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幼兒園廁所

「幼稚園暫行設備標準」於 1961 年制定公布後,因社會情況變遷,科學技 術革新,幼兒園各項課程、教材、設備亦須不斷更新(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 )。

教育部為配合 1987 年新頒「幼稚園課程標準」之實施,及因應幼兒園教學活動 之實際需要,於當年的 9 月開始研擬「修訂幼稚園設備標準計畫」,成立修訂委 員會,進行各類設備標準修訂工作,至 1988 年 12 月止修訂完成,並於 1989 年 公布《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一書,當中即列出了幼兒 園廁所及盥洗室的標準原則。

在《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公布後,時代繼續轉變,

社會、科技一樣的持續變遷,直到了2011年,距離上次修訂設備標準已經距離22 個年頭,為了因應幼、托整合,立法院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辦法法規,此法已將 過去所稱的「幼稚園」及「托兒所」皆改稱為「幼兒園」(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

教育部並於2012年4月公布了新法─《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其中 第24條即是指出了幼兒園中的廁所設備標準內容。

22

23

(一)數量

如表 2-3-2 所示,《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中要求 10~15 人應有 1 大便器,而《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中有針對男 女生做區分,規定男生每 15 人 1 個;女生每 10 人 1 個,而《幼稚園園舍建築與 設備》(柳麗珍,1986)中則提到應每 20 個幼兒應有 1 大便器,10~14 人 1 大 便器則最為理想。

(二)形式

如表 2-3-2 所示,《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提到以蹲 式為佳,可是《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則說以坐式為原則,

尤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且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此 外,於《幼稚園園舍建築與設備》(柳麗珍,1986)及《都市中幼稚園的規劃理 論與實際》(李政隆,1987)二書中,皆提到以蹲式為佳。顯示除了新法《幼兒 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以坐式為要求外,其餘 1986 到 1989 年 間的規範中卻都是以蹲式為主。

(三)坐式大便器高度

如表 2-3-2 所示,《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提到應為 25 公分到 28 公分,可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中距離 放寬,以含座墊為 25 公分(得正負加減 4 公分)為標準,表約為 21 公分~29 公分皆可,另外,《幼稚園園舍建築與設備》(柳麗珍,1986)中則提到大便器離 地距離應約為 25.4 公分~27.94 公分,與上述相差不遠,亦包含在《幼兒園及其 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規定的數據內。

(四)蹲式大便器扶手

如表 2-3-2 所示,《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中說到在 蹲式大便器前方應設有扶手,而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

24

25

中則是以每 15 人 1 個。此外,在《幼稚園園舍建築與設備》(柳麗珍,1986)中 為 25 位男生幼兒 1 個小便器或小便槽一公尺。顯示隨著年代增加,小便器數量 的要求也增加了。

(二)形式

依表 2-3-3 所示,在男生小便器的形式上,《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 教育司,1989)僅說明了溝式及小便斗式二者的優缺點及注意事項,如:溝式大 人小孩皆可使用,卻不易保持衛生,而小便斗式則須配合幼兒身高。而《幼兒園 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規定要求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 式小便設施。顯示因近年衛生觀念的上揚,要求亦變得嚴格。

(三)高度

依表 2-3-3 所示,《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僅說到須 配合幼兒身高,而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當中,則明 確指出高度不得逾 30 公分。另外,《都市中幼稚園的規劃理論與實際》(李政隆,

1987)一書中提及的高度為 4 歲幼兒約 32 公分,5~6 歲約 36 公分,有位不同 年齡層的孩子提出不同的要求。不過以高度上來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 設備標準》(2012)的高度仍是最低的。

26

27

要求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未明確規定出數據。另外,在《幼稚園 園舍建築與設備》(柳麗珍,1986)中亦只提及門板應低,未有明確數據,而在

《都市中幼稚園的規劃理論與實際》(李政隆,1987)中則提到門板高度應比幼 兒身高高些,比大人肩高要低些為宜,約 120 至 135 公分,與《幼稚園設備標準》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要求相近。

(三)形式

依表 2-3-4 所示,《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中未提及,

而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中則是指出以軟簾或小隔間 及門扇或門簾為之。

(四)門鎖

依表 2-3-4 所示,在《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中提 到可不裝鎖,如裝鎖應易從外打開,而《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

中則要求得裝設門扇者,不得裝鎖。此外,在《幼稚園園舍建築與設備》(柳麗 珍,1986)中則說到不須有鎖,而在《都市中幼稚園的規劃理論與實際》(李政 隆,1987)中則是可不裝鎖。顯示歷年來都以不裝鎖為主要訴求,但是以《幼兒 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中要求最為嚴格。

28

29

30

(二)水龍頭

表 2-3-6 所示,在《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中提及 每 10 人至 15 人應有 1 水龍頭,水龍頭出水深度,約 35 公分。而在《幼兒園及 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中要求各為詳細,數量上為每 10 人 1 個,間 距至少 40 公分,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 3 分之 2 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

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 24 公分;供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 27 公分。另外,在數量上《幼稚園 園舍建築與設備》(柳麗珍,1986)中亦有指出每 14 個幼兒應有 1 盥洗盆,10 人一盥洗盆則最為理想,與上述兩者的數量要求相近。

(三)鏡子

表 2-3-6 所示,在《幼稚園設備標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89)中規定 每個洗手臺對應設置鏡子 1 面,而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012)

中僅提及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此外,《幼稚園園舍建築與設備》(柳麗珍,1986)

中亦提到 1 盆 1 面鏡子或 1 面大鏡均可。

31

32

33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