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探討

在文檔中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頁 97-112)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第三節 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探討

第三節 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探討

本節謹就國內近五年有關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進行檢討,經蒐詢司法院法學 資料檢索系統

註 217

,共有三案,分述說明及分析探討如下:

一、建築著作侵權之台灣案例探討

(一)屏東縣屏東市鶴聲國民中學案

(91 年度上訴字第 411 號,詳 p159 附錄六)

本案係刑事案件,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

1.本案過程之重點摘述

屏東縣屏東市鶴聲國中於八十三年九月五日出資與黃○○建築師事務 所就該校「綜合球場整地填土校園美化綠化工程」簽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契約,黃○○依約完成設計交付鶴聲國中後,該校於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將該工程設計圖及工程預算書函送縣府審核,嗣張○○於八十四年三月二 十一日接任該校校長後,認建築師黃○○設計系爭工程之設計圖,有教師 停車場太小、綠化植栽太少、未與土木建築工程分開,大門進口園地設計 形狀有如墳墓等缺失,要求黃○○修改,惟黃無意修改,而該工程如未於 八十四年四月底前完成,預算恐遭縣府收回並追究責任,張○○為使系爭 工程順利發包,遂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另與葉○○建築師就系爭工程 簽訂規劃設計監造契約,告以原設計若干須改進部分,出資逕委託葉○○

重為設計,並交付黃○○之設計圖、預算書供參考,葉○○明知該設計圖 等係黃○○設計,享有建築著作之著作權,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改作,竟在 其事務所內,以感光方式複製原圖,再依張○○意見,以部分修改之方式 改作,並送鶴○國中轉呈縣府審核,致生損害於黃○○之著作財產權。

2.本案爭點歸納

(1)被告有無授意同案被告葉○○建築師就黃○○建築師建築師之設計圖 擅自「改作」?

(2)被告葉○○建築師有無「改作」或「重製」告訴人黃○○建築師等人所 完成之設計圖之行為?致有無侵害告訴人黃○○建築師等享著作權之 建築著作?

(3)被告張○○與同案被告葉○○有無共同之犯意聯絡?

註217: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二)台南縣佳里勞工住宅案

(92 年度台上字第 1167 號,詳 p163 附錄七)

本案係刑事案件,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

1.本案過程之重點摘述

上訴人陳○○係建築師,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起至八十六年九月為家○

公司佳里勞工住宅開發案,完成土地利用之規劃草圖、建築配置圖等建築 書圖,並通過審查,而主張享有建築著作權。上訴人稱規劃期間上訴人未 曾向家○公司索取報酬,乃因家○公司承諾規劃核准後將建築設計及申請 建照執照之工作委託○象建築師事務所承作,而上訴人與張○○同為○象 建築師事務所合夥人,上訴人可由將來之設計費中獲得報酬。

被告林○○、薛○○、張△△則分為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家○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協理。家○公司向縣府申請興建勞工住宅,

並委託豐○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公司)規劃該開發案,八十六 年九月該案獲得核准,薛○○於家○公司開會宣佈將該開發案之規劃設計 工程發包工作均交由張△△負責。

上訴人不能接受上述家○公司作法,遂表示家○公司如不擬委託上訴人 規劃設計,絕不得使用上訴人所規劃之設計圖、建築配置圖及文字說明。

然發現家○公司及張△△就其「全區景觀配置圖」之配置方式,認有抄襲 上訴人原先為家○公司所規劃設計配置圖之配置方式及位置,且張△△對 外表示係由其設計,而認已剽竊上訴人之建築著作,故主張被告薛○○、

林○○、張△△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然而被告主張家○公司合作之對象 僅止於豐○公司。家○公司有權使用豐○公司就『家○佳里勞工住宅計畫』

提供之任何著作及圖說。至上訴人二人,係家○公司與豐○公司研擬期 間,純由豐○公司引進,乃屬豐○公司一方之人員參與作業,在法律上,

家○公司乃至被告林○○、薛○○未曾與上訴人成立任何委任契約。

2.本案爭點歸納

(1)上訴人提出之「著作過程資料」有關著作權部分是否須再予認定?

(2)被告家○公司及其僱用之被告對本案設計圖,有無權利使用?

(3)被告等設計之設計圖與上訴人指稱伊有著作權之圖說是否相同?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3.爭點認定摘述

(1)法庭認為原判決理由已詳細說明原審自行判斷認定「全區景觀配置圖」

並非重製「全區配置圖」之依據,自係表示無須送請其他學術機構再 鑑定之必要。

(2)法庭認為上訴人係因豐○公司推薦而參與家○公司之規劃設計,何況

「全區配置圖」上有原始創作人「○象」建築事務所之名稱,足見係 上訴人等之原始創作。然家○公司與豐○公司於該合約書明定略以:

智慧產權均屬甲乙雙方所共有,甲、乙雙方均有使用權。故其著作權 屬豐○公司與家○公司共有,家○公司及其僱用之被告等自然有權為 取捨或使用。

(3)法庭認為被告等設計之設計圖與上訴人指稱伊有著作權之圖說,乍看雖 似相似,惟其實以就同一土地所做之建築圖而言,被告之設計圖係一 嶄新設計圖,與上訴人指稱伊著作之圖說,並不相同。因查無證據足 認被告等確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等之罪嫌

註 221

,不能 證明被告林○○、薛○○、張△△犯罪。乃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三 人均無罪之判決。

4.本案重點試評探討

本案係上訴案件,內容涉及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有無權力使用以及被告之 設計圖有無「重製」抄襲上訴人之建築著作。

本案因家○公司合作之對像僅止於豐○公司,別無其他個人或公司。依 豐○公司與家○公司合約載明智慧財產權屬雙方共有

註 222

;法庭認二設計 圖不盡相同且亦非重製行為。遂認無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之行為,復依本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 件,依該規定,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復提 起此部分上訴,法院認顯為法所不許,而予駁回。

註221: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略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222:復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以下三項,第一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以受 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三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 著作。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三)高雄市電腦量販連鎖店室內裝修案

(94 年度屏簡字第 189 號,詳 p167 附錄八)

本案係民事案件,案由為損害賠償等。

1.本案過程之重點摘述

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簽訂委託設計及統包合約書(下稱系 爭契約),由被告公司將其經營之○亞電腦量販連鎖高雄店(下稱高雄店) 之室內設計、燈光設、冷氣與空調設備以及強弱電設備等工程,委託原告 設計及監造,該工程於同年十月九日完工驗收點交。嗣被告公司位於屏東 市○○路一一五之四號之屏東店(下稱屏東店)原擬亦委託原告為室內設計 及監造,惟兩造因對價格有異見而未簽約,被告遂另委由他人承作屏東店 工程,按原告前開高雄店之設計圖、模型照片、服務建議書及完工造型,

依樣仿作其配色、燈光採用及造型設計於屏東店 [圖 6] 。

兩造於系爭契約中並未約定由被告公司享有設計圖之著作權,亦未約定 被告得將此設計圖用於其他工程,原告據此依系爭契約及《著作權法》第 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圖 6]高雄市電腦量販連鎖店室內裝修有關著作權侵害案(左為高雄店,右為屏東店) 資料來源:本案原告提供。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2.本案爭點歸納

(1)被告辯稱原告並非建築師,則其所繪製之設計圖,屬於圖形著作?抑或 建築著作?

(2)依室內裝潢工程設計圖標示之尺寸、規格等以按圖施工,是否屬《著作 權法》保護之權利?

(3)被告是否有權就系爭契約之設計圖行使著作財產權人所具備之權利?

3.爭點認定摘述

(1)法庭認為被告之設計圖為室內裝潢工程設計圖,而室內裝潢工程設計圖 屬於圖形著作,非建築著作。

(2)法庭認為,依室內裝潢工程設計圖標示之尺寸、規格等按圖施工係屬「實 施」而非「重製」行為,且「實施」並非《著作權法》保護權利。

(3)法庭認為兩造依契約第九條之內容修改為被告有權就系爭契約之設計 圖行使著作財產權人所具備之權利,則被告依系爭契約之設計圖施作 屏東店,即難謂有何違反系爭契約或侵害著作重製權。

4.本案重點試評探討

法庭認為「室內設計圖」在性質上應屬於室內裝潢之工程設計圖,非屬

「建築著作」,而認定為「圖形著作」。惟對此,本研究有不同看法略以:

依國際《伯恩公約》及國內《著作權法》對「建築著作」之保護,係保護 該「建築著作」之「原創性」表達方式,非僅限建築外觀或排除內部空間

藝術特徵

註 223

。又本案以認屬「實施」而非以「重製」行為解釋,亦恐非

妥適,從保護「建築著作」之目的而論,該「實施」行為已等同「重製」

之效果或目的者,應視為「重製」行為。復因雙方同意書所載增修條文已 變更系爭契約第九條後段之內容,賦與被告就設計圖面得行使著作財產權 人所具備之權利甚明,故難謂有何違反系爭契約或侵害著作重製權。

註223:本研究認為雖然建築物之外觀較易引人注目,且易區隔而展現其原創性思想之表達,惟建築空間原 創性思想之表達保護,應不分空間內外或僅就外部空間造型而言,蓋因具一定程度設計原創性之 建築著作,必有相應之內部空間特徵,例如結構系統、通風換氣、動線安排、採光方式等特殊條 件配合,建築物(著作)之內外空間是無法絕對或完全切割,更何況,室內設計與建築設計係為專業 分工,而非其專業各自獨立,且建築著作之建築設計圖既已包括室內設計之內部裝修在內,故室 內之設計圖應屬建築著作。又設計圖雖得分作業前段之「設計概念圖」及後段之「施工圖」,然就 建築專業而言,許多創意或具原創性之概念,多係透過「施工圖」之細部大樣,始得以呈現,故 將室內設計圖逕視以工程之施工圖,恐未臻妥適。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二、建築著作侵權之大陸案例探討

(2005,高民終字第 445 號,詳 p169 附錄九)

本案係發生於中國大陸北京市,時間為 2004 年,本案迄今仍在審理中,

尚未定案

註 224

1.本案過程之重點摘述

本案原告係大陸北京市楓○○○房地產公司、愛○○房地產公司訴稱:

其開發經營北京之“楓丹麗舍”住宅項目,於 2002 年發現第一被告天○○

房地產公司開發之“森林大第”建築外觀與“楓丹麗舍”,幾乎完全一致,而 第二被告北京國電○○○○公司受第一被告委託設計之工程圖紙也疑似 抄襲“楓丹麗舍”的工程設計圖。主張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抄襲原告設計圖紙 並同時在建築物表現風格和效果上進行抄襲行為,已使消費者對原被告之 房地產項目產生混同,認為被告行為已侵犯原告之著作權,遂狀請法院判 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620 萬人民幣 [圖 7、8] 。

惟第一被告辯稱原告並未指出其建築之獨特性,而僅稱為法式建築,這 應屬於建築風格範疇。且即使建築外觀相同,其內部格局構造也不相同,

其證據不足以證明侵權。第二被告亦辯稱該建築表現、效果及風格,在歐 洲國家眾所周知,該設計圖紙不具有獨創性,而第二被告公司之房地產項 目所使用之建築設計、構圖等亦非原告獨創,且二者許多方面均有不同。

[圖 7]大陸地區北京市「楓丹麗舍(上)」與「森 林大第(下)」之建築著作侵權案海報

資料來源:北京法院網 http://bjgy.chinacourt.org /public/detail.php?id=10045&k_w=楓丹麗舍

[圖 8]大陸地區北京市「楓丹麗舍(上)」與「森 林大第(下)」之建築著作侵權案示意圖

資料來源:搜房網,森林大第剽竊工程圖?

http://news.soufun.com/2004-02-20/244008.html

註224:本處以下引述大陸北京法院網之報導,惟查本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4 年 5 月 26 日審理 以來,嗣經該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3 日裁定發回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據筆者追蹤,

本案之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於 2007 年 12 月 4 日審理,惟迄本研究截稿,仍在審理中。資料來源:

北京法院網http://bjgy.chinacourt.org。又大陸地區之「房地產」即台灣地區所稱之「不動產」。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2.本案事件之要旨

(1)依本案判決書所載第一事件是①原判決記載被告建築物係“複製或翻製"

(即我國之“重製或改製")原告建築物,依著作權法請求阻止被告建築 物建造及廢棄有關其相片之宣傳手冊,並依民法第七○九條請求損害賠 償;②依《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四條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

(關於損害賠償請 求,①及②為選擇性關係)

。第二事件是原判決記載之被告相片係“複製或翻 製"原告相片,所以對被告依著作權法請求被告相片之印刷、複製及刊 載有同相片之印刷品之停止散布及廢棄被告相片資料等,並依《民法》

第七○九條請求損害賠償。

(2)原審對原告之第二事件請求,容許就組止請求之全部及損害賠償請求之 一部分,對第一事件請求全部及第二事件其他損害賠償請求均予駁回。

(3)原告對此就第一事件提起上訴,主張被告使用顯著不公平手段,侵害他 人值得法律保護之營業上利益,所以依《民法》第七○九條,追加損害 賠償請求。

[圖 9]日本大阪市預購住宅之著作權侵害案(上為「原告建築物」,下為「被告建築物」) 資料來源:日本著作權委員會,平成 16 年著作權重要判決紹介,2-2 注文住宅事件(大阪高判平

16.9.26.平 15( )3575 號),p13。

http://www.jpaa.or.jp/publication/patent/patent-lib/200506/jpaapatent200506_012-024.pdf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保護之『建築著作物』。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建築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初探,《新建築》雜誌,中國大陸,p56。

在文檔中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頁 97-112)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