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建築物外牆飾材相關技術士職類之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新增牆面飾材乾掛施工丙級技術士職類: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台灣省建築材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石材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

近年來高層建築物外牆廣泛採用大片石材或陶瓷面磚等乾掛飾材,以凸顯居 住品味及住戶尊榮。然而依本研究第三章第二節,此類建築物外牆施工不良造成 公共安全疑慮詳述甚明,其危害均非短期可見,且難以事先檢測得知,故更應在 施工時加強謹慎施作,以防日久因劣化產生危害。

此類外牆飾材乾掛施工之良窳,與公共安全息息相關,然而我國並無相對應 之技術士職類。建議由建築材料相關公會發起「牆面飾材乾掛施工」之技術士職 類開發,以增進外牆乾掛飾材施工品質,維護公共安全。

建議二

新增樹脂接著劑注入施工丙級技術士職類: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台灣房屋整建產業協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將樹脂接著劑注入混凝土裂縫,為常見之建築物牆面修補方式;牆面發生瓷 磚輕微隆起情況,亦常用鑽孔方式將樹脂注入填補。此為普遍之外牆補修技能及 知識。若以上補修處理失當,外牆飾材則無可避免註定步向剝落之命運,等於是 補修無效,足見其重要性。

由於我國並無相對應之技術士職類。建議仿照日本模式,開發「樹脂接著劑 注入施工」之技術士職類,以增進外牆修補及其飾材舖貼修補品質,進而保障公 共安全。

建議三

調整泥水(綜合項)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內容: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台北市石材商業同業公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泥水建築職業總會

濕式貼著飾面材料,包括陶瓷面磚、石材、仿石材等,其中陶瓷面磚於我國 已運用數十年,而石材則屬近年較為興起,施工人員對於其材料特性(如吸水率、

節理等)及其切割加工等之掌握較顯不足;檢視現行之泥水技術士(綜合項)技 能檢定包括一般石材之舖貼,惟對於「石材認識」之內容較為缺乏,爰建議於調 整增加辨識石材種類、順利並完善切割石材、加工石材,及補修石材之技能。

附錄一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 年 6 月 19 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70505183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技能檢定業務推動,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

產業發展趨勢及就業市場需求,應評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之可 行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核定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召開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 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會議,並將會議結果 層轉本部核定。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辦理技術士技 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相關幕僚作業等。

三、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提出新職類開發或職類分級調整建議申請案,本 部得辦理評估諮詢。

除前項建議申請案外,本部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評估諮詢。

前二項之評估諮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辦理: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納入新職類開發之評估諮詢:

(一)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依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

(四)術科測試方式非採實際操作。

(五)技術含量之信度或效度不明,無法檢測。

(六)檢定需求未達一定經濟規模效益。

(七)術科測試之場地機具設備建置困難。

(八)其他經認定不宜採技能檢定方式辦理。

五、申請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時,應填具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 或職類調整建議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申請:

(一)職能基準:特定職業(或職種)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作產 出、對應之知識及技能等職能內涵之整體性呈現。

(二)能力鑑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三)教育訓練制度:申請職類之訓練教材、實施方式及相關執行紀錄等文 件。

(四)有關建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產官學訓意見之彙整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相關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前,應洽商該職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本署應設置諮詢小組,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案件之評 估諮詢及建議事項,其組成人員如下,任期二年: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二)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由本署署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由本署遴聘。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技檢中心主任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必要時,本署得依案件性質,增聘相關機關或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十 一人擔任專案委員,任期至專案審查結束日止。

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相關領域機關(構)學者專 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小組會議所需工作人員,由技檢中心派員兼辦之。

諮詢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七、諮詢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常任諮詢小組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諮詢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

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 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八、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處理程序如下:

(一)技檢中心收到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申請案後,應就 申請文件完整性進行初審,並加具初審意見送諮詢小組參考。

(二)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技檢中心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予以退件。

(三)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複審,必要時,本署得徵 詢該職類相關產官學訓意見。

(四)諮詢小組會議之評估諮詢結果,由本署報請本部核定之。

九、諮詢小組提供評估結果建議,經本部核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者,由本署 移請技檢中心辦理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經本部核定不予或暫緩開發 或調整者,均應由本署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其意旨。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附錄二 建築物外牆相關法規

住宅法

第四十一條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 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臺北市政府108 年 2 月 22 日(108)府法綜字第 1086006332 號令修正公布

第三十一條之一 領得使用執照達一定年限或外牆飾面具風險之建築物,其所 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定期委託專業診斷 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但建築物 外牆飾面全面更新者,其年限得重新起算。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 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經診斷檢查認定建築物外牆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建 築機關應通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建築物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或進行安全防護措施。屆期未辦理者,主管 建築機關得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 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前二項義務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者,應併同 處罰,罰鍰得按各戶分配繳納。

第一項應診斷檢查之建築物、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期限、程 序、方法、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及人員之資格等事項,由主管建築 機關定之。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修繕管理要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5 年 11 月 15 日(95)北市都建字第 09574368900 號令修正

一、為明確界定本市建築物外牆修繕之申請程序,以確保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外牆修繕,係指建築物未變更主要構造或樓地板面積,而 僅外牆開口位置或尺寸變更、飾面材料變更之修繕行為。但涉及建築法第九 條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者,仍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對建築物進行該棟二層以上或一樓樓高超過四.二公尺之外牆修繕,

應委請開業建築師設計及監造,並由合法登記有案營造廠商負施工,且應依

應委請開業建築師設計及監造,並由合法登記有案營造廠商負施工,且應依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