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鋼筋混凝土建築拆除綱要規範之探討 第一節 拆除施工規範架構(草案)
第二節 拆除綱要規範(草案)之研擬
由 6-1 節施工規範架構,參考國內外拆除相關法規,研擬一般鋼筋混凝土 建築物拆除綱要規範(草案)如表 6-2 所示,表內黑影底線為『94 年黃榮堯等公 共工程(含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內容中本研究增加之內容。
表 6- 3 一般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拆除綱要規範(草案)
1.通則1.1 本章概要
(1)說明一般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 RC 建築物)之拆除相關施工規範。
(2)提供既有 RC 建築物拆除施工施工計畫、拆除工程施工之安全措施及拆除廢棄物處 理等施工參考。
(3)RC 建築拆除工程除參照本規範要求事項外,應須符合現行相關法律及法規規定。
1.2 工作範圍
適用於 RC 建築物拆除工程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及拆除廢棄物處理等工作參考。
工程施工中如涉及其他事項時,應須符合現行相關法律及法規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10 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1.3.2 第 01330 章 資料送審。
1.3.3 第 01523 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3.4 第 01564 章 施工圍籬。
1.3.5 第 01572 章 環境保護。
1.3.6 第 0174A 章 拆除廢棄物管理及處理。
1.3.7 第 02291 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8 第 0222A 章 構造物拆除。
1.3.9 第 02231 章 清除及掘除。
1.3.10 第 02251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1.3.11 第 02252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12 第 02253 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4 相關準則 1.4.1 CSA S350 1.4.2 建築法
1.4.3 建築技術規則
1.4.4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修正指定公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1.4.5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6 廢棄物清理法
1.4.7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4.8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1.4.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10 空氣污染防制法
1.4.1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12 水污染防治法
1.4.13 噪音管制法
1.5 定義
1.5.1 拆除:直接破壞建築物。
1.5.2 有害物質:危險物品、貨品、商品、產品,包含但不限於侵蝕性藥劑、可燃性物質、
彈藥、炸藥、放射性物質或其他若處理不當將危及人類健康、生命或環境的物質。
1.5.3 拆除人﹕凡申請拆除建築物之申請人稱為拆除人,拆除人之義務與責任應與建築法 所規定之起造人相同。
1.5.4 監拆人﹕拆除建築物之規劃、監督者稱為監拆人,其資格應為建築法所規定之建築 物設計人或監造人或符合營造對管理規則所規定之技師資格者。
1.5.5 承拆人﹕負責建築物之拆除施工者稱為承拆人,其資格應符合依法登記開業之丙等 以上營造業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包工業。
1.5.6 廢棄物清查:構造物拆除或拆解前應先進行構造物內各項材料的清查並做成紀錄,包 括量化及估算拆除或拆解過程中所可能產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的材料及需掩埋廢棄 物等的體積/重量。
1.6 資料送審
1.6.1 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進行各項資料送審。
1.6.2 拆除施工計畫書
施工前承拆人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訂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 管機關核准,送請業主核備後始可施工。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準備工作、臨時設備、
拆除進度、工法選定、機械拆除、拆除作業、產生廢棄物的搬運及處理作業、安全 衛生管理等八項計畫及需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 其他業主所規定之事項。
(1)準備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申請書、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工程圖 樣、基地環境調查、拆除的建築物本身及基地四周的環境進行調查,依據調查 的結果選定施工方法及機具。
(2)臨時設備計畫,主要包括安全圍籬、臨時支撐、鷹架、防塵帆布網、安全防護 措施及設備。
(3)拆除進度計畫,主要包括作業時段、拆除程序、預定進度、拆除作業勞工勞動 力的確保及拆除機械作業能力的持續。
(4)工法選定計畫,主要包括無公害型、安全、經濟、有效率、重視工期及成本之
(5)機械拆除計畫,主要包括拆除機、搬運機等設備之搬入及進場就位(包括:拆 除用之重機械、吊車等揚重機)。
(6)拆除作業計畫,主要包括地上構造物之拆除作業、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作業。
(7)廢棄物清理計畫,主要包括堆積、分類、裝載、搬出、搬運、廢棄物的處理、
回收、再生、丟棄。
(8)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主要包括噪音、振動、灰塵及地層下陷等之公害防制措施 與環保法令規定。
1.6.3 建築物現場勘查
(1) 建築物現場勘查,應參照第 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相關 規定。
(2)現場勘查之前須詳細了解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竣工及使用後之變更等圖說資 料。
(3)拆除建築物現況勘查
A.為了解建築物的現況及結構特性、建築變動等,作為設計時符合現況的拆除 施工計畫。
B.調查鄰近建築物與拆除建築物的位置關係,以便未來施作防護措施之依據。
C.可能存在於被拆除建築物中之石棉、可燃氣[液]体、有毒等有害物質及危險 物品調查。
D.確認工程施工中將影響到的水、電、瓦斯、電話等公共設施勘查,並事先協 調相關管線單位及將來會同指導施工;同時對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設施加以 保護。
(4)現場情況
A.拆除過程遇有[古蹟][有害物質][石棉]時,應立即停工,採行預防措施並通 知業主,除非收到書面指示,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B.下列項目應予保留以作為在使用:[]。
C.依照業主的指示移除、保護及存放可回收再利用的項目,並經業主確認 後,交付給[業主][]。
1.6.3 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
拆除施工前,承包商應根據第 0174A 章「拆除廢棄物管理及處理」擬訂 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上網申報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送請業主 核備始可施工。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廢棄物減量計畫及 清理計畫。
1.6.4 拆除完成後
(1)承包商應根據 0174A 章「拆除廢棄物管理及處理」及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 之執行結果,將工地廢棄物作為再使用,再生利用或掩埋情形做成廢棄物清理 報告,送請業主核可。
(2)建築拆除工程完竣後,應由拆除人會同承拆人及監拆人申請建築拆除工程竣工
查驗,經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完竣備查。以確保拆除施工期間損鄰部分之復原及 環境維護復原等問題。
1.7 廢棄物管理及處理
根據第 0714A 章「拆除廢棄物管理及處理」所規定為達回收再利用之目的將廢棄材料 加以分類及妥善處理。
2.產品 (空白)
針對深開挖基礎建築物拆除地下室施工規範,規範高地下水位區域拆除地下室期間抽取地 下水之規範,以防止不均勻沉陷造成損鄰事件發生。
3.施工 3.1 一般說明
(1)本拆除規範包含[建築物][深開挖基礎建築物]地下室拆除及部分拆除之施工規範。
A.拆除有地下層之建築物時,應於拆除地上樓層前,於地下樓層最下層地板鑽孔,
有關地下層底板之鑽孔洩壓方式應由結構技師或相關技師規劃設計,並請考量洩 壓時地下水伴隨激聚性土壤流入,形成砂湧所造成鄰近地表之下陷。及防止地上 樓層拆後地下樓層上浮造成損壞或損鄰事件。[規範高地下水位區域拆除地下室期 間抽取地下水之規範。]
B.拆除建築物之地下室達某一規模時,其拆除過程中應對鄰近設施進行監測及防護 措施。
C.建物部分拆除剩餘時,應由相關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考量與証明,並提供安全支撐 或補強計畫。
(2)防護措施
A.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人行道]、[鋪面]、[樹 木]、[景觀]、[需保留之部分既有構造物]、[]等設施之位移、沉陷或損壞,不得 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等的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 馬等,以策安全。如有損壞的情形,應依業主之指示予以修復。
B.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監測被拆除之構造物、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
倘有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危險現象時,應立即停工並通知業主,疏散 與隔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
待構造物情況穩定後,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成損害。
C.對於仍須維持運作的排水系統、電梯、機械或電力系統,應避免損壞和堵塞,並做 好與廢棄物間的隔離措施。
(3)準備工作
A.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 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管線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時,承包商應立 即以書面報請業主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B.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先
及保留部份。拆除後,保留部份之拆除時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C.建築物構造拆除時,污水槽或化糞池應先將槽內污水抽乾再予以回填。如係位於新 建基地內或鋪面及板下方者,應予移除。
(4)拆除作業符合第 01564 章「施工圍籬」相關規定。
(5)拆除[拆解]施工前,應先拆除被污染或有害物質,移除時應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採取安全措施,以降低工地現場及處理過程中之危險。
(6)每天工作結束後,應使工作物保持在安全及穩定狀態。
(7)拆除時應將磚及混凝土構造物儘量拆除至適合回收再利用之塊狀。
(8)不可將可回收再利用之材料棄置於掩埋場或掩埋廢棄物中。
(9)儘可能在拆除作業中使用自然光源,除非為安全目的所須,否則應在每天工作結束後 將燈關閉。
(10)拆除物堆置區
A. 拆 除 物 堆 置 區 的 規 劃 應 減 少 二 次 處 理 並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空 間 以 維 持 有 效 率 的作業。
B.保持堆置區乾淨,勿棄置其他雜物。
C.提供分離的儲存空間,以供廢棄物材料之分類存放。
(11)堆置
A.堆置之材料應清楚標示類別及數量。
B.提供適當的保全措施以避免破壞,損壞及偷竊。
C.拆除的物料可再使用於同一工地新建工程者應堆置於便利位置並妥善保存。儘可
C.拆除的物料可再使用於同一工地新建工程者應堆置於便利位置並妥善保存。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