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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九年義務教育時期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延長九年義務教育時期

自 1949 年以來,國家經濟建設有顯著成效,一般國民生活水準普遍提高,國 民所得逐年增加,於是學齡兒童就學率有逐年增加的現象。根據 1955 年統計,學 齡兒童就學率已達 92.32%,與先進國家相較並無遜色(雷國鼎,1978)。但是初 級中學的數量非常有限,導致初級中學入學考試很激烈,惡性補習之風氣有增無 減,對學生之身心健康實是一大戕害,而且站在教育發展來看,確實很不妥當,

嚴重扭曲了教育的根本。有鑒於此,當時總統 蔣中正先生訓示:「現在世界各國,

民智大啟。我國已不能再滿足於 6 年義務教育之現狀。…加速推行 9 年義務教育 計畫。」總統又以(1967)台統(一)義字第 5040 號令,正式命令實施 9 年義務 教育:「茲爲提高國民智能,充實戡亂建國之力量,…國民教育之年限應延長為 9 年,自 1968 年學年度起,先在台灣及金門地區實施,…希遵照上項決定迅速辦理。」

(引自孫邦正,1971)。由此可見,9 年義務教育勢在必行。

這一小節將探討自 1968 年以後,實施國民義務教育時期的情形。以下就孫邦 正的研究以相關法規、建校工程、課程等三方面論述之:

一、法規制度

(一)「發展初級中學教育方案」

1955 年頒定,實施要點如下:1.鼓勵私人興辦初級中等學校,簡化私立學校 立案程序。2.訂定分年增校計畫,儘可能增班,以「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之 原則,發展鄉鎮初級中學。3.由教育廳擬定五年計畫,試行中學學區制。4.充實 師範大學院系設備,培養中等學校教師。雷國鼎(1983)曾經論述到:政府於 1956 年指定新竹縣為教育實驗區,以改進中小教育為實驗目標,其實驗內容有 12 項,

包括國民教育、社會中心教育、童子軍教育、四健運動、音樂與藝術教育、電化 教育、勞作教育、科學教育、成人補習班、鄉土教育、圖書館教育和民族精神教 育。1960 年先總統 將公指示金門地區研究試辦 9 年制國民教育,…訂定「金門縣 試行延長國民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次年於金門縣金城鎮興建一所初級中學,又依 序設立金湖金沙初級職業學校及金寧、列嶼 2 所初級中學。又根據徐南號(1993)

之研究,此方案推行之初,確有雨後春筍之現象,但成效並不如預期中理想,1961 年時國民學校畢業生升學率約 52%,1961 年時也不過才 62%。政府又於 1961 年 學年度第一學期指定台北市、台南市先行試辦「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方案,

次年增加高雄市及苗栗縣,此為我國高級中學獨立設置的開始。自 1970 年學年度 始,省立中學一致改制為高級中學,公立高、初中分別設立。

(二)1967 年「9 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修訂國民學校課程標準」、「初級中學 課程標準」。

(三)1968 年公佈「9 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附錄三)、「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 1971 年修訂「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政府又於 1968 年修正教育部組織法,1969 年 公布「教育部中小學教科書編印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

(四)「國民學校畢業生志願就學方案」:1976 年訂定,1959 年因經費無法負擔而 停止。規定增設初級中學,劃分學區,先後經新竹縣、高雄市試辦,也因 9 年義 務教育而終止。

(五)「革新縣市教育行政組織及人事制度原則」:將各縣市政府教育科一律改科 設局。教育局局長、督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應由教育廳遴報統一任免遷調。上項人 員應受縣市長監督,以配合地方行政之推行(司琦,1981)。

(六)「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資格及甄選任用遷調辦法」,1969 年 頒定「各縣市教育局組織編制準則暨員額配置表」,將臺省 20 縣市教育科原有員 額編制 296 人擴充至 546 人,其內部組織分設 4 課 1 組,1 至 4 課及安全組。

(七)「國民教育法」

1979 年制定(附錄四)。1968 年的「9 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的規定,只規定 國民小學畢業生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區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及國中學生和國小學 生一樣免納學費;對於不願升學的,不能強迫其入學。所以這一階段的國民教育,…

還不能算是義務教育;因為義務教育除了免費之外,需具有強迫性及全面性。…

自從「國民教育法」頒訂後,國民教育目標有了明顯的改變,除了內容更改外,

其目的更加完善,更能有效推展義務國民教育(鄭世興,1981)。

(八)9 年國民教育 5 年計畫

1.第一期三年計畫(1968-1970,台灣省、台北市及金、馬地區)

其實施成效有以下三點:1.三年共計劃分國民小學 2319 學區,增設國民小學 75 所;2.國民小學均升學率,在未實施 9 年國教前為 62.29%,實施三年後提高 為 79.81%;國民小學童就學率也由 97.52%提高到 98.1%。3.1957 年 9 月開始 修訂「國民小學課程標準」,於 1968 年元月 1 日公佈實施。;三年來國民小學改 建危險教室 3882 間,增建廁所 4233 所。

2.第二期三年計畫(1970-1972)

實施原則不外是注重國民小學兩階段均衡發展,兼籌並顧,繼續提高國民中 小學就學率,減低離校率,以達全民教育之目標。加強國民中小學生活教育、公 民教育、健康教育及科學教育,以達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全民教育。

3.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五年計畫(1975-1979)

司琦(1981)的研究中提到 6 個重點如下:第 1 個重點是提高就學率:延續 之前政策繼續縮小學區,增設學校或分班、分校,加強辦理特殊教育,免費供應 貧困學生教科書、免收課業費、什費,實施獎學補助,預期提高學齡兒童就學率 99.4%,國民中學就學率 94.0%;第 2 重點為規畫學校規模,城市學校班級不宜 過多,應盡量增設學校或重劃學區,以疏導擁擠。另外市鎮地區學校班級以不超 過 48 班為原則,如以達 48 班者應增設學校或重劃學區;分校增班以達 6 班以上 者得予獨立;第 3 重點規定班級學生人數:國民小學每班級學生人數應不超過 50 人,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每班級人數少於 25 人者,得合班實施複式教學;國民中學 每班級人數應不超過 45 人;另外第 4 重點則為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國民小學每班 級教師人數已 1.2 至 1.5 人為度;國民中學每班級教師人數已 2.0 至 2.2 人為度;

國民中學指導教室暫以每 15 班,至少聘請一位曾受專業訓練之合格人員擔任為原 則;第 5 點是改進教學方法鼓勵教師進修:縣市教育局應督導各國民中小學有計 畫的舉辦教學研究會,並藉觀摩研討以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效果;利用各級師 範院校設備與師資成立教師研習中心,以加強輔導教師改進教學方法;改進師範 教育並有計畫的培育師資,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提高各級師範院校及國民中小

學之師資素質,加強辦理特殊教育及各種教育實驗研究,鼓勵教師進修;第 6 重 點改進課程教材: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應依據課程實驗研究成果予以修訂,各 科教材並應依據修訂之課程標準予以充實改編;國民中學課程應與實驗研究,以 作為修訂課程標準之依據。修訂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及各科教材,使富有彈性。調 整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以適應學生升學與就之需要;繼續辦理國中小學科學課 程教材教法實驗研究。

司琦之研究甚為詳細,其中又有提到充實教學設備、維護學生安全與健康、

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及健全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等各部份,可見當時政府在 9 年國民義務教育之用心。由以上敘述亦可得知成效卓著,因此奠定國家良好基礎。

二、建校工程

依據黃中(1980)之研究,1968 年開始實施 9 年義務教育至 1973 年,在這 6 年中,國民中學由 296 校增至 576 校,尤其是第一年(1968)一年中增加 168 所 國民中學,其中真可謂困難重重。無論是經費的籌措、校舍的建築、師資的培訓,

都是很繁重的工作。茲就依據黃中(1980)之研究就經費籌措、校舍建築兩部份 論述之:

(一)經費的籌措

1.辦理原則:根據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之原則,結集社會力量,辦好國民教 育;政府預算應以延長國民教育為第一優先;經費力求充裕設校力求完善;經費 由省(市)縣(市)政府儘量籌措,不敷之數再由中央支援。

2.籌措情形-台灣省共需新台幣 85,550 萬元,台北市列新台幣 74,450 萬元,

共計新台幣 16 億元。台灣省之經費來源:徵收地方教育捐:各縣市房屋稅、契稅、

屠宰稅、筵席稅、娛樂稅等,一律按原稅率徵收地方教育捐 20%;田賦:按現行 賦稅,每賦元加徵稻穀 0.65 公斤;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其超過 1976 年度 實徵數部份,均撥充 9 年國民教育之用;營業稅按營業稅法分類計徵標的表,在 不超過原有最高稅率,就第 1、2、3、4 類各業酌徵收千分之 2 至千分之 10;高中、

高職、大專酌予增收學費;國校課本酌收成本費(1967 年以前均免費供應);中美 基金支援,3 年共得新台幣 599603047 元。台北市經費來源:地方稅:營業稅亦按 第 1、2、3、4 類各業,酌予調整稅率;房屋稅分營業用及住家用,營業用者按現 值課征 4%,住家用仍征 1.38%;筵席稅,備有技藝、歌唱、音樂等表演之飲食 業,課徵 20%,其他仍課征 10%;娛樂稅,舞場按原價仍征 100%,歌場按原價 徵 30%;電影,本國及外國影片仍分別徵 40%及 60%;其他書場、魔術、馬戲、

球房、歌唱、舞蹈、音樂演奏等仍征 20%,戲劇仍征 10%;田賦:按現行賦稅每 賦元徵收稻穀實物 27 公斤;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每年提撥新台幣 2568 萬元;中 美基金援款,3 年共計新台幣 8691 萬餘元。

(二)校舍建築

根據黃中(1980)之研究,以「土地取得五項原則」及「9 年義務教育專案小 組召集有關機關研議結論」兩部分簡述之:

1.土地取得五項原則,第一原則是由政府策動地方人士捐獻,如池上國中目 前 12 公頃的土地,其中不乏是當時的地方士紳捐獻而得;第二原則是盡量利用公 地;第三原則是收回其他機關使用之公地;第四原則是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 地,必要時得以變更為學校用地。第五原則為倘非必要不購置土地,把握能省則

1.土地取得五項原則,第一原則是由政府策動地方人士捐獻,如池上國中目 前 12 公頃的土地,其中不乏是當時的地方士紳捐獻而得;第二原則是盡量利用公 地;第三原則是收回其他機關使用之公地;第四原則是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 地,必要時得以變更為學校用地。第五原則為倘非必要不購置土地,把握能省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