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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優良消防管理場所認證」作業須知

壹、主旨

為打造本縣『樂居山城.活力苗栗』健康生活環境,推動健康城市計畫主軸

(健康、休閒、安全),實施本縣場所「優良消防管理認證」(以下簡稱消防認 證),藉以表揚本縣消防管理優良之公共場所,並提供民眾消費安全選擇及保障 消費者公共安全,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貳、管理機關

本認證推動及管理機關為苗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核發標章

本須知所稱消防認證申請案,經相關審查驗證流程完備合格後,由本局報請縣 政府核發認證標章。

肆、申請對象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員工人數在 20 人(共同防火管理應在 30 人)以上之場所。

伍、申請條件

一、 已請領合格使用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且現場消防安全設備與原請領使 用執照(室內裝修)之消防圖說相符者。

二、 須符合消防法第 9、11、13、15 條規定(檢修申報、防焰規制、防火管理 制度、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委託合格消防設 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且經本局消防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均符 合規定者。

三、 近 1 年內消防安全檢(複)查符合規定,且未受主管建築、使用管理機關 處罰者。

四、 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以該場所或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 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200 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 1,000 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 200 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台幣 2,400 萬元。

最低保險金額係依「苗栗縣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自治條例」調整之。

陸、認證時效與撤銷

一、 優良消防管理場所認證時效每次以 2 年為原則,認證期間於縣府及本局 相關網站公告場所名稱,經連續認證 2 次以上者將不定期公開表揚;另 經抽查有未符合前項申請條件者或經抽檢不合格,未能於 1 週內改善完

畢者,得立即撤銷其認證並公告之。

二、 已經認證場所因欲辦理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事宜者,須事先於動工前 向本局報備,本局得視情形公告暫停動工期間認證效力,並於營業前再 次辦理相關驗證流程,以延續認證時效,申請流程請逕洽本局。有關各 類場所驗證實施規定係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訂之計畫實施,消防署未規 定之場所驗證內容由本局另訂。

柒、申請方法

一、依「苗栗縣優良消防管理場所認證作業流程表」(附件二),申請認證場所 之管理權人應填寫「苗栗縣優良消防管理場所認證申請表」(附件三),

檢附「優良消防管理場所認證自行檢查表」(附件四)及相關佐證書面資 料,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初審(本局將於一星期內完成初審並將結果回覆申 請人)。

二、申請人接獲本局轄區消防分隊初審合格通知後,應與其協調並配合本局轄 區大隊辦理相關消防管理活動驗證作業,驗證合格後由驗證單位將相關資 料逕送本局火災預防課預審,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後(或視各案實際需 求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由本局火災預防課辦理核發「消防認證標章」作 業。

捌、本作業須知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修正之。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