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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

(Making Waste Work)

出廢棄物減量之回收再利用方案 法修正制定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Closed Substance Cycle Waste

Management Act),條文中除了再次重申廢棄物管理之避免(Avoidance)、回 收再利用(Recycling)及最終處置(Disposal)三大原則外,亦將封閉循環再 利用之概念融入廢棄物管理法規中,強調產品生命週期評估與管理。(陳致 光,2006,P9)

表 2-2 各先進國家具體減量措施

引導國民重新認識目前的生活方式,促使人們認識使用一次性產品所產生的 惡果;(4)開展普及教育活動,推進垃圾減量運動。

日本森林覆蓋率已經達到 68%,但在廢舊木材回收利用方面卻高達 82%。其中,2004 年建築廢舊木材回收利用高達 89%。其中,關鍵是有強有 力的法規支持。在日本有關廢舊木材回收利用的法規有《環境基本法》、《循 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廢棄物處理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

《容器包裝回收利用法》、《建舍回收利用法》、《綠色購入法》等。其中 規定產生廢棄物的工廠有回收所產生廢棄物的責任。對廢棄物的保管、收 集、搬運、再生、處理都有明確規定。回收管道明確由市、縣、村委會層層 負責。對建築廢材必須由施工單位負責回收。

綜合以上各國的管制規定,發現到從政府、企業到民眾之間,必須同心 協力擔起環保責任,不論是立場、制度、權責的不同、或是消費選擇、市場 體質與經濟誘因等問題,每個單位都應做好自己的努力,為環境儘一份心力。

(二)我國廢棄物相關法令規定

隨著世界對於環境保護的日趨重視,對於廢棄物的管理由妥善處理,演 進為減少廢棄物產生、將有用的廢棄物視為資源將其再利用,而我國亦順應 此一潮流,對於我國廢棄物由端末管理進而朝向源頭管理邁進。(張志傑等 人,2007)

為進一步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並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立法院於 2002 年 6 月 4 日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其中規定「對於物 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

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之原則,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 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含農委會、衛生署、內政部、國家科學委員會、

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財政部及國防部等),應依權責制定有關減少資

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及法令,並付諸施 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施行,將我國由廢棄物末端管理,跨入以產品生 命週期考量資源及廢棄物管理的新紀元,期藉由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落實執 行,能達資源永續社會之建立。(張志傑等,2007)

其實國內不同機關的權責單位,均紛紛成立相關法規,分列如下: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2. 廢棄物清理法

3.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4.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5. 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一般廢棄物分類項目 (2)經濟部工業局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式 (3)內政部營建署

1. 綠建築推動方案

2.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3.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辦法 4.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5.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規定 6.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其中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章源頭管理之第十二條規定:「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輔導事業回收再利用在生資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視產業 發展狀況公告指定產品、營建工程、或事業別及其具規模於研發、設計、製 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等階段,應遵行經指定之下列事項:一、使用 易於分解、拆解或回收之材質、規格或設計。二、適用一定比例或數量之再

生資源。三、使用可重複填充之容器。……」

目前資源回收制度是由「強制回收」與「生產者責任制度」所共同產出 之產物,物品或容器公告強制回收是政府評估廢棄物對環境的衝擊所訂定,

而生產者責任制度則是責任業者對其所製造的產品應負的環境責任,為屬自 由經濟市場。

如何建構一有效率的制度,就是要避免所謂的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政 府失靈主要受限於預算限制、資訊限制、施政效果之不確定性與增加政治過 程四個原因,而市場失靈主要則有獨占性、外部性、公共財、不完全市場、

資訊失靈、以及失業通貨膨脹、失去均衡等原因。(王凱民,2002)

(三)廢棄物相關研究

目前國內對於工程或透過處理機構處理產出之廢棄物地點、數量、成份 種類等訊息都無法確切掌握,導致相關資訊散落各處,不利於推動營建廢棄 物之再利用與使用。

我國之廢棄物管制系統,包括營建署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廢棄混 凝土再利用申報系統,以及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目前「營建再生 料源資訊交換網」,提供即時性石質與木質營建再生料源之產出與需求種 類、數量、地點、時間等相關資訊,以便供需雙方業者進行料源實際交換交 易。(黃筱雯,2007)

陳致光在研究「促進公共工程規劃設計資源再利用之法規研究」一文 中,也指出影響推廣之因子為:「建立完善法規與技術」、「市場通路」、

「再生建材價格」、「非營利之審查機關」、「後續監督管制措施」。並提 出獎勵措施有:評選時給予直接優惠、補助資金、補助研究經費、低利融資、

申請專利或政府購買其專利權。

資源再利用法 採購法

陳明雄在「我國資源回收制度」之檢討一文中,針對目前台灣廢棄物管 理面對垃圾量增加、環保署配合時代潮流提出資源回收、垃圾減量「零廢棄」

方案。資源回收率卻不如預期,就回收趨勢、管理架構、收集機制和通路、

成本和收入、成功因素、法令規章、財政誘因、民眾認知、市場發展、未來 發展等項探討提出建議:

1、積極推動廚餘回收再利用堆肥化措施。

2、重視營建及拆除廢棄物之回收利用。

3、加重業者責任,取回自己製造的物質。

4、回收責任屢行途徑多元化。

5、改變現行清潔規費收費制度。

6、推行資源回收專用袋。

7、強化便利普及回收通路。

8、採強制垃圾分類制度,設細分類廠。

9、扶植民間企業資源回收產業規模化。

其中最具推廣再利用條件的木質廢棄物,在相關研究中也有許多論述,

但本研究可能面對的是複合型的木質廢棄展具,相對於營建工程之模版廢棄 物不同,與建築裝潢裝修的合板構體比較類同。

2002 年,漢堡大學 (University of Hamburg) 出版由聯合國糧食及農 業組織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sation) 委託進行的一項研究,名 為「木材產品及其代替品在環境及能量方面的比較」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balances of wood products and substitutes) 的研究,全面檢討 了過去 10 年在生命週期分析方面的工作。作者在總結時指出:「生命週期 分析比較的研究結果清楚顯示,木製產品及產品系統對各種環境的影響,大 部份都是有利的。人們的主觀印象認為,木製產品比其他競爭產品優勝,而 這個觀點得到科學的印證。」

(http://www.ahec-sustainability.cn/tc/life_cycle_analysis.htm)

木質建築廢棄物含有有機質的木纖維,具有韌性強度的特點,適合開發 成為粒片板、塑化木、水泥粒片板、樹脂複合補強材料等具有商業性的再生 產品。木質廢棄物依來源的性質,可分成原木類與塑合類兩種。塑合類型:

主要來源包括廢棄的裝潢板材、木質傢俱、合板、中密度纖維版(MDF)、粒 片板等。廢塑合板因本身已含有膠結劑(如尿素甲醛樹脂),其再利用有助於 降低膠結劑的用量。(黃筱雯,2007)

國內原木利用率約 45%,製材利用率約 80%。木業廢棄物包含樹皮、製 材廠之邊皮材、鋸屑、合成廠之端材、芯材、合板屑、裁邊及砂磨屑以及傢 俱場之木塊、鋸屑等約佔 20~30%,又家庭及建築物使用後廢棄之木材及木 質材料(主要為地板、天花板材料)約佔其全廢棄物之 10%。(陳佳蕙,1996)

其實經過加工處理後,消費者可能不知道,何謂「再使用」或「回收」。

所謂的再使用(reuse)與回收(recycle)並不相同,「再使用」是延長生命的 任何活動,包括再分配與整修或改造;「回收」是進入另一個產品或材料,

最近研究發現或許會因此耗費更多的能源。所以各國紛紛獎勵「資源分享」

與「重複再利用」,讓錯置的資源獲得適當的重新再照顧,透過社會公義實 現循環經濟的目標。

表 2-4 重複使用的優點

重複使用(Reuse)的優點 減少浪費 1. 降低原材料與包裝需求

2. 保持物品與材料不被廢棄 控制污染 1. 減少新造的空氣、水污染

2. 降低危險廢棄物 能源與資源 1. 維護原有製作能源

2. 環境保護,對燃料、資源、水 經濟貢獻 1. 節省製造與消費的經費

2. 創造新的商機

3. 有價值與吸引力的再利用

(資料來源:www.weallreu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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