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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因果關係的理論

在文檔中 幫助犯的因果關係 (頁 49-64)

第三章 幫助犯的因果關係

第二節 幫助犯因果關係的理論

而採取物理上及心理上之因果力此等見解,亦可解決「共犯脫離」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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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肯認之。

有上述論述可得之,採取物理上及心理上之因果力,相對於條件 說以及相當因果關係說,其更能夠從幫助犯的本質去說明幫助犯的因 果關係之內容;再者,亦可解決很少被提出但卻一再發生的脫離之情 況,故本文採取物理上及心理上之因果力之見解。

第二節 幫助犯因果關係的理論

117甘添貴,同註 62 文,第 55 頁;國外文獻參大谷實,刑法総論,平成 13 年 6 月第 2 刷,成文堂,

第 305 頁。

118我國現行條文僅有中止犯及準中止犯(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並無關於「脫離」的明文,

且中止犯及準中止犯係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其適用前提。至於「著手犯罪行為實行 前」而放棄犯行者,闕未規定。在實務亦常見,當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想要脫離或中止其犯行,並 且為一定的真摯行為後,卻因複雜的人際關係,進而無法阻止結果的發生,又因為中止犯及準中 止犯尚要求結果不發生,則該先前之脫離者或中止者,仍不得適用中止犯或準中止犯之規定,就 結論而言,不僅對脫離者或中止者係不公平,且無助於預防犯罪的發生,而採此見解則有住上開 問題之解決,陳子平,共同正犯的脫離與中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三號判決的評釋,月 旦裁判時報,創刊號,2010 年 2 月,第 146-1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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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因果關係不必要說的理論根據

前已稍做論述,如站在不同的處罰根據上,對於共犯行為和正犯 行為乃至於正犯結果間是否需要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因果關係存在的 範圍向來都存在著相當嚴重的分歧。主張共犯是因為使正犯墮落、陷 於罪責和刑法進而受到處罰的責任共犯說,在此並不要求共犯行為與 正犯行為乃至於正犯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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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相反,在共犯與正 犯共同引起犯罪結果此一觀點上尋求共犯處罰根據的惹起說,則認為 成立共犯當然要求在共犯行為與犯罪結果間須存在因果關係。而以下 所敘述之學說,皆以因果關係不必要說為其主要核心去探究幫助犯的 範圍,說明如下:

第一款 促進說

德國判例,自古以來,即認為幫助行為與正犯行為之結果間,不 必有因果關係存在,只要對於正犯行為具有促進之作用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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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此等幫助行為,僅須進行該行為時,於一般而言係使正犯行為之實行 行為容易者即可,不以實際上有使正犯行為之實行容易為必要;換言 之,以實施加工行為時之具體狀況判斷為前提,凡該加工行為係某程 度使正犯行為之實行容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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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德國之實務見解,青色作業服 案件中所陳:被告為了使被害人無法辨認出誰為正犯,便利正犯對被 害人之加害行為遂行,就將自己青色的作業服借予正犯,正犯即穿上 該等作業服傷害被害人。對此被告認為借與作業服的行為不足以促進 傷害行為,正犯即使穿著其他服裝,仍會為傷害行為;對此法院認為 所謂的幫助,並非須以沒有幫助行為,則正犯行為即無法順利實行為 必要,只要稍微有所促進,都可以認為係對於行為的幫助。最後本案 被認為係強化正犯之犯意,屬心理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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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日本判例部份,亦同。例如大判大正 2 年 7 月 9 日的判例,

該事實是指被告知道他人要開賭場,為了提供賭場而出租自己的房 屋。法院認為知道犯罪行為,為了犯人實施犯罪行為方便而提供的幫

119因幫助犯是對正犯提供幫助而處罰,正犯所實現的犯罪結果非屬於幫助犯的個人成果,故幫助 犯與正犯的刑罰方有差別,黃惠婷,同註 12,第 155 頁。

120德國帝國法院為了使可罰的幫助犯得以成立,認幫助行為和犯罪結果問,不以有因果關係為必 要,幫助者僅須對正犯行為有所促進即可,大越義久,同註63,第160頁;川端 博,事例式演習 教室 刑法,1998年2月1版10刷,勁草書房,第20頁。

121陳子平,同註 1,第 583 頁。

122大越義久,同註 63,第 160、162 頁。

41 助行為只要使之實行容易即可,並不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幫助,換言 之,要認定是否屬於犯罪的幫助行為,只要認識到是犯罪行為,仍給 予犯罪實行上的便利,使之容易實現即可,而不必要求對於犯罪之實 行給予了不可或缺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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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幫助犯的因果關係不必採取 條件關係,只要是強化犯意,使犯罪行為更加容易,如此的對於犯行 的促進即為足夠。但日本近期的判決對於促進說亦產生搖擺,該事實 係A知道B要在地下室用槍殺死X,然後搶劫,而為免槍聲被外界聽 到,A和C就用毛巾塞住地下是換氣口。期後B改變計畫,開車將X 載到比較遠之場所,在車內槍殺X(板橋寶石商殺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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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 地方法院認為塞住換氣口的行為,提高了侵害被害者生命的現實危 險,似乎和促進說之見解不全然一致,而不僅僅是立足於促進說,亦 有包含事後危險增加說之想法在其中。

第二款 危險增加說

危險增加說認為,幫助行為,只要使正犯增加法益侵害之危險為 已足,而危險之存在乃係以客觀觀察者行為當時認識或可得認識之所 有事態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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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幫助行為增加正犯惹起結果發生之機會或增加法 益侵害之危險時,幫助行為則具有可罰性。危險增加說的確能夠說明 一些被認定為可罰的幫助行為之本質,如事後可證明之無用的把風行 為。本於危險增加說,如果沒有幫助者的把風行為,正犯可能不會去 實行犯罪行為或是以另外一種方式來實施犯罪,因此,把風的存在,

無疑是提高了正犯實行犯罪的安全感以及有所保障,進而強化正犯之 決意。而比較幫助者參與犯罪的前後狀況,顯然提高了正犯侵害法益 的危險性。從危險增加說被提出的意旨以觀,顯然也是對於可罰的幫 助範圍予以限縮,避免範圍擴大。但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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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此等危險是否增 加,應該事後的觀點來加以判斷。

123甘添貴,同註61文,第55頁;國外文獻參立石二六,同註112,第248~249頁。也有認為不具有 促進之見解,如大判大正4年8月25日以及支判昭和33年4月19日,前者係說給強盜犯提供鞋帽,

法院認為並不能使正犯之強盜行為容易,從而否定具有促進性;後者則係說強盜進行中,為了抑 制被害人反抗而給正犯安眠藥,法院亦認為幫助行為必須直接或間接使正犯的實行行為容易,僅 僅只有容易的可能性是不夠的,故亦否認係屬具有促進性,大谷實,同註117,第306頁。

124而後在東京高判的判決中指出,必須把風行為有維持或強化A的強盜殺人之精神上幫助始可,

如今無法證明對A有強化之情形,故難認定被告成立幫助犯,曾根威彥/日高義博,基本判例5刑 法総論,2006年7月31日第2版第1刷,成文堂,第130頁;山中敬一,同註12,第924頁;明治大学 法科大学院刑法研究室,法科大学院刑法判例教材〔総論‧各論〕,2004年4月1日初版1刷,成 文堂。

125陳子平,同註 1,第 583 頁。

126山中敬一,同註 12,第 8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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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危險說

如果認為幫助是使法益侵害的危險(即正犯行為)更容易產生的 危險犯,在幫助犯的成立方面,從違法性的觀點作出發,如果客觀的 對於歸屬範圍進行限制即為已足,就會得出不要求幫助行為與犯罪結 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之結論。因為,從此一觀點以觀,正犯是引起了 正犯結果的侵害犯,幫助犯是以使正犯行為產生法益危險為其根據而 受罰的危險犯。

第一款 抽象危險說

抽象危險犯說認為,引起援助是幫助犯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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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幫助 犯的行為是幫助,由此表示立法者的本意是禁止任何一種對犯罪的幫 助,因為任何形式的幫助行為原則上都會提高法益侵害的風險,即便 是多餘或沒有任何危害影響的幫助都應該受到處罰,亦即任何的幫助 行為都會提高風險,所以刑法必須提早對其為干預,所以說幫助犯是 一種特別的構成要件以及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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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的「抽象危險犯」係 認為由該行為擬制具有法益侵害的高度危險性,所以只要有該等行為 即可構成,並不要求發生一定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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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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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雖然教唆 行為與正犯犯罪結果間的因果關係是必要的,但是在幫助犯的情況之 下,不只是幫助行為和正犯結果間不需要具有因果關係,即使是幫助 行為與正犯行為間的因果關係亦為不必要,因為凡是在犯罪實行之際 所實施的,使實行行為變得更加容易的行為本身,就是危險的行為,

因此刑法即特別規範此等行為係屬違法。而套用到上述的【案例 4】

中,對於該等案例而言,抽象危險犯說認為在B先行以萬能鑰匙與將 甲宅的門打開的時點上,就已經存在著 A 會使用的可能性,因此該等 行為係直接帶有可罰性的。於是乎,抽象危險說認為共犯規定是獨立 的構成要件,由於承認幫助的未遂而導致傾向共犯獨立說。

127大越義久,同註 63,第 166 頁。

128黃惠婷,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兼探討網路服務者之刑責,中原財經法學,第 66 期,2000 年 7 月,

第 26 頁。

129許澤天,遺棄罪之研究-待釐清保護法益的具體危險犯-,東吳法律學報第 22 卷第 2 期,2010 年 10 月,第 13 頁;林宗龍,刑法上危險犯之處罰根據論,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5 年,第 25~26 頁;吳柏蒼,危險犯試論,刑事法雜誌,第 52 卷第 2 期,2008 年 4 月,第 155~157 頁;劉芳伶,同註 118 文,第 102 頁。

130野村 稔,同註 20,第 3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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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己搬梯子到犯罪現場行竊成功時,則幫助犯抬梯子到犯罪現場可認為 只是單純的幫忙而已。在此情形中,雖然幫助犯使正犯行為更容易成

44 己搬梯子到犯罪現場行竊成功時,則幫助犯抬梯子到犯罪現場可認為 只是單純的幫忙而已。在此情形中,雖然幫助犯使正犯行為更容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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