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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案在國内老舊建築日益增多,都市更新壓力日益增大的情形之下提 出,對於加強鋼筋混凝土建築拆除施工計劃的合理編制與嚴格審核;建立完善的 拆除施工規範;確保工程施工及公共安全;避免環境污染;有效回收和利用工程 廢棄物;防止損鄰和糾紛產生等均有重要意義。同時,921 地震產生了數十棟高 層建築的倒塌和危樓,在受損建築物拆除爭取時效的情況下,遭遇到拆除程序的 有效及時與公共安全及財產所有者權益衝突的問題,凸顯了現有的建築物拆除管 理的審查、監督、標準、安全規定的不足。因此,本研究案的成果也將對今後之 災害事故的處置與預防 提出基本對策。

本計劃案通過研究先進國家的建築拆除管理方式、施工規範,並將之與國 内現有的法律法規、施工規範等進行比較,從而建議適合我國國情的管理法規制 度、施工規範,以供管理機關、建築拆除承包商、咨詢監理機構等各方處理逐漸 複雜化的建築拆除工程參考。

(一)詳細研究了當前國外﹐美、日、英、紐西蘭、香港及中國大陸等國所編 訂的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分析其規範架構、內容、格式,並進行了整 理和總結,以利於國內進行相關施工規範編擬時之參考。

(二)在建築拆除過程中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方面,國外規範要求必須有人監督 建築拆除,合適的人員防護措施及設備,注意未拆除完成的建築物在震 動荷載或風荷載作用下的穩定性,公眾的保護,拆除作業中的噪音污染 和粉塵污染的控制要求等,以及訂定工程合同與落實相關責任,在國內 制定有關規範時可以用來參考。

(三)國内當前進行建築拆除工程的廠商多為綜合營造業廠商兼營承攬拆除 工程,拆除業中的專業承包商為數不多,造成了對拆除工程的專業性要 求偏低,對拆除業者所從事的工作不被重視。

(四)建築拆除工程的管理應由建築拆除工程管理法規制度、拆除施工規範、

企業管理自律行爲、建築工程合約訂定和監督、程實施監管以及政府行 政管理等手段綜合組成。

(五)國內目前拆除工程管理的法律體系中,建築法規定了建築工程執照的請 領以及建築施工之管理;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對於建築拆除工程的廢棄 物處理,有害物質清查,廢棄物的再利用,環境噪音及粉塵等作出了規 定;在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相關法律則對工程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施 工機械、勞工安全衛生設備等提出要求。這幾個方面的法律互相補充形 成一個建築物拆除工程管理的法律體系。

(六)研究中發現,我國有關建築拆除工程的法規爲數不多,各縣市還有各自 關於拆除的規定和辦法。然而,法律基本上建築工程的原則性法規,雖 然有針對拆除工程的條款,但是對於拆除工程的特點考慮較少,許多法 律條文分散在各個法規及制度之中,規定也較為籠統,尚存一些未盡之 處,故本研究研擬之建築物拆除施工綱要規範可提供施工營造廠商安全 作業與管理之參考。

(七)國內目前的施工規範主要是以綱要形式呈現,其主要内容體現於通則和 施工兩部分中。在施工規範通則中訂定了拆除工程應該遵循的一些準則

,以及審查、環保、廢棄物處理和現場情況等。而在施工管理中規定了 安全防護之原則,施工準備工作,拆除或拆解施工之一般應注意事項,

有害物處置,廢棄物堆置等内容。但國内當前規範仍顯較爲概要,未能 全面滿足拆除業者實需,需要進一步 改進。

(八)針對縣市政府之拆除管理規範來說明:目前拆除執照均委託建築師處理

,在某特定建築物規模以上法規有相關規定,但若屬於小規模之拆除則 無須建築師監拆。在管理制度上,則分為行政以及技術兩方面,縣市政 府僅針對行政事務以及流程作處理,而技術部分則委由專業人員(結構 技師、建築師)負責執行。

(九)依據施工規範草案﹐建築拆除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應接受專業安全培訓

,具備安全生產管理技能和資格。拆除作業施工企業須先行編制安全施 工計劃,同時要根據施工計劃和安全技術規程向參加拆除的工作人員進 行詳細的說明。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具有一定規模的建築物拆除開工前需附上拆除計畫書: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拆除主管局處

具有一定規模的建築物拆除開工前需附上拆除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必須有準 備工作計畫、臨時設備計畫、拆除進度計畫、工法選定計畫、機械拆除計畫、拆 除作業計畫、廢棄物的搬運及處理計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各項施工中查驗(

自主檢查表)。另外必須針對學術團體以及專業人員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以說 明拆除之作業及相關規定。

建議二

完成拆除作業時,應有拆除竣工報告: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拆除主管局處

完成拆除作業時,應有拆除竣工報告,以確保拆除施工期間損鄰部分之復原 以及環境維護等問題提出完整說明。

建議三

應建立相關專業人員簽證、審查等機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拆除主管局處

拆除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建立相關專業人員簽證、審查等機制。同時應對施 工人員做好安全培訓,工程負責人要根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規則向參加拆除的 工作人員進行詳細的說明。

建議四

設置監拆作業人員: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營建署

協辦機關:縣市政府

建築物多以先拆後建:在發包作業中,便全權交由建築師統籌,因此需設置 監拆作業人員,以維持後續拆除作業之作業品質,另外監拆人員之評估標準、專 業水準也應受到專業認證之核可。

建議五

設置監拆作業人員: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營建署

協辦機關:縣市政府

對於有可能存在化學危險品、有毒、有害物質或有火災隱患的建築物的拆除

,應制定保證安全的拆除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拆除工程。

建議五

鷹架搭設、防護網之設置…等均需有合格人員監工: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營建署

協辦機關:縣市政府

拆除施工綱要規範中需明定管理制度,包括鷹架搭設、防護網之設置…等均 需有合格人員監工(目前臺北市政府已有明訂相關規範),另外必須將相關管理 工程人員納入規範(目前僅建築師監造),可針對不同屬性之工程,作不同專業 人員之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