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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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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一、勞工保險條例之 5 人以下受僱勞工應修正為強制納保範圍

就現行法令而言,即未修法之前,5 人以下之受僱勞工,僅能依雇主 的自由意願將所僱勞工,納入勞工保險,此一方式無異增加雇主在勞動基 準法上例如職業災害的可能成本,似有可議之處。另外,發生職業災害後,

因其屬未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亦會增加國家的公務預算,似有不當。

本文作者亦認為勞工保險既為「在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之一,基於 平等原則,就長遠立場觀之,應不論所屬雇主、團體或所屬機構之受僱勞 工有多少人,應一律強制納保,以維勞工權益。如此一來,如將 5 人以下 之受僱勞工納入勞工保險時,關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未加保勞工」

的人數必定會少很多,而且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死亡、失能補助、相關生活 津貼等金額,也會大幅減少。將社會安全制度的三個層面,重新回歸以社 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次之,以社會救助為底,應為最妥當的作法。

二、職災勞工保護法之未加保者申請補助項目,現行法限定為非死亡、重 度失能狀況,應修法放寬

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

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 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觀之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

其給付日數為 1,800 日至 45 日不等,其失能狀況均屬較嚴重情況,就長 遠方面來說,即在立法政策方面是否應比照有加入勞工保險者之情形,只 要審定成失能狀況,即可以領取相關失能補助,此舉也可以使勞工獲得一 些經濟上的保障,否則該名勞工因為雇主緣故,未加入勞工保險,除未能 獲得補助外,此時又否准此項社會津貼,無異使該名勞工有可能因生活無 助,而落入社會救助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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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災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等相關給付等級應使其齊一

如單以「已加保者」之給付即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來看,職業 疾病生活津貼及因職災發生失能狀況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前者符合失能 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即可以申請給付,然後者則僅限於第 1 等 級至第 7 等級才能申請,殊難以想像,同樣因職業災害發生的職業疾病或 職業傷害,卻作不同程度之區分,似令人無法贊同,在立法政策上,或許 基於財源考量,不論是否要放寬至第 15 等級均能申請,至少應作同等規 範較妥。

再以「已加保者」與「未加保者」來比較,為何未加保者之死亡補助 或失能補助,要以最低投保薪資來作為標準,難道不能經由調查後,核算 其實際上的投保薪資級距給予補助,況且政府亦會處以同額罰鍰,此亦不 是增加政府財源收入方法之一。立法者僅考量實際作業方便與否之便宜措 施,應有改進之空間,如僅以財源負荷程度作者考量,較為不妥。

四、增加職災勞工保護法之給付種類-應考量職災勞工的依賴人口,如子 女就學補助

關於職災勞工保護法的相關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續保保 護之補助等,然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雖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 條規定給予職災補償,使其發生職災期間之生活水準,得以如同未發生職 災期間的生活常情相同,但是往往就是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民法之損害 賠償在訴訟途徑上又往往緩不濟急,只能依賴公法上的保險給付或相關補 助給予協助,因此本文作者建議,應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第 121 號公 約內容,即考量職災勞工的依賴人口,在立法上是否能增加,如子女就學 補助並以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為限,並非指教育部辦理之現行就學貸款,應 給予職災勞工經濟上的協助,應是較為妥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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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走向,應商討解決之

如何建立一個安全無虞的職場工作環境尤為重要,就職災的預防、

補償及重建,雖有先後順序之別,然一旦發生職災後,後續之經濟上之 補償及重建亦同屬重要,就本篇論文所討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定位 為何,雖學說上多數採取趨近於類似社會救助觀點,經由本論文之討論 後發現應較接近於社會安全制度中之社會保險、社會津貼制度,法律上定 位如何,乃涉及各種法律間競合問題,宜商討解決之。

其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 保障,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 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 規定辦理。」亦同步規劃年金的部分,故年金化已是未來的趨勢,因此誠 如本文所述,當一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失能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 失能給付時,日後申請身障手冊,依其障礙類別、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

享有該法相關的生活、托育、養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等經費補助 時,或者未加保者因職災致失能時,亦同時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 相關福利,就立法原意來說,無非是以申請人的失能狀況,來衡量其應受 照顧之程度。因此當各項社會保險或福利均提供職災勞工年金時,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生活津貼補助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性,令人深思。

現行該項法律之實施雖然造福了許多職災勞工、家屬等得以安享社會 保險給付、經濟上之補助、津貼之給與,然仍有改進之空間存在,此時 應由立法部門、行政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團體等專家、學者共同商議,為 發生職災之勞工、家屬及子女找尋一條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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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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