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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稚園美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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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於探討本研究相關之理論基礎,與相關之研究文獻,本章共 分為四節,分別從「幼稚園美術活動」、「教師教學態度相關研究」、「教師 對美術活動之教學態度」,以及「影響美術活動教學態度之相關因素」四個 部分進行探討,首先說明美術活動的定義、意義、功能,及美術活動所包 括的內容,繼而探討教師對美術活動教學態度之不同取向之內涵,接著整 理與教師教學態度和教師美術活動教學態度相關之研究文獻,以及影響教 師美術活動教學態度之相關背景因素。

第一節 幼稚園美術活動

一、 美術活動在幼稚園的意義和功能

人類最基本的學習方式是透過視、聽、觸、味、嗅的五官感覺,同樣 的,在美術活動當中,幼兒透過這些感官來獲得新經驗,對幼兒而言,美 術活動的意義不僅是創造作品,而是一種與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也就是 觀察事物、運用知識和融合舊經驗,進而產生出有意義的新經驗(Lowenfeld

& Brittain, 1970)。

Tolstoy(1828-1910)認為藝術有「表現」和「傳達」兩種功能(張昕暢,

2005),而 Feldman(1984)認為視覺藝術有「個人」、「社會」和「物質」三 個部分的功能,個人是指人的自我表達、社會是指人在社會中的傳達,而 物質則是藝術創作的實用功能。陳朝平(2000)認為藝術有「表現與傳達」、

「生活實用」和「人文陶冶」等三方面的功能。可見藝術的功能主要包括 了表達的功能、物質生活當中的實用功能,以及人文情意上的欣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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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稚園當中,幼兒透過美術活動可以肯定自我價值、自我表達、獲得安 全感與被尊重、刺激智力發展、自我指導與自我實現、增強調適能力(范瓊 方,1996),而他人更可以透過觀察幼兒的美術活動,了解幼兒的人格特質、

智能發展以及情緒發展(Walker, 2007)。意即美術活動對於人類,特別是語 言發展尚未成熟的幼兒階段而言,具有自我表達及傳達訊息的重要意義和 功能。

二、 幼稚園美術活動之內涵

Greer、Clark、Day 等人提出「學科取向藝術教育」(Di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 DBAE)的概念中,認為藝術教育涵蓋了藝術創作(art making)、

藝術史(art history)、藝術批評(art criticism)和美學(aesthetics)等四個領域(引 自郭禎祥,1992)。而四到七歲的幼兒屬於「圖示前期」(the preschematic stage) 的心理與認知發展階段(Loewnfeld, 1970),此階段幼兒的創作所表現的是其 內心意象,而非他們真正所見的,特徵是直覺的思考和直覺的操作,還不 能有效的邏輯思考、抽象思考,未能注意到事物的多面性,並以自我為中 心看待世界(范瓊方,1996),故「學科取向藝術教育」(DBAE)所涵蓋的四 個範圍當中,「創作活動」是幼稚園階段的幼兒較重要也較符合幼兒心理與 認知發展的教學活動。

黃壬來(1999)認為「藝術是人類有意的創造活動,在於表現某種觀念、

情感或經驗,而其結果能激發想像、愉悅、讚嘆或衝擊等心理現象」(p.9),

創作的歷程包含了感情、思考、製作三個部分的活動。美術創作的過程包 括了四個部份,分別為動機、構思、表現,以及完成,故美術創作活動實 際上乃個人感情、思考與操作媒材的綜合活動(吳長鵬,2000)。從此定義 來看,廣義的「美術創作活動」,意指人類因有了動機而經過思考,並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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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材製作成完成品,並表現出自身情感與經驗的歷程。

在台灣,民國七十六年所修訂的「幼稚園課程標準」當中,包括了健 康、遊戲、音樂、工作、語文、常識這六大領域,「美術」雖不是其中一項 領域,但是「工作」領域代表了美術方面的課程領域,在幼稚園裡,美術 課程稱為「工作科」,「工作科」一詞彰顯著手腦並用的具體性操作特質(范 瓊方,2002;蘇振明、鄒品梅、鄭明進、方朱憲、陳明華 1998) 依據台灣

「幼稚園課程標準」,工作領域課程內容包含了繪畫、紙工、雕塑、工藝等 四大項。

而不同學者對於學校裡美術活動所包含的內容,有不同的說法。周淑 惠(2002)指出美術領域是創造力領域其中一個部份,其教學內容包含平面 美術、立體美術,以及美感教育。平面美術活動包括繪畫、貼畫、印畫等 活動,立體美術活動包括組合造型、塑型、縫邊、紙藝等活動,而美感教 育活動則是讓幼兒體驗不同情境的美感,包括藝術作品、自然環境、人為 環境之美。

陳朝平(2002)認為在傳統的藝術教學內涵上,與視覺藝術有關的課程 包括:美術、工藝和家事,其中美術科的內容包括繪畫、雕塑、設計,與 美術史。而蘇振明等人(1998)認為,在幼稚園裡,幼兒美術活動的內容包 含有繪畫、剪貼、版畫等平面的美術活動,以及黏土、積木、綜合工、辦 家家酒等立體的造型活動。

吳長鵬(2008)認為幼兒的藝術活動包括視覺藝術、音樂藝術、舞蹈藝 術,以及戲劇表演藝術,其中視覺藝術包括平面的塗鴉遊戲、立體的造型 遊戲,以及運用科技(如電腦、攝影)的視覺藝術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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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學者的對美術活動的解釋,狹義的「美術創作活動」為視覺 藝術活動的其中一個部分,包括了:繪畫、紙工(紙藝)、雕塑、工藝(綜合 工)、貼畫、印畫(版畫)、造型(塑型)、縫邊、設計、剪貼、黏土、積木等 活動,而本研究所指之「美術活動」,是指幼兒所進行的「美術創造活動」,

即教師在幼稚園當中引導幼兒所從事之平面或立體造型之美術創造活動,

包括繪畫、紙工(紙藝)、雕塑、工藝(綜合工)、貼畫、印畫(版畫)、造型(塑 型)、縫邊、設計、剪貼、黏土、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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