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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結論將分為兩部分進行說明,分別為依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及防寬防 火捲門施作面積評定原則。

一、各類場所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

(一) 研擬「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

本研究團隊研擬「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 設置之原則為人員需經常通行之空間,若一空間無人員經常使用或通行,

則設置常關式防火門,若人員需經常通行之空間,其防火門妨礙人員日 常生活使用時,則可將防火門設置為常開式,而設置參考手冊主要針對 各類公共場所及燃氣設備使用場所進行說明,包含建築技術規則 A 類

(公共集會類)、B 類(商業類)、D 類(休閒、文教類)、E 類(宗教、

殯葬類)、F-1 類(醫療照護)、F-2 類(社會福利)、G 類(辦公、服務 類)、H 類(住宿類),共研擬 11 條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其項目包含 走廊、安全梯、緊急昇降機間、防災中心、高層建築物等。(詳見第二 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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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訂我國「建築技術規則」

本研究團隊將通則性防火門設置參考手冊依建築技術規則之條文 提出建議修訂項目,共建議修訂 13 條規定,其條文包含走廊、燃氣設 備使用空間、安全梯、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等空間。

(詳見第三章第二節)

(三) 防火門標示方法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第 3 款僅說說明門扇或門樘應標示常時 關閉防火門等文字,但並未說明標示大小、型式及位置,本研究團隊研 擬適用我國之標示方法,以供民眾辨識防火門之型態。

二、防火捲門評定原則 (一) 耐火試驗

耐火試驗之試體面積須為 4×4m,其餘試驗裝置、試驗條件、試驗 步驟、噴水試驗、衝擊試驗、性能基準與判定及實驗報告皆須符合 CNS 14803 之規定。

(二) 捲門導軌深度驗證

耐火試驗法進行實驗時,發現捲門葉片於實驗過程中將往加熱爐方 向內凹,因此建議規範葉片變形量須納入導軌深度內,捲門導軌深度須 包含葉片變形長度。

(三) 拉伸試驗

美國 UL 對於捲門葉片需承受葉片自身之 6 倍重量,其規定在美國 已行之有年,而經本研究試驗,我國亦可進行捲門拉伸試驗,因此,建 議引用此評估標準。

(四) 落下試驗

美國 NFPA 80 已規定捲門落下速率,而我國亦有相關規範,但僅 針對高度在 4m 以下之捲門,因此,本研究團隊研擬電動關閉速率及自 重下降速率,供我國評定機構評估捲門高度在 4~8m 之性能。

(五) 捲軸應力與變位計算

我國捲門布幕放寬施作面積時,其計算捲軸應力與變位,此計算可 確認捲軸是否足以支撐捲門葉片重量,因此,此項驗證計算項目可納入 超大尺寸防火捲門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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