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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律性質之深入瞭解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律性質之深入瞭解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律性質之深入瞭解 一、權利、財產之概念認識

(一)權利之概念、定義與源起

「權利

(Rights)

」是什麼?從中文字義上,「權利」可拆解為「權力」和「利益」;

而英語Rights則含有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之義。同許多社會科學名詞般,

「權利」一詞原非漢語固有概念,而是近代由英語之Rights中譯而來。今據卷查

「權利」一詞,最早於 1864 年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翻譯惠頓之《萬國公法》時 所使用,日本亦使用此一字譯,復因我國《民法》內容或受日本影響,「權利」

一詞遂沿用迄今。在現代社會,「權利」不僅是私法之核心概念,亦是大陸法系 國家《民法》體系之構成基礎,國內民法權威王澤鑑教授則即認為「權利」為一 合理正當而有所主張

註 28

。這是在探討智慧財產權前,必須先予認識。

據瞭解古《羅馬法》未有與現代「權利」一致之概念,「權利」概念直至中世紀 後才發展出來

註 29

,古《羅馬法》學家討論之「權利」近似“做對的事

(the right thing to do)

”。

在法律學者方面,德國歷史法學派法學家

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

將「權利」

定義為“意思之力”;另德國社會學派法學家 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 則定義為“法律 上受保護之利益”;而美國分析法學家

Wesley Hohfeld(1879~1918)

則將「權利」區分為 法律上享有之(1)請求的權利(相對的是對方之義務)、(2)自由、(3)權力、(4)豁免。

另有關權利之源起,法實證主義認為所有法律以及所有權利之基礎在於人類所 制定之規則,而自然法主義則認為其基礎為外在之上帝、自然、理性或某種客觀 實在之觀念,另就權利之本質而論,則有著進行選擇(權利之意志理論)或通過讓 對方履行義務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權利之利益論)等論點

註 30

由以上可瞭解「權利」係代表著基於法律所保障之權益關係,而智慧財產權之 權利,則是受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所保障之權益關係。

註28:資料來源: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3%E5%88%A9、王澤鑑,2002.9,《民法概要》,p37。

註29:現代歐陸對此有稱客觀權利,英美國家則將法律或道德上之權利,理解為一種主體權利。資料來源:

Brain H.Bix原著(邱昭繼等譯),2007.5,權利(Rights),《牛津法律理論詞典》,法律出版社,中國大陸,

p205~206。另註:「中世紀」係約 395 年~1500 年,歐陸由西羅馬帝國滅亡至文藝復興期間。

註30:美國知名法學家Alan Dershowitz則認為權利並非來自上帝、自然或邏輯,也不是單純地來自法律,

而是來自於人類經驗,特別是不正義之經驗,他認為所有的自然權利或神聖權利理論都是人類創造 出來的法律虛構物,用以滿足外在與永恆權利來源的既有需要,用以箝制人性與實定法所產生的惡 行。資料來源:Alan Dershowitz原著(黃煜文譯),2007,《你的權利從那裡來》,商周出版,p15。另 註:「法實證主義」反對神秘玄想,主張以科學方法建立經驗性知識;「自然法主義」則認為自然狀 態中固有之正義法則,是獨立於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並非簡單作為起源自法律系統之戒律。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承前,就大陸法系觀點,「財產」被認為是偏重民事權利之客體而非民事權利,

除法國《民法》將財產列為正式法律用語外,我國與日、德都未將「財產」明確 定義,「財產」僅是民法學理之概念,反映在社會通俗觀念則多聚焦在貨幣或可 轉換為貨幣之物,即《民法》之「物權」概念,包括有形(體)物及無形(體)物,

因只有「有形(體)物」可成為所有權之客體,故多偏重在有形(體)物之擁有。

海洋法系在「財產」上對應於大陸法系《民法》之「物權」概念的是《財產法》

之Property

(財產、資產)

,Property被理解為一種關係,一種由該物有關之人或其他 實體中所形成的特定關係,通常是由法律關係構成

註 35

,故Property強調的是一種 支配財物之絕對權,其概念涉及人們支配財物關係之權利與義務、特權與限制,

偏重在支配該物之權利,而非物之本身,尤其是強調受法律保護之具有貨幣價值 之權利,而非Things

(物)

這個概念。在字義上,Property可指客體(物),又可指對客 體之權利,故可譯為財產、財產權或所有權,通說認為Property較佳譯法為人們 所享有關於物之權利,意即「財產所有權」才是精確之涵義,所有權之客體不過 是它轉換後的意義,某物歸屬某人所有即被視為某人財產,此一觀點雖略與所有 權

(ownership)

同義,惟其差異在於Property只是所有權之客體,泛指一切有價值之權 利和利益

註 36

,這是與大陸法系較為不同之處。

受海洋法系影響,「財產」已被泛指為具有可轉換為貨幣價值之物,包括有形 (體)物及無(體)物,據此,著作、專利、商標等逐漸進入「財產」之範疇而轉化 為「智慧財產」之形式,進而受到法律之保障。復因從法哲學角度,「財產」被 認為是自由之首要體現,性質上「財產」有助於個人人格之形成,更是個人生存 之基本條件,亦是國家與國民(個人人格)連繫之紐帶,故「財產」須上升到法律 層級而形成「權利」制度,在此一認知下,「權利」與「財產」遂結合在一起,

出現及形成財產權

(例如:智慧財產權)

、產權、所有權等權利制度

註 37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B0%91%E6%B3%95%E5%85%B8。

註35:資料來源:彭誠信譯,2006.9,《財產理論》,第一部分財產權和人身權/第二章理解財產,北京大學 出版社,中國大陸,p16。

註36:據卷查法學研究顯示property與ownership兩者之間關係,有兩種觀點,一觀點認為,意義上兩者同義,

都表示一組或一束權利,或者說將property定義為one’s exclusive right of ownership of a thing;而另一 觀點認為property是種可成為ownership客體之有價值的權利和利益,即property是ownership的客體。

資料來源:高富平、吳一鳴,2007.2,《英美不動產法:兼與大陸法比較》,兩大法系不動產法比較導 論之一、財產法與物權法比較之基礎,清華大學出版社,中國大陸,p1~9。

註37:德國哲學家黑格爾(Georg W. F. Hegel,1770~1831)認為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有權把物變成自己 的東西(即人有權把他的意志體現在任何物中),由於物在其自身中不具這種目的,而是從人意志中獲 得,此即人將一切物據為已有之絕對權利,復因人透過對物之占有,體現了自由意志之外化與實現,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二、財產權、產權與所有權之基本認識

在一般通說,「財產權」係指人們對於財產(財物)之專有權,著重在法律意義 上,是擁有財產者自由行使且不受他人干涉之有關該財產之權利

註 38

;「產權」之 概念則著重在經濟意義上,可說是一種由人們對物之使用所引起之相互認可的行 為關係,是關於財產之權利;而「所有權」則是「財產權」與「產權」之核心,

代表著一種支配的基礎。

(一)財產權之概念、理論與觀點

在財產權理論上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

認為財產權是人之天賦(自然)權利,

個人(私人)財產權確立之根據,源於不可剝奪之人身權及其勞動的結果,洛克把 財產權視為最核心之權利。他認為每個人都是他自己的財產,由於這種財產滲入 自己之勞動,故個人財產權是個人勞動之自然權利,誰都不能掠奪他人經勞動之 自然權利

註 39

,洛克以此觀點把個人佔有財富合法化,並且這種財富可無限積累。

黑格爾

(Georg W. F. Hegel,1770~1831)

則提出財產權是自由意志之決定所在,個人通過 對物之佔有而成為現實的存在,當離開財產權,個人自由、人格獨立將成為空洞、

幻影,惟平等之自由權利並非平均的佔有財富,勞動也只是個人佔有財富之基本 方式,財產權之形成以至於私人所有權之出現,既是社會的一大進步,更是構成 共同所有權之現實基礎

註 40

。邊沁

(Jeremy Bentham,1748~1832)

從功利角度主張一切法 律所具有或通常應具有之一般目的,是增長社會幸福之總和,聯繫到財產課題 上,他主張財產權與法律同生共死,因為財產會讓人們產生幸福,而法律之目的 就是保護私有財產權;邊沁認為財產不僅是人可從特定物中獲取這樣或那樣一種 利益之預期,而且可讓人們以自己方式享有某些物,此一財產權利即財產權

註 41

綜合而論,「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利益之權利,凡具 有經濟價值且可體現之權利,都可以被納入

註 42

,即便是無形(體)物如智慧成果,

遂再形成財產之所有權(ownership)、財產權(property)。

註38:資料來源:胡良榮,2006.12,《知識產權法新論》,中國檢察出版社,中國大陸,p11。

註39:資料來源:自然權利的平等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1136663.htm、財產權制度的 存在基礎http://www.cnlawschool.com/minshangfa/readnews.asp?newsid=291。

註40:資料來源:作為自由意志定在的財產權http://scholar.ilib.cn/Abstract.aspx?A=jsdxxb-shkx200601001。

註41:資料來源:財產本身就是一種幸福http://privatelaw.fyfz.cn/blog/privatelaw/index.aspx?blogid=45210。

註42:至餘財產權保護,是符合司法保護才稱財產權,抑或由政府決定才是財產權,則尚未定論,故目前 仍有學者提出私人財產權從來都不是絕對之看法,因所有的法律都不斷在變化。資料來源:王鐵雄,

2007.6,《財產權利平衡論-美國財產法理念之變遷路徑》,第七章現代美國財產法理論中的社會化之 第五節 20 世紀個人絕對財產權理念的相對化與社會化,中國法制出版社,中國大陸,p364。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且可體現該權利者,都屬於「財產權」之保護範圍。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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