各師資培育大 學依照學校發展與特色自訂課程至少 20 學分。

師培生應習修上述 26 學分專業課程與 30 學分專門課程,並且取得該

大學學士學位畢業證書,才得以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實習分發單位依各 師資培育大學規定有所不同,各師資培育大學所簽訂合作之中等學校也 有所不同,師培生習修完職前課程且取得該校學士學位後,依各師資培 育大學規定至指定中等學校實習一學期,實習過程必須同時參與班級導 師、教學教師與行政工作之實習,在實習過程師培生為實習學生、中等 學校端之指導老師為實習教師而師資培育大學端之指導教授為實習指導 老師,這三方面人員在師培生實習期間密切配合以求師培生實習過程能 獲得最精實且完善的學習,在實習結束後中等學校與師資培育大學雙方 教師依照師培生實習期間表現給予評量,已表示該生是否具備成為教師 資格,教育實習是師資培育重要的過程,更是教師社會化的主要階段(歐 用生,1999)。教育實習通過後,師培生可於每年約三月初時參加教育部 舉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考試後即可成為合格教師,並且取得教師 證書。中等教育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內容為: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

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教育原理與制度(「教育原理」含教 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本教育階段相關制 度、法令與政策)、青少年發展與輔導(「青少年發展」含生理、 認知、

社會、道德、人格、情緒;「青少年輔導」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輔導 倫理、團體輔導、學習輔導、行為輔導、生涯輔導、青少年適應問題診 斷與個案研究、心理與教育測驗)、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含中等學校課 程發展與設計、教學原理與設計、班級經營、教學評量等。)(教育部,

2012a),欲取得中等教育教師證書,必先精熟以上科目並且通過考試。

合招考等三種,準教師們依照自身意願選擇是否參加招考,招考內容依 各招考方式不同,獨立招考考試內容大部分為筆試、試教、實作與口 試,其中筆試又分為專業科目與教育科目或是僅考專業科目,聯合招考 則是缺少口試這一項目以避免人為操作所產生的不公平。

考取正式教師ㄧ職後,便開始從事傳道解惑的工作,任教期間教師 無重大過失,則得以續聘,因此一旦考上正式教師,任職過程無重大過 失,則可以以這份工作為終身的志業,一直做到退休為止。而任職過程 可以參加教學相關研習,除了教育部規定每學期每位教師應有環境教育 研習四小時之外,各種研習皆為自由參加,教師可以依照自己的興趣或 是專長,選修各式各樣研習課程以增強自己的教學能力。

教育部於 2012 年出版的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白皮書中提到,教師應具 備的核心內涵為教育愛、專業力與執行力,以及富有敬業心、教師專業 知能與實際教育成效等,才能因應新時代的教育環境與社會對於教師的 關注,而其中教師圖像及核心內涵表詳細如下表 2-1-2:

表 2-1-2

教師圖像及其核心內涵表

教師圖像 核心內涵

教育愛 洞察 關懷 熱情

專業力 國際觀 批判思考 問題解決

執行力 創新 合作 實踐智慧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白皮書-發揚師道、百年樹人(教育部,

2012b)。

而職校設計群科課程綱要中提到中等教育教師應培養學生具備一般 能力如下(教育部,2009):

一、生活適應及未來學習之基礎能力 1、具備解決問題及調適情緒之能力。

2、啟迪尊重生命之意識。

3、奠定生涯發展之基本能力。

4、養成終身學習之態度。

二、人文素養及職業道德 1、陶冶人文基本素養。

2、養成尊重差異之態度。

3、培養同儕學習之能力。

4、涵養敬業樂群之精神。

三、公民資質及社會服務之基本能力 1、深植積極進取之觀念。

2、培養自我表達及人際關係處理之技巧。

3、陶冶民主法治之素養。

4、養成樂於服務社會之態度。

5、增進國際瞭解之能力。

中等教育教師需要培養學生以上能力,其本身必定先具備以上能力 才有足夠的說服力與親身體驗學生在接受培養的過程會發生的各種歷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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