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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第二節 第二節 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幼小轉銜服務之法令基礎

本節就美國早期療育階段轉銜服務及我國早期療育階段轉銜服務之相關法規作一 說明和探討。

壹壹

壹壹 、、、、 美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美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美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美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 ::: :

1960年代,在美國尚未有任何法規或政策提到身心障礙兒童轉銜的相關議題,當 時已有相關的學者與實務工作者提倡,應為即將進入義務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兒童,

提供具有功能性的學習環境,及持續性的課程安排,協助身心障礙兒童及家庭能順利 銜接到新的階段(Rosenkotter,Whaley,& Hains,2001)。然而轉銜服務相關的正式法 令,在1986年後才正式出現。

(一)1975年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即94-142公法,將服務對象設定在3~21歲,明定各州及教育當局應為殘障兒童提供個 別化的教育方案(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及需要的轉銜措施(needed

transition services)以保障特殊學生之教育權。

(二)1986年99-457公法,殘障兒童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 Amendment),其中Part H的部分,規定應對0至3歲之發展遲緩、具特 殊需求的嬰幼兒施予早期療育。各州政府必須提供全面性的早期療育服務,並規定應 納入個案管理服務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s, IFSP)。

將特殊嬰幼兒的家庭納入服務對象,並規定IFSP中必須包含轉銜計畫,轉銜計畫中必

須包含進入學前教育所需要的設備、教材、治療服務,以助其成功的轉銜。轉銜服務 送出單位必須和接收單位銜接合作,父母也必須參與兒童未來安置的轉銜計畫,以協 助兒童適應未來的環境(Rosenkoetter, Streufert, & Shotts, 1994)。

(三) 1991年102-119公法,即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強制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於IFSP中,提供特殊需求幼兒及其家 庭,在接受服務與結束服務時有系統性的個別化轉銜計畫,以幫助幼兒轉銜到學前教 育學校(Rosenkoetter & Shotts, 1992)。轉銜分為三階段:1.學齡前階段的轉銜;2.

就學階段的轉銜;3.離校後的轉銜。其中在學齡前的階段,又以3歲作為一個分界點。

Part C是有關出生到2歲嬰幼兒的轉銜服務規定;Part B是有關3歲到5歲的轉銜服務規 定。Part C特殊嬰幼兒的轉銜服務,則是以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的模式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快接近5歲的階段,則以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模式提供(傅秀媚譯,

1998)。規定州政府的Part C和Part B計畫必須包括3歲兒童的轉銜指導原則。主要規定 Part C的幼兒如何轉銜到Part B,或者Part B要接受來自Part C的孩子,都必須有計畫;

而這些計畫在與家長商量過後,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確保轉銜計畫的周密(林巾凱,

2003)。

(四)1997年IDEA,即身心障礙教育修正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將轉銜服務略分為兩大階段,即「早期療育階段轉銜」(early intervention transition)與「中學階段轉銜」(secondary transition)(林宏熾,1999)。

如果特殊兒童及其家庭有特別的需求,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可沿用至9歲,意 指3歲之後的轉銜服務也可以IFSP的模式來進行,各州可以自行決定(Cripe & Stroup,

2002)。

(五)2004年IDEIA,即身心障礙個人教育促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規定Part C特殊嬰幼兒服務,需擬定書面的IFSP,

內容應包含轉銜服務計畫。聯邦政府編列經費預算,提供州政府制訂轉銜政策及程序。

以確保Part C幼兒能順利的轉銜到早期介入的部分(學前學校或其他適當的服務),並 規定需召開轉銜會議;同時也編列經費預算,提供州政府致力於Part C相關計畫的合 作,例如早期啟蒙計畫(Early Head Start Programs)與早期教育、兒童照顧計畫之間 的轉銜服務合作(U. 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04)。

從上述法令可看出美國在轉銜服務的法令制訂中對早期療育階段轉銜服務的重 視,強調需對特殊幼兒提供個別化、適性化的家庭服務計畫,期望藉由建立「無接縫 式的轉銜服務」讓特殊兒童在早期階段就對環境的移轉變化適應良好,以促其發展。

貳貳

貳貳、、、、我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我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我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我國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法規::::

我國於民國八十六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特殊教育法」中出現「轉銜」一 名詞後,轉銜服務即成為我國對身心障礙者服務的必要指標(陳麗如,2004)。迄今,

中央政府及各級政府不同單位皆訂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轉銜法規來落實轉銜服務,其中 有關早期療育轉銜服務之相關法規彙整如下表2-1:

表2-1 我國早期療育轉銜服務相關法規一覽表

第6條 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 齡前安置機構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在 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

第7條 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

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學方式,並將未升學 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92 特殊教育法 第18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應包括學前教育大班、

施行細則 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三年級 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轉銜服務,應依據各 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 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 務等項目。

92 兒童及少年 第22條 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 福利法 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 年,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 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 適當之服務。

第23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 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93 身心障礙者 第14條 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相關目的事業 保護法 主關機關應建立彙報及通報系統;衛生主管 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 期發現通報系統。

從國內對幼小轉銜服務相關法令制訂的演變中可看到,轉銜服務的推行除了必要 的轉銜輔導會議召開及轉銜書面資料移轉外,也強調入學後的追蹤輔導,其目的是期 盼能延續身心障礙兒童所需的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使其身心獲得持續的發展,不至 於受到阻礙。另外,轉銜服務也重視建立個別化的專業服務,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 提供服務,包括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使兒童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

安置,足見政府重視幼小轉銜服務對身心障礙兒童的重要性。

然而在幼小轉銜服務的實際執行過程中,仍見服務模式大多是資料上的轉移及形 式上的會議而已(陳昭銘,2001;陳麗如,2001;沈慶盈,孫宛玉,2002;林昭文,

朱貽莊,2002)。對於實際執行轉銜,各階段的專業人員仍依賴各自對轉銜服務的認 知與詮釋,使得階段轉換間易產生誤解或疏漏(張雅惠,2008)。

且陳麗如(2001)、林敏慧(2002)也指出法規內容制訂有「法規的制訂仍嫌模 糊空洞」、「相關法規未做充分的整合」、「未立法約束執行者的效能」等問題存在。

以上都是我們在制訂轉銜服務相關法令,所必須思量的因素。期盼若能透過法令制訂 指定一個統籌社政、衛生、教育單位的主管機關去推展執行幼小轉銜工作,相信將能 提供一個更具系統性、整合性的轉銜服務,讓所有身心障礙兒童均能受益。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國小一年級教師 國小一年級教師 國小一年級教師 國小一年級教師幼小轉銜服務知能 幼小轉銜服務知能 幼小轉銜服務知能之相關研究 幼小轉銜服務知能 之相關研究 之相關研究 之相關研究

幼小轉銜服務中,國小一年級教師應被視為重要成員,而教師本身的專業知能及 教學態度對學生的影響甚鉅,在學生支持系統中教師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教師 具備足夠的知能及正確的態度是非常重要之特質(Midgley,1991;Hayes, Ryan, &

Zseller,1994;Blalock,1996)。

「幼小轉銜服務知能」乃指國小一年級教師在提供轉銜服務時所須具備的知識和 能力。鐘梅菁(2002)指出,特殊幼兒在轉入新的學習環境時須面對以下的困難:一是 要學習更複雜的技能;二是要全程參與新的活動;三是與新老師、新同學正向積極的 互動。如果這些幼童面對不利的情境,將會增加他們產生問題行為的危險機率,甚至 招致未來更大的遲緩與障礙。因此,國小一年級教師需要賦有幼小轉銜的相關轉銜服 務知能,以解決身心障礙兒童在幼小轉銜過程中遇到的難題。

研究者搜集整理國內對教師幼小轉銜服務知能相關文獻(陳麗如,2001;傅秀媚,

2001;沈慶盈、孫宛玉,2002;李慧貞,2003;林珍宇,2004;王筱蘭,2006;劉雅 如,2007;張雅惠,2008;蘇綉惠,2008;陳麗如,2010)進行分析說明。

國內針對學前及國小一年級教師進行的研究顯示,教師對於幼小轉銜服務抱持正 向看法,也肯定對身心障礙兒童銜接新學習環境的重要性。林珍宇(2004)的研究結 果指出,學前階段到小學階段轉銜服務中的相關人員肯定幼小轉銜服務的重要性與功 能性,認為其具有溝通協調、資訊提供與情緒支持的功能。認為幼小轉銜服務可以減

輕家長的壓力,也能幫助未來國小一年級老師更快掌握身心障礙兒童的狀況,擬定良 好的轉銜計畫可以增進老師對於兒童的了解,並增強其提供符合兒童個別需求服務的 能力。張雅惠(2008)也提出,國小一年級教師認為幼小轉銜服務能協助他們更快的掌 握孩子的能力,並處理孩子的突發狀況,並可依孩子的個別狀況,設計適合的教學課 程,幫助孩子盡快適應環境。劉雅如(2007)的研究則顯示,小一教師認為幼小轉銜 服務是重要的,但是對於孩子在國小生活適應情形之影響不大。對於透過轉銜服務提 升孩子在學校的適應能力的看法,似乎是抱持了過高的期望,應該期望透過轉銜服務 減少孩子在環境轉換過程中出現的不適應行為。

輕家長的壓力,也能幫助未來國小一年級老師更快掌握身心障礙兒童的狀況,擬定良 好的轉銜計畫可以增進老師對於兒童的了解,並增強其提供符合兒童個別需求服務的 能力。張雅惠(2008)也提出,國小一年級教師認為幼小轉銜服務能協助他們更快的掌 握孩子的能力,並處理孩子的突發狀況,並可依孩子的個別狀況,設計適合的教學課 程,幫助孩子盡快適應環境。劉雅如(2007)的研究則顯示,小一教師認為幼小轉銜 服務是重要的,但是對於孩子在國小生活適應情形之影響不大。對於透過轉銜服務提 升孩子在學校的適應能力的看法,似乎是抱持了過高的期望,應該期望透過轉銜服務 減少孩子在環境轉換過程中出現的不適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