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南湖地區淹水潛勢模擬
第二節 建議
本計畫於示範模擬區以25 年以上不同重現期降雨條件,進行流域上游現 行土地利用現況和非都市土地增加開發 10%、20%、40%及 60%時之淹水潛 勢模擬,依據模擬結果得知,在相同重現期降雨條件下,增加上游土地開發 程度時,整體淹水淹水面積與淹水深度會增加(圖4-22、圖 4-27、圖 4-29、
圖4-31、圖 4-33、圖 4-34、表 4-39 至表 4-43),雖淹水面積增加比例不大,
但主要集中於下游地區(表4-44、表 4-45),造成下游地區淹水風險增加,
故流域下游洪患地區淹水原因之一為流域上游山坡地開發,為降低山坡地開 發對於流域下游地區淹水的風險,透過本計畫淹水模擬工具及其結果,從法 規面、組織面及管理面等提出未來山坡地開發執行短期與中長期建議。
壹、 法規面之建議 一、短期建議
(一) 山坡地土地個案開發應考量整體開發對於流域下游地區淹水之影響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單位:農委會水保局、環保署
本計畫以25 年以上不同重現期降雨條件,模擬流域上游山坡地整體 增加不同程度開發時,會增加該流域下游淹水面積與深度,如圖 5-1、
表4-40 至表 4-43 所示。
目前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6 點第 1 項規定當山 坡地開發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與開發計畫圖,並未將 基地所處之山坡地整體開發之淹水模擬分析納入該申請書與開發計畫 圖。而「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時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環境影響 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建議非都市土地開發 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6 點及其所屬相關配合法令所應檢附書圖,應將整 體開發之淹水模擬納入考量。
圖 5-1 本計畫示範模擬區不同重現期下土地使用現況與非都市土
(二) 建議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基地開發之滯洪設施設計標準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依據本計畫模擬 25 年以上重現期進行不同程度之山坡地整體開發 時,會增加該流域下游淹水面積與深度,而重現期越高加上開發強度越 高造成可能淹水面積越大,且淹水深度也隨之增加,以200 年重現期增 加幅度最大,如圖4-33、圖 4-42、表 4-43 與表 4-45 所示。
目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22 點第 1 項規定,「基地 開發後,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以二十五年發生一次暴雨產生對外排 放逕流量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總和。並應以一百年發生一次 暴雨強度之計算標準提供滯洪設施,以阻絕因基地開發增加之逕流 量,……」(節錄),應考量開發個案所在區域25 年以上不同重現期整 體開發對下游地區之淹水模擬資料,調整開發基地之滯洪設施設計標 準。而模擬該區域淹水所需工具(SOBEK),目前水利署各河川局皆可 針對流域綜合治水各項計畫提供免費使用服務。
(三) 建議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基地開發之排水系統設計標準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依據本計畫模擬結果顯示,在25 年以上較大重現期降雨條件下,進 行不同程度之山坡地整體開發時,會發生河道溢淹情形,整體淹水面積 增加,但主要淹水地區為模擬區流域下游沿岸區域,如圖 5-1、圖 4-35 至圖4-42、表 4-44 與表 4-45 所示。
目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23 點規定,基地開發後,
基地排水系統在平地之排水幹線(如箱涵、野溪)應依據25 年發生一次 暴雨強度設計,排水支線(如涵管)應依據10 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
排水分線(如U型溝)應依據五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此為單一個 案進行開發時,針對開發基地內排水系統進行不同暴雨強度設計,並未 考量整體開發,建議針對開發個案應視其需要利用模擬工具,進行區域 性整體淹水模擬評估,以檢討區域性排水系統設計標準。
(四) 建議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應考慮同一集水區開發案件進行聯合 審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山坡地單一開發案件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水土保持技 術作業規範之嚴格規範下,原則上開發對於下游地區應不會增加淹水風 險。故本計畫以25 年以上不同重現期降雨條件,進行現行土地使用現況 及整體增加開發 10%、20%、40%、60%狀態下之淹水模擬。依據模擬 結果得知,在同一重現期降雨條件下,整體增加開發程度越高,造成整 體淹水面積越大(圖4-22 與表 4-39),但主要淹水範圍為下游地區,如 圖5-1、表 4-44 與表 4-45 所示。所以建議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應將同一集水區開發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以聯合審議方式召開,而申請人 提出之開發計畫書圖內容應包含該流域內整體開發對於下游淹水模擬評 估資料。
(五) 依水土保持法劃設「特定水土保持區」
主辦機關:行政院農委會 協辦單位:經濟部
為減低和控管災害風險,我國水土保持法特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應將一些土石災害敏感地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且要擬定長 期水土保持計畫,加強該地區的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旦被劃定為特 定水土保持區的各類地區,區內原則上禁止任何的開發行為。若特定水 土保持區能應用本計畫之模擬方法與模擬結果(圖 5-1、表 4-40 至表 4-43),考量可能造成之風險,再細分為「災害敏感區」與「明顯災害 危險區」等不同區位,並分別規劃管制方式與標準,例如災害敏感區的 土地應受高密度管制,而明顯災害危險區則完全禁止開發;應在符合比 例原則之要求下,選擇對土地所有人最少損害的方式讓屬於災害敏感區 的土地仍得作適度的開發利用,如此或能解決土地使用管制與財產權保 障衝突之難題。
二、中長期建議
(一) 建議土地主管機關檢討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開發 主辦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我國山坡地分佈於都市地區與非都市地區,台灣地區非都市之土地 使用區主要為森林區(34.55%),其次為山坡地保育區(26.61%),第 三為特定農業區(13.25%),第四為一般農業區(9.67%)與國家公園 區(9.41%);又土地使用編定以林業用地、農牧用地及其他用地為最 高(82.16%)(行政院主計畫,96 年),依據本計畫模擬 25 年以上重 現期進行不同程度山坡地開發時,會增加該流域下游淹水面積與深度,
如圖5-1、表 4-44 與表 4-45 所示,建議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都市計畫 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4 條、區域計畫法第 7 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與第 13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與第 3 條、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2 點等,檢討土地使用編定時應將不同開發程度 對於淹水之影響納入考量,並由各主管機關從嚴管制土地使用分區與編 定,以加強土地開發管制。
貳、 組織面之建議 一、 短期建議
(一) 建議成立洪患區上下游跨機關協調小組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保局 協辦單位:縣(市)政府流域管理單位與農業局
依據本計畫模擬25 年以上重現期進行不同程度山坡地開發時,會增 加該流域下游淹水面積與深度,如圖5-1、表 4-44 與表 4-45 所示。
而河川流域管理部分,現行中央管河川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
縣管河川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流域管理單位,野溪主管機關為農委 會水保局,造成同一條河流有不同業務主管機關,其適用法令也有所不 同。建議應由經濟部水利署與農委會水保局成立洪患區上下游跨機關協 調小組,擔任溝通協調之窗口,不定期與地方召開協商會議。
(二) 建議進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時,應考量整體山坡地開發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目前山坡地開發申請由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土地基本資料,再由內 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土地使用計畫,內政部核發開發許可,縣市政 府公告開發許可,針對個案進行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許可審議。
本計畫針對25 年以上不同重現期,考量山坡地不同程度之整體開發,對 於流域下游淹水影響程度之模擬,發現整體開發比例面積增加時,會造 成該流域下游淹水面積與深度,如圖5-1、表 4-44 與表 4-45 所示,因此 建議落實山坡地總量管制,並於進行開發許可審議時,考量整體開發對 於流域下游之淹水影響。
二、 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經建會、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據本計畫模擬25 年以上重現期進行不同程度山坡地開發時,會增 加該流域下游淹水面積與深度,如圖5-1、表 4-44 與表 4-45 所示,因山 坡地開發管理採取空間及地域方式劃分事權,管理介面過多,所以提出 下列建議事項。
A. 應建立「跨機關協調介接資訊平台」,蒐集洪患區上下游之相關資訊,
並作為各權責機關資訊交流傳遞平台。
B. 應成立「洪患區上下游管理委員會」,建立洪患區之橫向整合與協調 聯繫專責單位,並建請立法院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建立完備之法源 依據。
參、 管理面之建議 一、 短期建議
(一) 應落實山坡地總量管制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計畫以25 年以上不同重現期降雨條件,進行現行土地使用現況 及整體增加開發10%、20%、40%、60%狀態下之淹水模擬。依據模擬 結果得知,在同一重現期降雨條件下,整體增加開發程度越高,造成整 體淹水面積越大(圖4-22 與表 4-39),但主要淹水範圍為下游地區,
本計畫以25 年以上不同重現期降雨條件,進行現行土地使用現況 及整體增加開發10%、20%、40%、60%狀態下之淹水模擬。依據模擬 結果得知,在同一重現期降雨條件下,整體增加開發程度越高,造成整 體淹水面積越大(圖4-22 與表 4-39),但主要淹水範圍為下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