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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

在文檔中 幫助犯的因果關係 (頁 64-81)

第三章 幫助犯的因果關係

第三節 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

第一項 學說見解

(一)採取因果關係不必要說者:

1、有密切關係即可

林山田老師於舊版書中認為「以採否定說為宜,因採肯定說則有 些出於幫助故意而為的幫助行為因係無效的幫助,或係對於行為結果 的發生並未提供助力者,即為刑法所不加處罰的行為。這些行為在主 觀上既係出於幫助者的幫助故意,在客觀上又係幫助正犯的行為,且 與正犯實施犯罪的行為具有密切的關係,縱非行為結果的發生所不能 想像其不存在的原因,亦應構成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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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林山田老師的「採肯 定說則有些出於幫助故意而為的幫助行為因係無效的幫助,或係對於 行為結果的發生並未提供助力者,即為刑法所不加處罰的行為」此段 話的解釋下就會認為可能係採取因果關係不必要說中的抽象危險說 之立場,因為即便是無效的幫助行為,老師亦認為應當處罰。但又認 為如果只有幫助行為與幫助之故意仍屬不足,尚須與正犯實施犯罪的 行為具有密切的關係之幫助行為才能成立幫助犯,如此見解和因果關 係不必要說之見解皆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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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觀因果關係

黃榮堅老師於舊版書中認為「既然幫助犯的構成在客觀不法上並 不以實害結果為要件,自然也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如果對於構成幫 助犯的要求是客觀上的因果關係,那麼幫助行為已經是正犯行為,自

166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增訂 7 版,2001 年 10 月 2 刷,第 138~139 頁。

167韓忠謨老師亦認為,只須與他人之實施行為居於有關之地位,即為已足,不必皆實際上有影響 力,亦不必皆為有效之幫助,參韓忠謨,刑法原理,1982 年 4 月增訂 15 版,第 287 頁。

55 然沒有再按照正犯減輕的理由,現行法也不應該另外作規定。因此,

對於幫助犯的構成,客觀上並未以因果關係為要件,而以幫助者主觀 上具備了因果關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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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老師認為幫助犯不須要具有因果 關係,因為如仍要求要具有因果關係時,直接依照正犯之規定予以處 罰即可。簡而言之,黃老師認為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分點在於前者須要 與結果間具有客觀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後者則不需要。但卻又認為 幫助犯要成立,幫助人須有主觀上的因果關係方可構成。

3、具體危險說

林東茂老師係以「幫助者,隨他人的犯罪行動起舞,升高原已存 在的法益危險,因此,如消滅(降低)既存的風險,就不能稱之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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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認為必須幫助行為必須能夠升高原本的法益危險,如果無提升 危險的行為則非屬於幫助。

4、促進說或具體危險說

林書楷老師認為「解釋上應以「促進理論」或「危險升高理論」

較為可採。兩說僅係切入觀察之角度不同,但實質意涵上差異不大,

於個案中的推論結果亦幾乎一樣。因為倘若某幫助行為對正犯之違法 行為產生了促進作用,或使正犯之違法行為更易於實現提升了犯罪成 功的機會,解釋上該幫助行為即已升高了法益侵害的危險,而足以符 合可罰幫助行為的性質。並針對肯定說中的「結果致因理論」與「抽 象危險理論」有所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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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書楷老師以幫助行為必須對於正犯的 違法行為有所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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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以增加犯罪成功之機會即構成幫助犯。

(二)採取因果關係必要說者:

1、採取修正因果關係說

陳樸生老師以「幫助,係使構成要件的結果易於發生之行為,故 與正犯行為併具原因力,但不以採係於正犯之實行行為必要且不可欠 缺之行為,包括心理的、無形的,或物理的、有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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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幫助

168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2003 年,元照出版,第 378 頁。

169林東茂,同註 4,第 1-227 頁。

170「結果致因理論」的問題在於解釋「精神幫助」的概念時會顯現出侷限性,例如在僅單純強化 正犯犯意之精神幫助的情形,其幫助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即可能不存在因果關係,因縱使該(精 神)幫助犯並未強化正犯之犯罪決意,正犯仍會實行其違法行為,林書楷,同註 148,第 337-338 頁。

171曾淑瑜老師亦認為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只須有助於正犯行為之遂行或犯意之堅定者即足,不須要 與構成要件結果之實現間無須存有因果關係,故也係採取促進說,曾淑瑜,圖解知識六法–刑法–

總則篇,2007 年 1 月 1 版,第 197 頁。

172陳樸生,同註 12,第 475 頁。

56 行為只要使構成要件結果(正犯結果)之發生容易即可,並不要求幫 助行為和正犯之實行行為有不可欠缺的情形。似乎是採取必要說中的 修正因果關係說。

周冶平老師係以「幫助行為在性質上為援助或便利他人之犯罪,

俾易完成,故就幫助行為分別考察,是否對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並 不重要;且不必須為正犯實行行為所必不可缺之行為,然至少應與正 犯之行為合同對結果之發生,具有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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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學者認為不以對於 正犯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而應該和正犯行為合併觀察,是 否對於結果之發生有一定的影響力,故此並非硬性的從幫助行為與正 犯結果間觀察因果關係,而是放寬到幫助行為與促進正犯結果之發生 之間有因果關係即為已足,由此可觀之似乎是採取必要說中的修正因 果關係說。

蘇俊雄老師認為「從犯之行為,其與正犯實施犯罪之間,必須存 有因果條件關係,固不容置疑,惟其表徵則較難認定。幫助行為對於 被幫助者之行為,不論是在提供可行之條件、便利、或是精神上之鼓 勵加工,均有構成想像因果關係之可能;但是其加工行為因欠缺一定 的類型表徵,可據以做為認定的標準,故仍無法與正犯行為之因果關 係情形相提並論。就其因果關係之認定,從而僅能就其客觀之幫助意 義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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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蘇俊雄老師認為從犯之行為與正犯實施犯罪之間,

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次,認為幫助行為欠缺一定的類型表徵來認定 因果關係的標準,所以和正犯行為之因果關係並不相同。最後則認為 幫助犯因果關係之判斷必須以幫助的意義來認定,同本文前述之說 明,幫助行為係指對於正犯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或精神上的支持,

而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件,因此可認為該學者係採取修正因 果關係說。

黃惠婷老師以「否定說會擴大幫助犯的範圍,將不處罰的未遂幫 助列為處罰的範圍,此結果有違立法旨意。另外,因對於因果關係的 認識是屬於幫助故意的要素,否定說混淆未遂幫助與既遂幫助,將使 幫助犯成為客觀-主觀要件不合致的犯罪型態。況且,有因果關係與 無因果關係的幫助對正犯實現構成要件的影響畢竟不同,若不加以區 別,則是漠視共犯的從屬性原則。此說認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幫助行為 至少須具有下列要件:(1)幫助行為必須對正犯結果的發生產生共

173周冶平,刑法總論,作者自版,1972 年 5 版,第 427 頁。

174蘇俊雄,同註 3,第 454 頁。

57 同作用(2)幫助行為必須至少提高犯罪結果的成功率(3)因果關 係的認定須排除假設性的推論(4)幫助行為提高成功機率的作用須 持續到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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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先點出如採取因果關係不必要說時會嚴 重擴大幫助犯的處罰範圍,再者,本於共犯從屬性之見解,如幫助犯 的行為和正犯全然無因果關係,是否從屬則產生疑問。最後,從以上 第(1)(2)(4)可得知,幫助行為與促進正犯結果之發生或使正 犯結果之發生容易即為已足,故應屬於必要說中的修正因果關係說。

2、採取結果說

黃榮堅於新版書中,一改原本所主張的因果關係不必要說,而認 為「既然幫助犯的構成在客觀不法上是以實害結果為要件,那麼幫助 行為和實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自然也是構成幫助犯之不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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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老師原本係認為幫助犯不須以因果關係為要件,因為如具有因 果關係時,直接以正犯來處罰即可,進而認為要成立幫助犯只要具有 主觀上的因果關係即為已足。改變見解後認為幫助犯在客觀構成要件 要素中仍要以實害結果為要件,既然須具有該實害結果,當然應當討 論幫助行為與實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是否具備之問題,亦即改採必要 說之看法,並傾向必要說中的結果說。

甘添貴老師係以「自因果共犯論之立場出發,不要說之見解,自 應加以否定。且自共犯從屬性之立場,幫助犯,僅有幫助行為,並不 處罰,須正犯侵害法益時,始有處罰之必要。因此,將幫助犯認為係 危險犯,亦有不妥。至於必要說中,有基於共犯之本質,既為共同惹 起結果,因而採結果說者。惟共犯從屬說之立場言,實行行為與結果 間之因果關係,應就正犯之犯罪行為予以探討,且此因果關係之存 在,乃幫助犯從屬於正犯之實行行為而受處罰之前提。因此,幫助行 為與正犯結果之發生間,仍須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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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從因果 共犯論出發,而該理論是要求幫助行為必須和正犯結果間須具備因果 關係為基礎,因此就排除掉因果關係不必要說。並且本於共犯從屬性 的說法,共犯必須從屬於正犯,但危險犯說把幫助犯當成危險犯,似 乎有傾向將幫助犯採取共犯獨立性說的想法,和現今通說採共犯從屬 之想法相悖。並且又認為幫助行為必須與正犯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故係採取必要說中的結果說。

3、採取實行行為說

175黃惠婷,同註 12,第 153~158 頁;黃惠婷,同註 128 文,第 28~30 頁。

175黃惠婷,同註 12,第 153~158 頁;黃惠婷,同註 128 文,第 28~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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