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有 合法建
第三節 建築物防災技術精進推廣計畫(子計畫三)
一、醫療院所建築防火避難安全研討會 1. 課程簡介
台大醫院開刀房去年發生有史以來的火災意外,接著在中部地區也有醫院傳出火 警,引起社會大眾關注,更凸顯出醫療院所緊急應變的問題。去年底由臺中市消防局 會同衛生局邀請全市各醫院針對「臺大醫院開刀房火警災例」進行座談,並宣導醫院 火災預防對策與緊急應變措施(HEOP),共計 33 家醫院參加盛會,達成「強化醫院緊 急應變能力、確保病患家屬就醫安全」之共識。
本次研討會則針對醫療院所的安全避難、火災安全應變機制及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暨驗證做探討,期望落實火災預防措施與強化緊急災害應變,並依緊急災害應變計畫 推動相關緊急災害應變作為與教育訓練,提昇醫院本身緊急應變能力。
2. 訓練對象
■建築師、室內設計師、消防設備師(士)、相關技師及技術人員等以及建築系、室 內設計系、安全防災系等相關科系系所教師及學生
■政府單位消防機關、建管機關
■醫療院所相關從業人員 3. 講習課程:
堂次 時間 min 課程名稱 主講人
9:00-9:20 報到
9:20-9:30 10 主辦單位及貴賓致詞 1 9:30-10:20 50 從醫院及病患特性談避難安全
策略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 簡賢文教授
10:20-10:30 10 休息
2 10:30-11:20 50 醫院火災安全應變機制 台大醫院急診室 石富元醫師 11:20-11:30 10 休息
3 11:30-12:20 50 醫療院所防火避難規劃原則 高苑科技大學建築系 許銘顯教授 12:20-13:20 60 休息(午餐)
4 13:20-14:50 90 醫療院所手術室防災設計探討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黃建 彰博士
14:50-15:00 10 休息 5 15:00-15:50 50 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之自衛消
防編組演練暨驗證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 廖為昌 科長
4. 活動實況
圖
2-12 醫療院所建築防火避難安全研討會實況 5. 活動歷程(1)5 月 11 日報名系統建置完成,開始受理報名。
(2)5 月 11 日公告活動資訊於中心網站。
(3)5 月 14 日函文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核備准予列入建築師執業執照換發訓練積分 (中建心字第 0980001685 號),內政部於 5 月 27 日回文同意備案(內授營建管 字第0980805233 號)。
(4)5 月 14 日函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核備准予列入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訓 練積分(中建心字第 0980001686 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于 5 月 21 日回文 同意備案(工程技字第 09800214300 號)。
(5)5 月 20 日寄發活動訊息電子報(中心電子訊息)。
(6)6 月 5 日網路報名截止,共計 208 位報名參加。
6. 報名人數統計
(1)實際報名人數:228 人(網路報名人數:216 人,現場報名人數:12 人)。
(2)實際現場報到人數:218 人(不含講師及貴賓)。
7. 學員簽到表如后(詳如附錄七)。
8. 報名職類分析統計:
工程顧問公司 公務部門 20%
2%
醫療院所 47%
法人/研究機構 12%
其它 7%
建築師事務所 10%
物業管理 2%
9.活動課程:
(1)第一堂:從醫院及病患特性談避難安全策略
(2)第二堂:醫院火災安全應變機制
(3)第三堂:醫療院所防火避難規劃原則
(4)第四堂:醫療院所手術室防災設計探討
(5)第五堂: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
二、公共安全與室內裝修法令講習會
4. 活動實況
圖
2-13 公共安全與室內裝修法令講習會實況 5. 活動歷程(1)9 月 28 日報名系統建置完成,開始受理報名。
(2)9 月 28 日公告活動資訊於中心網站。
(3)10 月 07 日函文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核備准予列入建築師執業執照換發訓練 積分(中建心字第 0980003686 號),內政部於 5 月 27 日回文同意備案(內授
營建管字第 0980810368 號)。
三、大型空間建築防火避難煙控應用研討會
1. 課程簡介
大型空間建築物防火安全設計中,煙控策略為保障人員避難安全之關鍵。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為此類建築物煙控性能設計技術得以推展,以提昇大型空間建築物之安 全性能,已於 97 年度完成「大空間建築性能式火災煙控系統設計規範之建立與應用 分析手冊」之研究,提出自然蓄煙及排煙設計手法、機械排煙及補氣設計手法、火災 偵煙器之應設計分析,與電腦模擬應用分析技術。
有鑑於此,本研討會將就大型空間性能驗證要素與常見問題做一介紹,以提供建 築物管理權人(及使用人或設計人)對自身建築物有一體性之了解,進而介紹「大空 間建築性能式火災煙控系統設計規範之建立與應用分析手冊」內精要之理論及技術,
期能使建築物有關之人員,不論在使用、管理亦或是建築設計人員,對此類型建築物 有更深的了解以及技術之提昇。
2. 研討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 報名截止 12 月 14 日
3.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國際會議廳(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 200 號)
4. 訓練對象
■建築師、室內設計師、公共安全檢查人、消防設備師(士)、專業技師、建築相關 技術人員等
■建築物、室內設計、防災設計等相關科系所學生
5. 講習課程:
6. 活動實況
圖
2-14 大型空間建築防火避難煙控應用研討會實況 7. 活動歷程(1)11 月 18 日報名系統建置完成,開始受理報名。
(2)11 月 18 日公告活動資訊於中心網站。
(3)12 月 15 日網路報名截止,共計 126 位報名參加。
(4)12 月 7 日內政部營建署回文准予列入建築師執業執照換發訓練積分 (98 年 12 月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80812071 號)。
(5)12 月 7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文准予列入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訓練積分 (98 年12 月 7 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36790 號)。
8. 報名職類分析統計:
建 設 公 司
0.8%工 程 顧 問 11.9%
營 造 工 程 7.1%
其 他 28.6%
政 府 機 關 14.3%
其 他 專 業 技 師 (士 ) 19.0%
消 防 公 司 11.1%
大 專 院 校 0.8%
建 築 師 6.3%
政府機關 其他專業技師(士) 建築師 大專院校
消防公司 工程顧問 建設公司 營造工程
其他
9. 學員簽到表如后(詳如附錄九)。
10. 活動課程:
(1)第一堂:大空間建築防火避難與煙控設計之發展現況及未來研究方向
(2)第二堂:台北 101 複合建築物智慧防災系統探討
(3)第三堂:大型空間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案例解說
(4)第四堂:大空間建築性能式煙控與避難系統設計應用分析
(5)第五堂:大空間建築性能式煙控與避難系統設計電腦模擬與應用案例
(6)第六堂:大型空間煙熱成長行為(延燒)模式及性能驗證常見問題探討 (7)第七堂:大空間建築自然排煙模擬與性能驗證-以高雄巨蛋為例
四、原有合法建築物法令宣導說明會 1. 課程簡介
內政部於 84 年公佈「舊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 法」,針對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檢查,認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 之虞需改善者,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 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令其停止使用或改變為其他依法容許 之用途。
前項辦法並於96.5.16 台內營字第 0960802764 號令修正「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並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辦法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 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緣本辦法之規定,建 築物於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或逕辦變更使用時,與現行建築或消防法令不符者,應依規 定進行改善。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今已公布,並將結合即將 修正公布實施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有效提昇既有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為提供建築從業者了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法 令及政策方向,遂舉辦本場次研討會。
2. 研討日期:98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 報名截止 12 月 22 日
3.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國際會議廳(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 200 號)
4. 訓練對象
■各地方縣市消防局、各地方縣市建築管理機關
■建築師、室內設計師、公共安全檢查人、消防設備師(士)、專業技師、建築相關 技術人員等
■建築物、室內設計、防災設計等相關科系所學生
5. 講習課程:
堂次 時間 min 課程名稱 主講人
1300-1330 30 報到
1330-1340 10 主辦單位及貴賓致詞
1 1340-1410 30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有關改善項目適 用性探討
內政部營建署 楊科長哲維
2 1410-1500 50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與消
防設備改善辦法法令解析(一) 台灣科技大學 林慶元教授 1500-1510 10 休息
3 1510-1600 50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與消
防設備改善辦法法令解析(二)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楊檔巖理事 1600-1610 10 休息
4 1610-1700 50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
規定 台北市政府使用管理科 洪德豪科長
6. 學員報名表如后(詳如附錄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