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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施工規範研究』專家座談會義紀錄 一、營建署 游能君

(一)建築物確定執行拆除之後便開始執行斷水、斷電,但對於緊急事故 發生時(例如:火災)其對於鄰房之安全是否有所兼顧。

(二)建築物拆除前需繳交環保空屋費,但在拆除過程中所造成的干擾,

環保人員僅針對噪音有所管制之外,其他交通、粉塵、震動…等均 無法管制。

二、邱瑞深 經理

(一)建築物拆除需做環境影響評估,並針對建築物拆除範圍內之各機關、

學校等作一拆除計畫。

(二)因建築物拆除面積、量體不同,其評估指標是否也有所不同。而評 估指標則可能因:建築物拆除面積之大小、鄰房建築密度、建築物 之座落區位(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等影響拆除工程。

(三)拆除工程中並沒有明訂拆除專案,因此是否可針對不同拆除項目,

訂定拆除訓練課程或專章。

(四)拆除工程需要設立專責之拆除管理人員,而不能多以工地主任替代 拆除監造人員。

(五)目前磚造樓房仍為大多民眾所使用,因此是否可涵蓋老舊磚造樓房 或日式樓房之拆除管理。

(六)目前工地現場施作人員較無上過品管人員之相關課程,因此現場機 具操作(七)人員應落實執照規範或相關課程之培訓。

(八)基地範圍內均屬自有財產,但在拆除過程中其鄰近建築物之用路人 安全,粉塵之污染…等均會受到不同程度之影響,因此是否能一併 納入建築物拆除管理範圍。

(九)拆除施工中之安全查驗是否傾向于「自主性」之查驗,並再以專業 人員審核為輔,因此是否考慮增加「自主性」之查核人員之培訓。

(十)完成拆除作業時,應有拆除竣工報告,以確保拆除施工期間損鄰部 分之復原以及環境維護等問題。

三、台北市工務局第二科 劉進興 科長

(一)針對縣市政府之管理規範來說明:目前拆除執照均委託建築師處理,

築師監拆。在管理制度上,則分為行政以及技術兩方面,目前縣市 政府僅針對行政事務以及流程作處理,而技術部分則委由專業人員

(結構技師、建築師)負責執行。

(二)建築物拆除管理中針對安全管理的部分,除臺北市有自訂規範外,

目前建築法尚無相關規定。

(三)建築物拆除開工前需附上一級品管拆除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必須有 拆除前之現況、鑒定報告(損鄰報告)。另外必須針對學術團體以 及專業人員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其施工說明會當中有相關規定。

(四)施工規範中需明定管理制度,包括鷹架搭設、防護網之設置…等均 需有合格人員監工(目前臺北市政府已有明訂相關規範),另外必 須將相關管理工程人員納入規範(目前僅建築師監造),可針對不 同屬性之工程,作不同專業人員之調度。

(五)對於營造廠之分級措施,本人建議不一定需要甲級以上之廠商才可 獲准承接一定規模以上之拆除工程,因為需多廠商有不同之拆除專 長,例如大型建築物、五層以下之民房、學校、醫院建築、橋樑、

隧道破除,亦或是災損建築等,其拆除技術應有所區別,因此將建 議以各拆除廠商之專業來分工,而不建議以甲、乙、丙等營造廠規 模分類。

(六)舊有建築物拆除後大多即刻興建建築物,因此市府大多傾向建築物 興建完工之後,再一次作審核之動作,包括施工期間損鄰、工安、

環保、噪音…等部分。在施工期間大多以圍籬包覆工地,因此大多 工安問題較不多,但環境問題較為嚴重(噪音、粉塵、震動…),

建議在拆除計畫中明訂拆除施工過程所需要之相關配套措施。

(七)目前政府所推動三級品管的觀念,主要分為行政與技術兩方面來探 討,政府對於行政部分僅編列制度、規範以及後續查核之動作,而 技術部分將全權交由專業人員監督、督導,因此期望所訂定建築物 拆除之規範能傾向務實且不擾民方向來著重探討。

四、新竹縣政府 許維庭技士

(一)不同拆除之物件以及國內外施工規範之不同,將以何種形式呈現其 施工規範。

(二)施工規範的法令效應與限制是否能夠落實在實際狀況之中。

(三)施工規範之訂定是否將以拆除技術為主,較能符合現場施作人員之 施工。

(四)建議參考香港作業手冊(其手冊內容是以拆除技術為主),較能夠 落實現場施作狀況。

(五)另外專業技師之專長是否能夠一併納入規範當中。

(六)目前勞工安全法令中已有勞工作業相關規定,但在現場施作時無法 達到統一落實之目的,因此是否需設置監拆人員措施。

(七)建築物多以先拆後建:在發包作業中,便全權交由建築師統籌,因 此需設置監拆作業人員,以維持後續拆除作業之作業品質,另外監 拆人員之評估標準、專業水準也應受到專業認證之核可。

(八)目前台灣拆除建築物之構造仍以磚造結構為主,因此在拆除作業規 範當中是否應一併納入考量。

(九)建築物拆除之後應有建築物廢棄物、建築物廢土、餘土…等,需有 回收再利用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