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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

第三章 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設置修訂方向

第一節 「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

本設置參考手冊主要針對各類公共場所及燃氣設備使用場所進行說明,即為 建築技術規則 A 類(公共集會類)、B 類(商業類)、D 類(休閒、文教類)、E 類(宗教、殯葬類)、F-1 類(醫療照護)、F-2 類(社會福利)、G 類(辦公、服 務類)、H 類(住宿類)。防火門設置主要以人員於各類場所使用及進出情形進行 規劃,主要原則為人員經常通行之處建議設置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其餘未經常通 行之處建議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一、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出入口:

(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組(集會表演)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 側走廊之出入口設置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因集會表演場之出入口需在短 時間內通過大量人潮,因此設置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 類(商業類)、D-1 組(健身休閒)、D-2 組(文教 設施)者,其通達走廊之出入口設置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因上述類組空 間出入口為人員需經常通行之處。

(三)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F-1 類(醫療照護)、F-2 類(社會福利)者,其通達 走廊之出入口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因各居室空間皆為病房或具特殊 用途之空間,如:開刀房、加護病房等,因此,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1 條)

二、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走廊間之出入口: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公共集會類)、B 類(商業類)、D 類(休閒、

文教類)、E 類(宗教、殯葬類)、F-1 類(醫療照護)、F-2 類(社會福利)、

G 類(辦公、服務類)及 H 類(住宿類),其走廊間之出入口皆設置為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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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防火門,因走廊為人員通行至各空間之通道,而為利於人員通行,並 防止防火門經常性的開關所造成之耗損,因此將防火門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 火門。

三、安全梯、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相關出入口:

(一) 安全梯之出入口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且不得設置門檻,因安全 梯為安全區劃之最後一階段,因此,最後安全區劃處設置為常時關閉式 防火門。

(二) 戶外安全梯之出入口

進入戶外安全梯之出入口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且不得設置門檻,其 原因同安全梯之設置。

(三) 特別安全梯之出入口

1. 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如圖 3-1);,另有通風、採光需求之 B 類(商業類)、G 類(辦公、服 務類)及 H 類(住宿類)場所,則設置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若安 全梯之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共用,則應(如圖 3-2),因人 員需經常搭乘昇降機上下樓,而需經常通過室內至排煙室之防火門,

因此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2. 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其原 因同安全梯之設置。

圖 3-1 特別安全梯出入口防火門設置情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 3-2 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出入口防火門設置情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

四、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出入口:

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出入口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而與特別安全梯 共用排煙室時,亦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因緊急昇降機日常亦供民眾使 用,使得民眾將經常進出機間,因此,防火門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

五、地下建築中央管理室出入口:

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出入口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因中央管理室屬 特定人士使用空間,且進出人員較少,因此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2 條)

六、地下建築物及建築物地下層相關出入口: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之出入口、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 及超過一層地下建築物之樓梯、升降梯道之出入口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且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之自動關閉裝置,因我國建築技術規則第 181 條已規定地下緩衝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之出入口應為常時開放 式防火門,並利用煙感應器連動系統自動關閉防火門,而美國及中國皆規定 地下空間之防火門需設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日本及美國亦規定常時開放式 之防火門需與煙感應器系統連動,使防火門可自動關閉,因此,將地下空間 之防火門皆設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並裝設煙感應器連動系統。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9 條、第 201 條、第 2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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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之走廊出入口: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之走廊出入口設置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但 若有通風、採光需求之 B 類(商業類)、G 類(辦公、服務類)及 H 類(住 宿類)場所,則設置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

八、高層建築物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出入口:

高層建築物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出入口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因高 層建築物中多數人員上下樓層皆使用昇降機,而人員將經常經過走廊與機間 之防火門,因此此處防火門設置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2 條)

九、餐廳廚房相關出入口: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3 類(餐飲場所)之廚房防火門設置為常時關閉式 防火門,高層建築物中 B-3 類(餐飲場所)之餐廳廚房防火門亦設置為常時 關閉式防火門,而高層建築物中 H-2 類(住宅)之廚房防火門設置為常時開 放式防火門,且可設置橫拉式防火門,但橫拉式防火門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有關橫拉式防火門之解 釋函:內政部營建署 96.04.20.營署建管字第 0960014698 號函、內政部 97.7.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5232 號函)。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第 243 條)

十、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出入口:

高層建築物設置之防災中心出入口設置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因防災中 心屬特定人士使用空間,該空間不宜非管理人員進出,且進出人員較少,因 此防火門設置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建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

十一、 防火門文字標示辦法:

目前我國民眾對於防火門應在何處為常時關閉或常時開放仍無明確的 概念,使常時關閉式或常時開放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在應關閉或開啟的狀態,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3 款僅說明門扇或門樘應 標示常時關閉防火門等文字,但並未說明標示大小、型式及位置,另內政部

營建署解釋函(內政部營建署 96.05.28.營署建管字第 0960026507 號函)說 明無限制標示應單面標示或雙面標示,使民眾無法有效辨識防火門型態,若 能建立防火門標示之辦法將可提供民眾辨識防火門型態,民眾亦可將防火門 關閉或開啟在正確的狀態。

本研究蒐集英國「建築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s)、英國圖形符號標 示法(BS 5499-1:2002 Graphical symbols and signs. Safety signs, including fire safety signs. Specification for geometric shapes, colours and layout.、BS

5499-5:2002 Graphical symbols and signs. Safety signs, including fire safety signs. Signs with specific safety meanings.),其中英國「建築規則」說明防火 門應在門扇兩側皆標示相關文字,而英國圖形符號標示法(BS 5499-1:2002、

BS 5499-5:2002)說明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等文字之標示 法,圖 3-3(1)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標示、圖 3-3(2)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 標示,其圖形為圓形、底部顏色為藍色、文字顏色為白色、圖案直徑為 6 公分,張貼於門扇上(如圖 3-4 虛線標示處)。

(1) (2)

圖 3-3 英國防火門之標示

((1)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標示,(2)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標示)

(資料來源:BS 5499-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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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4 防火門標示之張貼位置(虛線圈選處)

本研究團隊研擬適用於我國之標示法,圖 3-5(1)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標示、

圖 3-5(2)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標示,標示尺寸及顏色依據我國 CNS 10208 避難 方向指標,其尺寸為長邊 36 公分以上、短邊 12 公分以上,標示底部顏色為綠色、

文字為白色,並建議將文字標示於防火門兩側之中央位置,使民眾易於辨識防火 門型態。

(1)

(2)

圖 3-5 防火門之標示方法

((1)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標示,(2)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標示)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