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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及美國 UL 防火捲門相關規範

第四章 國內外防火捲門試驗規範及 超大尺寸防火捲門評

第一節 我國及美國 UL 防火捲門相關規範

本節將說明我國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CNS 14803)之試驗項目,再將我國 防火捲門試驗法與美國 UL 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進行比較分析。

一、我國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我國捲門之標準依據 CNS 4212「重型捲門組件」規定防火捲門(材質為金 屬類)之厚度須為 1.2mm 以上,實際施作最大使用尺寸為淨寬度 800cm 及高度 400cm 以下,而捲門遮焰性能及阻熱性能試驗方法係依 CNS 14803「建築用防火 捲門耐火試驗法」之規定,詳細試驗規範如下:

(一) 加熱試驗溫度

加熱溫度依標準加熱溫度-時間曲線(如圖 4-1)進行,其加熱時間依防 火時效分為 30 分鐘、1 小時、2 小時、3 小時及 4 小時。非加熱面在試驗期 間不得有持續火焰超過 10 秒,從加熱側通達非加熱側之持續噴出火焰不得 超過 10 秒,捲門底部上拱量不得超過 1.91 公分,捲門葉片不得脫出導軌,

若於試驗期間皆符合上述規定即具試驗時間之非阻熱型防火時效。而試驗中 非加熱面平均溫度未超過 170℃,任一位置之溫度未超過 210℃,即具阻熱 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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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標準加熱溫度-時間曲線

(資料來源:我國 CNS 1480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二) 噴水試驗

以加熱試驗終了後 10 分鐘內之試體進行試驗,噴水測試面為試體加熱 面,噴水裝備應使用直徑為 63.5 mm 之軟水管,管口直徑為 28.6 mm 且內 徑光滑成標準錘形之噴水瞄子,於距離 6 m 處向試體加熱面之中央底部噴起 並逐次擴及全區(水柱移動時應緩慢並具有方向性)。噴水試驗結果以未達 背面開孔、未產生嚴重裂隙或未產生葉片脫出導軌之現象者為合格。各種防 火時效所需之噴水壓力及噴水時間如表 4-1 所示。

表 4-1 噴水壓力及噴水時間表

防火時效 (hr)

管嘴噴水壓力 (N/mm2﹛kgf/cm2﹜)

加熱面積所需噴水時間 (s/m2)

3hr≦F≦4hr 0.31﹛3.1﹜ 32 2hr≦F≦3hr

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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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r≦F≦2hr 10

F≦1hr 6

(資料來源:我國 CNS 1480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三) 衝擊試驗

以加熱試驗終了後 30 分鐘內之試體進行試驗,衝擊測試面為試體加熱 面。鐵鎚試體以繩索吊掛自加熱面正上方(如圖 4-2 所示),依表 4-2 所示 鐵錘質量之茄子型實心鐵錘對準位置衝擊三處,以垂直距離 100 cm 之高度 自由落下衝擊,若試體未破壞、未產生貫穿裂縫或未產生葉片脫出導軌之現 象者為合格。

圖 4-2 實心鐵錘吊掛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我國 CNS 1480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表 4-2 吊掛鐵錘重量

加熱等級 30 分鐘加熱 1 小時加熱 2、3、4 小時加熱

鐵鎚之質量(kg) 1 5 10

(資料來源:我國 CNS 1480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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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 UL 原尺寸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彙整我國 CNS 1480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及美國 UL 10B 「Fire Tests of Door Assemblies」14(如表 4-3 所示)依試體尺寸、加熱溫度條件、爐壓 條件、遮研性判定、阻熱性判定及附加試驗判定進行比較,我國與美國最大差異

14 UL 10B「Fire Tests of Door Assemblies」, 2008

3. 加熱試驗中捲門底部底板上 拱量不得超過 1.91 cm 4. 加熱試驗中捲門葉片不得脫

出導軌

次以上

3. 在預計加熱時間(防火時效)之 最後 15 鐘內,於距門扇上緣 7.62 cm 範圍內,允許產生少許 火焰

4. 加熱試驗及噴水試驗中捲門底 部底板上拱量不得超過 1.91 cm 5. 試體加熱面未產生有害於防火

貫穿裂隙、孔穴

阻熱性 判定基準

1. 捲門表面配置 9 個背溫測點,

試驗中平均溫度不超過 170℃

2. 試驗中任一位置之溫度不得 超過 210℃(包括移動式熱電 偶)

1. 試驗體背面測溫點,以每 1.5 m2 配置 1 個以上,共需配置 3 個以 上

附加試驗 判定基準

1. 衝擊試驗或噴水試驗擇一 2. 衝擊試驗須在 30 分鐘內執行 3. 噴水試驗須在 10 分鐘內執行 4. 試體未產生破壞、貫穿裂縫或

葉片脫出導軌之現象

1. 噴水試驗須在 3 分鐘內執行 2. 葉片不得脫出導軌

3. 捲門組件不得產生貫穿孔隙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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