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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防火門於建築區劃功能及相關法規

第二章 國內外防火門設置規範

第一節 我國防火門於建築區劃功能及相關法規

第一節 我國防火門於建築區劃功能及相關法規

防火安全區劃(Fire safety compartment)為劃定一區間阻止火災擴大至另一 區間,即為防止火災延燒擴大之設計方法。防火安全區劃詳細目的與功能如表 2-1 所示。

表 2-1 防火安全區劃之目的及功能要求

目 的 1. 限制火災危害範圍。

2. 隔離火災有害因子,提供人員避難行動之安全空間。

功能要求

1. 從火災發生起在避難通道(走廊、樓梯、排煙室)不得有煙、

熱氣、火焰、輻射熱等火災危害,直到室內人員完成避難為止。

2. 火災持續燃燒時間內,限制向鄰近空間及上、下樓層擴大延燒。

(1) 防止牆壁、樓板的破壞貫穿及熱傳導引起的燃燒。

(2) 防止開口部(門、窗)噴出火焰、熱氣及輻射熱引起的燃 燒。

(3) 防止火焰、煙氣自貫穿風管、管路傳播擴散。

(資料來源:建築內裝材料及區劃搆件防火安全技術要點,民國 87 年)

防火安全區劃廣義包括:防火區劃(Fire compartment)、防煙區劃(Smoke compartment)及避難安全區劃(Evacuation safety compartment),此三種區劃的 功能目標及其構成部件,如表 2-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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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安全區劃:

第二安全區劃係指安全梯之前室或排煙室,為人員避難之第二滯留 空間,該空間屬於公共區域之範圍,內部除以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 火牆、防火門區隔外,當濃煙進入排煙室時,該空間具有主動排煙功能,

可將濃煙排出避免影響安全梯內部人員避難。

3. 第三安全區劃:

第三安全區劃係指安全梯,安全梯為避難逃生之最後區劃空間,此 一區劃為人員避難行動之最後階段,人員到達該空間後可直接通往避難 層離開建築體,前往戶外安全空間。

圖 2-1 安全區劃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區劃構件大致可區分成三大類:1.防火構造,包含構成建築物結構體之樑、

柱、樓板及防火牆;2.構成開口部之防火門、窗;3.構成貫穿部之填縫或接合材 料。我國「建築技術規則」第 79 條至第 87 條中說明各空間、場所須進行防火區 劃之規範,而我國「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各類用途、場所或設施須於開口部設 置防火門窗,下列條文皆涉及防火門窗設置之規範:第 79 條、第 79-1 條、第 79-2 條、第 80 條、第 81 條、第 82 條、第 83 條、第 84-1 條、第 86 條、第 91 條、

第 96 條、第 97 條、第 107 條、第 110 條、第 181 條、第 182 條、第 189 條、第 201 條、第 202 條、第 203 條、第 241 條、第 242 條、第 243 條、第 259 條、第 271 條,條文中皆說明須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但未說明須設置

「常時關閉式」或「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

居室 走廊/梯廳 前室/排煙室 安全梯 避難層大廳/室外

第一安全區劃 第二安全區劃 第三安全區劃

防火門 防火門 防火門 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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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7 月 14 日內政部營建署修訂「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防火門規 範及構造方式,其中「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下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而「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下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 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 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僅定義「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分 別,但未針對其使用之條件進行說明,造成建築師依經驗選用,因此防火門之相 關法規需再次加以檢視,以明確規範建築物中防火門之設置條件,使其能確實發 揮防火、防煙區劃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