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論
第一節 幫助犯的構造與處罰根據
第一項 幫助犯的構造
在討論幫助犯的構造前,應先對於正犯與共犯先作定位,之所以 區別正犯與共犯,最主要的目的也係因為兩者的本質不同,進而於量 刑或評價上給予不同之處遇,如果以時間軸來作論述的話,正犯通常 最接近或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而破壞了法益,進而須負責;而 在共犯方面,共犯絕對不會係直接造成法益侵害之行為人,通常是教 唆行為人而行為人侵害法益進而對此法益侵害負責,或對於行為人予 以助力便利行為人侵害法益,換言之,共犯僅僅是間接地位,其與法 益侵害相距較正犯為遠(即和法益侵害關係較淡)。故原則上刑法只 處罰對於犯罪直接造成侵害之人行為人(正犯),在例外之情況下,
因為教唆人或幫助人對於正犯直接侵害法益的行為給予了助力,此等 助力進而導致犯罪之實現,在此等情況下才例外對於未直接下手之教 唆人與幫助人分別給予教唆犯與幫助犯之稱呼並給予刑罰。
在討論幫助犯之構造時,應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構成要 件,在幫助犯之客觀構成要件方面,「幫助行為」係指對於正犯之犯 罪行為,予以物質或精神上的支持,而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 件,或使正犯之行為造成更大之損害。幫助行為之方式,並無任何限 制,只要出於幫助故意,足以達到幫助他人犯罪目的之行為,皆可認 為係幫助行為。而幫助行為又可以被細分為物質幫助與心理幫助兩 種,無論為何者,都屬於幫助行為,至於幫助有無效果,則屬於因果 關係必要與否討論的層次。
依通說限制從屬說,須從屬於一正犯之不法行為,並且必須正犯 已產生犯罪決意後至犯罪構成要件完全實現前或已實現但行為尚未 終了前始有予以幫助之可能,並且須有幫助行為,該等幫助行為必須 具備加速或易於正犯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皆屬之,且幫助行為必須在 正犯犯行既遂前或行為終了前為之,方能成立幫助犯。接著,就必須 討論到幫助行為與正犯間的因果關係之問題。由於本文係採取因果關 係必要說,故會討論到此一要件,此因果關係又可被分為物理及心理 的因果力,加以討論判斷藉以確定幫助行為與正犯間的連結性。
而在幫助犯主觀構成要件方面,即為幫助犯的幫助故意,也被稱 為雙重故意,除了對於正犯特定犯罪行為提供助力的決意(幫助故意)
74 外,尚須具備促使正犯實現犯罪行為既遂的決意(幫助既遂的故意)。
在幫助犯之處罰方面,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相對於正犯而言,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僅係因為其會 造成正犯實行之便利,強化其犯意以至於犯罪結果的產生,對於犯罪 結果之發生,實際上都係由正犯所為,幫助犯只不過是在過程中給予 助力便宜正犯行事,故幫助犯之犯罪能量是低於正犯。同樣是共犯,
相對於教唆犯,即便兩者對於法益侵害都較正犯為遠(即和法益侵害 關係較淡),但教唆犯因為使正犯產生犯罪決意,相對於幫助犯所從 屬的正犯已有犯罪決意,教唆犯無疑是製造出一位正犯,其惡性應大 於僅僅是強化犯罪之幫助犯,故應該同正犯之刑為妥。而幫助犯並未 達正犯及教唆犯之惡性,故應該相對減輕之情形,始符合罪刑相當原 則。
第二項 共犯的處罰根據
第一款 責任共犯說與不法共犯說之檢討
在共犯處罰根據學說上,本文採取三分說為討論重心,共包含有 責任共犯說、不法共犯論與惹起說(因果共犯說)為主,前者認為共 犯之處罰依據在於共犯將正犯引誘至責任與刑法之中,或者說由於共 犯之行為使正犯墮落,即為「正犯實行了殺人行為,教唆犯製造了殺 人犯」。教唆犯喚起正犯的意思,物質幫助者從外界對正犯予以援助,
精神幫助者強化正犯犯罪思想,因此,共犯是使正犯捲入責任與刑罰 此種參與行為而應負其責;而作為責任共犯說的中心思想「墮落思 想」,對於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故責任共犯說只要有使正犯墮落之情 形發生,共犯則一律可罰。但如果本於「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
的現行刑法原則下,責任共犯說以嚴格從屬性為其從屬態樣,雖說目 前共犯係採取從屬性之觀點,但本學說在解釋上有違背上開個人責任 原則,故為較不妥之學說。
不法共犯說簡單的說即認為共犯造就了正犯之不法,並且採取限 制從屬形式。其可分為社會完整性侵害說以及行為為價值惹起說。對 於不法共犯說的檢討,認為社會完整性侵害說,是以一非常抽象、曖 昧且不明確之社會統合概念作為教唆犯規定保護之法益,實有待商 榷;而行為無價值惹起說僅以行為無價值作為不法內涵,忽視結果無
75 價值之地位,亦有不妥之處。
第二款 惹起說之檢討
討論惹起說時,有鑑於惹起說係以因果關係為基礎,強調共犯與 犯罪結果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之存在為其理論重心,故不管共犯之不 法是採取何種惹起說之見解,皆應得出因果關係必要說之見解,乃因 該學說之本質使然,始為一貫。
其後,惹起說之所以又細分為 3 說之理由,主要係因為各說對於 共犯之不法(違法)有不一樣的詮釋,無論是共犯有獨立的不法或是附 屬(從屬)的不法,亦或是既獨立又從屬的不法,而各說又有各自所傾 向的違法性理論,主要的疑問又回歸到對違法性之內容定位,以違法 性論中核心問題的行為反價值與結果反價值為討論之基礎。無論是行 為反價值或結果反價值,都有過度偏向主觀或客觀之情形,故本文不 採。而對於結果反價值暨行為反價值二元論,認為違法性之本質在於 以脫離社會相當性或違反社會倫理規範之手段惹起法益侵害或侵害 危險之行為,主張違法性之實質要件不僅包含有結果反價值,同時亦 含有行為反價值。換言之,不僅影響法益侵害之結果之客觀要素,同 時對於法益侵害有影響之人的主觀要素,或對於社會相當性有影響之 人的主觀要素,皆成為客觀以及主觀的違法要素,兩個要素皆須加以 考慮,而未有所偏頗,故此二元論主張應最符合違法性本質之見解。
純粹惹起說之部分,前已述及有傾向行為反價值論或結果反價值 論與行為反價值二元論,如違法性本質係採取二元論者,似乎合於本 文判準,並且無違反個人責任原則,但此一見解過度強調共犯本身的 獨立性,因此有傾向共犯獨立說之立場,我國刑法修正後關於共犯皆 係採取共犯從屬性原則為主,即共犯之成立必須有一正犯行為為要 件,故本說承認「沒有正犯的共犯」此點即產生無法解決之疑點,而 有擴大共犯之處罰範圍的疑慮。
修正惹起說之違法連帶的主張係從客觀違法論中所推導出,故基 本上傾向於結果反價值論,如從違法性本質作出發,此說過於強調惹 起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險此一目的,而忽略了脫離社會相當性或違反社 會倫理規範之手段的行為反價值面相;其次,本說過於強調違法性連
76 帶的見解,使得無教唆故意之未遂教唆、陷害教唆,以及於無效教唆 之情況下,被教唆者之預備殺人該當,教唆者亦因違法連帶之關係成 立預備殺人之教唆犯,此兩者和目前教唆犯之成立與修正後刑法刪除 刑法第29條第3項之目的有所扞格,此說亦因無法完全解釋教唆犯 之現狀,故仍有疑義。
最後,在折衷惹起說方面,其部分肯定部分否定違法相對性與違 法連帶性,因而傾向結果反價值與行為反價值二元論,合於上開違法 性本質;一方面由於折衷惹起說堅持一定程度的違法性連帶進而否認
「沒有正犯的共犯」,維持了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堅持了共犯從屬 性理論,進而與現行實務與學說見解契合,有效限制了共犯的處罰範 圍,能為排除教唆自殺、自傷等行為的可罰性作合理的說明;而另一 方面,折衷惹起說部分承認違法的相對性而肯定「沒有共犯的正犯」, 這樣即可對於排除未遂教唆、陷害教唆的可罰性提供理論之依據。因 而,折衷惹起說一方面能在罪刑法定主義的框架下有效的限制入罪,
另一方面又可為部分參與行為找到無罪之出口,使共犯處罰範圍之寬 嚴適中,較符合我國共犯處罰立法之解釋,綜上結論,本文採此折衷 惹起說。
第二節 幫助犯的因果關係 第一項 因果關係
在因果關係的部分,目前多數學說都以條件說來加以判斷,而所 謂的「條件說」,就是「若無一定之先行事實(行為)則應不發生後 行事實(結果)之關係」(即「若無該行為則應無該結果發生之關係」), 又可稱為「必然之條件關係」。在一般的正犯犯罪的判斷上,因果關 係之部分都以此為準則判斷之,並無疑問。但在共犯方面則仍有疑問。
不論在條件說或相當因果關係說下說明,即便是可以適用於正犯 之情況,惟有鑒於前已說明,關於正犯和幫助犯兩者的差異及不同之 結構,幫助犯有其特殊性,即幫助犯是使正犯之實行行為容易,對於 正犯已有之決意給予強化,從而,儘管無幫助行為,正犯結果在概念 上當然會實現。換言之,如果要採取條件說或相當因果關係說時,不 管是「若無一定之先行事實(行為)則應不發生後行事實(結果)之
不論在條件說或相當因果關係說下說明,即便是可以適用於正犯 之情況,惟有鑒於前已說明,關於正犯和幫助犯兩者的差異及不同之 結構,幫助犯有其特殊性,即幫助犯是使正犯之實行行為容易,對於 正犯已有之決意給予強化,從而,儘管無幫助行為,正犯結果在概念 上當然會實現。換言之,如果要採取條件說或相當因果關係說時,不 管是「若無一定之先行事實(行為)則應不發生後行事實(結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